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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英儒寫的 林英儒教你快速成交好保單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420團體傷害保險 - 寶祥保險經紀人官網也說明:地震、火災事故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含一般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200萬元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新光產物僅接受被保險人指定其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為受益人。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洲富所指導 蘇美如的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利益、道德危險、保險詐欺、保險法第107條、同意權、撤銷權、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信託、實物給付保險、分期定額給付保險、增額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楊麗娟的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人身保險、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投資型保單的重點而找出了 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變更受益人 - 三商美邦人壽則補充: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多人時,請註明分配比例或順位,倘未註明比例或順位,則以平均 ... 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應親自簽名;未經書面授權同意而逕為簽署、變造或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林英儒教你快速成交好保單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問題,作者林英儒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以他成功的經驗,介紹17章快速成交保單的技巧和基本知識 1.如何建立正確心態,踏出陌生拜訪的腳步 2.了解保險與理財的關係,保險是理財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只要找對保險商品,就可讓最小的投資獲得最大的利益 3.如何用行銷話術激勵客戶購買、如何銷售巨額保單? 4.面對客戶提出各式各樣的行銷難題該怎麼回答? 5.如何告訴客戶保險的好處? 6.如何推銷自己,把自己塑造成客戶最想要的業務員 7.售後服務的重要性 8.發展組織與增員的方法 9.認識各種金融理財工具 10.認識保單 11.了解保險常見的問題與名詞 12.團體保險的特色及內容 13.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商品種類有那些、與職業有何

關係? 14.保險公司提供哪些醫療保險? 15.什麼人可以當保險受益人?相關的法令為何? 16.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時,行政院金管會有甚麼背書保證? 17.若要在保險節稅的行銷上有收獲,需對保險有關的稅務法令有相當的了 解,才能夠勝任愉快。 本書特色: 本世紀難得一見 ~ 最珍貴的保險工具書! 找對老師,成功在望   作者林英儒先生進入保險業30多年,曾經創下個人年保費﹙FYP﹚收入數億元的紀錄,這樣的成績得來不易,可是你知道嗎?作者初入保險這一行時,也曾經受挫連連,數次在公園來回思索,問自己適不適合做保險?還要不要繼續走下去?   因為作者業績傑出,常常有很多業務員與業務幹部問作者,

要如何才能成為一個成功的業務員,要學些什麼?要看那些書?要到什麼地方學?要跟誰學?這連串的問號,是激發作者提筆寫這本書的原因。   很多保險行銷人員都已感受到「緣故行銷」發生了瓶頸,亟思突破,因此「專業行銷」已被市場與大眾所重視。   有很多人想成為傑出的保險專業行銷人員。要如何才能成為傑出的保險專業行銷人員?這是本書所要探討的最主要內容,本書將深入淺出的引導你成為專業行銷人員,踏上成功之路。 一個專業的保險行銷人員,需要具備的能力與專業知識包括: (1)保險學。 (2)風險管理。 (3)壽險實務。 (4)保險法規。 (5)推銷技巧。 (6)財政部規定之個人壽險、意外險、醫療保險、團體保險、旅

行險等各險種之保單、標準條款。 (7)人身保險與稅法。 (8)如何激勵自己與所屬人員。 (9)增員。 (10)公、勞保、農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基法。 作者簡介 林英儒 ◆現任:   新光人壽總公司   海外事務部襄理 ◆經歷:   1.歷任南山人壽直接推銷經理(民國63年6月前),民國63年後擔任新光人壽處經理、台北研修﹝訓練﹞處處長、教材編纂等職,在新光人壽至今共33年。   2.民國83年考試院第一屆保險特考及格。民國67年、75年 取得財政部執照,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   3.1978年獲得壽險國際品質優良獎。民國68年接受壽險公會優秀外勤業務人員表揚。

  7.經濟日報保險稅務講師。民國84年前往日本FALIA研修壽險與團體保險。 ◆著作:   撰寫暢銷工具書,在保險業界頗負盛名。 ?  壽險專業行銷指引〈86年台灣廣廈出版社出版〉(全國60多所大學圖書館館藏)─工具書、大學教科書,暢銷台灣與大陸數十萬本佳績。   保險薪傳〈民國91年台灣廣廈出版社出版出版〉─工具書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問題,作者蘇美如 這樣論述: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成立之核心要素,有許多在保險利益規範範圍內,而以不當之方法,獲得違法的保險理賠金就是保險詐欺,最激烈之手段為謀財害命。未成年身故之原因是被害或意外往往分辨不易,為保護未成年人保險法107條第1項經過多次的修改,從禁止到開放,開放到限額。經過不斷之事故,迭經修法,從生命無價的理念至嚴守損害賠償原則,本文試圖找出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未成年人。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上建立保險標的的是家屬、生活費和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和債權債務關係、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現行實務上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之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以直系親屬和配偶間或具有法律上之關係者如養子女、監護人

始能受理承保,以不逾越法律規定而採目的性限縮方式來辦理。本文除瞭解保險之本旨外,亦探討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其他可能面對之問題。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問題,作者楊麗娟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對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全面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上限24,000元,形成雙重優惠,造成租稅不對稱。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應有檢討之必要。經本文之研究結果,我國之人身保險給付不應全面免稅,建議可參考美國之法令對適格保單作定義,符合適格保單定義者,給予租稅優惠,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此外,我國於95年1月1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計課基本稅,惟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於某些情況下,要保人亦需課徵贈與稅,如此形成同一稅基(保險給付)

課徵二種稅,有重複課稅之虞,本文建議已課徵贈與稅之保險給付就不應再課基本稅,故建議應刪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如有短期投保、帶病投保、鉅額投保等避稅特徵,實務上行政機關即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似間接否認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因規範不明確,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破壞法之安定性,引發許多爭議,以致實務上納稅人常提起行政救濟。為解決此問題,本文亦提出二種修法建議,其一,將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改為定額免稅並

加入排富條款;其二,直接將函釋之避稅特徵予以立法明確化並加入排富條款。冀望藉此能徹底解決實質課稅原則所引發之爭議,以期能減少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節省司法資源。  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亦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及贈與金額(繳納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或領取之保險金)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對於未明確立法即予以課徵贈與稅,是否妥適,似值探究。經本文之研究,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

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應課徵贈與稅,以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惟應明確立法。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課予保險人有告知要保人及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之義務,以期能減少訟源。  有關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之課徵,財政部99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釋,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課稅規定,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適用相同之規定,若有指定他人為死亡受益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所生的給付均屬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惟若有重病、高齡、鉅額投保等規避遺產稅之保單均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惟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

「保險」與「投資」功能,其身故保險金可區分為「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以及「保險帳戶(即壽險給付)」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僅有「保險帳戶」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惟最高法院之見解似與09900210080號函釋之規定相衝突。本文建議應修法明確規定投資帳戶不適用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此外,甲型投資型保單,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而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便有指定受益人亦須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惟甲型投資型保單既然有收取純

保費,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不會因為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就使得約定保險金額歸零。因此,最高法院之見解是否合理引發爭議。本文認為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時,只有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之部分才屬投資收益,應計入遺產課稅,並建議應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