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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林上軒的 跨境電子商務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研究-以BEPS第一號行動計畫為中心 (2019),提出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基侵蝕、跨境電商、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設機構、數位常設機構、來源所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研究所 羅國華所指導 陳崑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企業所得稅法、雙軌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跨境電子商務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研究-以BEPS第一號行動計畫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問題,作者林上軒 這樣論述:

數位經濟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型態之盛行,對於既有分配跨國營業利潤之所得稅課稅管轄權方式造成衝擊,亦加劇人為國際租稅規避情事。此等跨境電商導致之直接稅爭議於國際間備受討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2015年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ing Shifting,BEPS)第一號行動計畫與2018年第二份中期報告,針對此爭議提出可能作為解決手段之稅制建議。本文將以該二報告為中心,全面性研究跨境電商造成之直接稅問題。首先,釐清「數位經濟」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之事實部分,探究新型態商業模式與傳統產業之價值創造模式產生何等變化,並進而如何影響課稅管轄權分配方式或人

為租稅規避情事。接著,討論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於我國內國稅法之規範,包括從所得稅法、相關解釋函令與司法實務對各項租稅構成要件中主體認定、客體定性、來源所得判斷標準以及我國採行之扣繳制度做出評析。由於現行國際決定營業利潤課稅管轄權採取常設機構原則,又目前國際主流共識之解決手段為針對常設機構定義之再概念化,故本文將著重討論現行常設機構原則物理性質定義以及未來可能採行數位常設機構之概念。最後,在最終具全球共識之解決手段問世以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認為各國有實施單方面過渡性措施以解決目前跨境電商造成嚴重稅基侵蝕問題之必要,本文將介紹目前各國已制定或實施之過渡性立法。期從以上完整之討論,釐清跨境電商造成之直

接稅問題以及可能解決手段中各自不同之利弊,我國身為電子商務之高度市場國,可藉以制定更加完善稅制以達成公平課稅與促進國際貿易之國際稅法最終目標。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 外 廣告費 扣 繳的問題,作者陳崑琳 這樣論述:

近年來,由於台灣加入WTO,又與中國簽訂MOU與ECFA,我國企業相繼投資中國市場,使得兩岸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在此激烈競爭環境下,必須對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有正確的認識,蓋租稅乃企業經營上必須考量的重要成本之一,若對相關租稅法令有深入瞭解,就能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績效。 本研究以論述方式針對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作深入探討,過去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因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採行特殊的雙軌制,吸引大量外資投入中國市場。但隨著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達一定程度,產業結構面臨升級,以及其他陸續衍生出的問題,遂於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過去存在的問題作出大幅的調整與完善,並設立稅收優惠過

渡條款,減輕因企業所得稅改革對企業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實施至今,當初反對的聲浪已逐漸平息,各項法規的適用也已步上軌道,特別是過去最為人垢病的內外資企業不平等待遇已完全改善;但即使如此,在實際運作上對於納稅主體、納稅人定義、業務招待費打折扣除、不徵稅收入、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加計扣除、指定扣繳制度、國際稅收協定與企業所得稅法適用順序等問題卻仍有些不足的地方有待討論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