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文彥寫的 人壽與健康保險 和海青,溫拿的 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團體保險該正本清源了! - 巨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也說明:「團體保險」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因為求學時會投保學生團體保險;入社會後,多數 ... 金管會以沒有法律位階的「團體保險示範條款」,「指導」保險公司設計相關商品。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林勳發所指導 陳榆姍的 團體傷害保險暨待記名團體保險之發展與主要爭議問題探討 (2013),提出團體保險示範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團體傷害保險、待記名傷害團體保險、示範條款、承保辦法、契約當事人、受益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勳發所指導 彭英偉的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停效、復效、復效申請書、可保證明、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附條件同意復效、復效生效時點、不實可保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dgpa/files/201702/c6105d9f-fffe-43a5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補充:一、專案名稱:106年至108年「闔家安康」公教員工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 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本保險項目相關保險單示範條款及相關法令辦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團體保險示範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壽與健康保險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許文彥 這樣論述:

  壽險業的蓬勃發展,有近三十萬從業人員、累積了高達三十兆的資產,再加上對各校風險管理與保險系的學生而言,人壽與健康保險是重要課程,每年壽險業也都需才孔急、吸納了大量畢業生進入這個行業,雖然現在的商品資訊或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概況、法令等資料,都很容易取得,但都缺乏專門將這些資訊彙整、歸納後,再將成果與大家分享的教科書,難免造成老師教學以及學生學習上的困擾。本書以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商品為主題,希望能夠提供讀者多一個選擇、減少讀者蒐集相關商品資料的時間。

團體傷害保險暨待記名團體保險之發展與主要爭議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陳榆姍 這樣論述:

團體傷害保險與待記名傷害團體保險乃人身保險實務因應特定之保險需求所發展出來的特殊保險型態,性質上與個人保單皆有所差別。此種特殊形態保險單,我國法制對此尚無明確規範,各家保險公司之保險單悉以主管機關制定之「團體傷害險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及「待記名業務傷害險團體承保辦法」作為依據,惟有諸多缺失,留有更臻完善之空間。於現行我國團體傷害保險單共可以分為三種,雖規範、保障目的大抵相同,但條文卻存有適用上爭議,成為團體保險發展之隱憂,諸如以多倍型、標準型和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間關於要保人與被保人定義不明、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欠缺保險利益、只有停效規定未見復效機制、待記名業務保險受益人規範等問題均有待解決。此

外,團體傷害保險與待記名業務保險皆僅依賴示範條款或承保辦法作為當事人行使權利義務的準則是否足夠?本文從介紹團體保險為基礎,探討團體保險主要命脈-契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架構,透過重新思考契約當事人再定位之框架,進一步探究保險利益、保險法同意權行使於團體保險的適用、及受益人應如何訂定、團體保險是否有單獨立法之必要性等問題。進而將研究團體保險之相關概念,於待記名傷害團體保險探討是否有適用以及如何應用,並一併檢視我國待記名傷害團體保險,期能為團體保險、待記名傷害團體保險法制架構帶來新風貌。

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海青,溫拿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

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團體保險示範條款的問題,作者彭英偉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中之停效與復效制度,為有別於一般民事契約之特殊制度,其目的在使一時忘記或無力繳交續期保費,不會立即遭到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並得在一段復效期間內,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恢復原保險契約之保障。至於復效時必須符合之條件,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項目:(1)復效申請書(2)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3) 繳清欠繳保費(4) 保險人之同意。我國過去因舊保險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三者間,對復效應具備之要件規範並不一致,引起學說之重大爭議,法院判決亦常見不同之判決結果,致保險實務上糾紛不斷。為解決保險市場之脫序現象,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之保險法,乃對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作大幅修正,明確規

定如下:「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新法對保險市場新秩序之重建應有重大助益,但新法也衍生一些新的問題,諸如,可保證明之意義及範圍、要保人提供不實可保證明時應如何依法處理、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認定標準及核保標準、保險人有無要求附條件同意復效之權利,以及復效生效時點如何認定…等疑義,均有待釐清及解決

。本研究廣泛蒐集及比較各國立法制度,並整理我國實務判決重要爭點,剖析新法對保險市場產生造成之影響,並對新法產生之新問題提出本文意見與建議,以作為日後研擬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