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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退稅進度查詢-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也說明:稅務專區. 地價稅 · 房屋稅 · 土地增值稅 · 契稅 · 印花稅 · 使用牌照稅 · 娛樂稅 · 退稅專區 · 稅務行事曆. ::: 首頁 · 稅務專區 · 退稅專區 · 退稅進度查詢.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魏文欽所指導 林昭君的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研究-以營業稅違章案例為中心 (2015),提出國稅局貨物稅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行為不二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3號、行為罰、漏稅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徐瑮瑮的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存廢問題 (2015),提出因為有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奢侈稅、租稅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貨物稅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進度查詢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則補充:... 及「報廢中古車車牌號碼」欄位資料以認定查詢案件基本資料。 點選「查詢」即可進行查詢。 進口車另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查詢,請點選「退還新車貨物稅進度查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貨物稅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貨物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研究-以營業稅違章案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稅局貨物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林昭君 這樣論述:

由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我國憲法上並未明文規定,在早期我國行政罰法公布前,稅捐行政罰在實務上欠缺一致性的法源依據,造成實務上見解分歧,其原則之適用,大多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03號、604號及司法判決之解釋處理實務上具體案件。95年2月5日開始實施行政罰法後,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26條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法律上之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03號之解釋肯定稅捐行政罰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然而,同一違章行為同時違反數個租稅法律時,其「一行為」及「不二罰」之解釋及認定仍有爭議。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理念,為避免人民因同一違章行為被無限制的處罰,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一行為

不二罰」之原則為目前法治國家所重視的問題。因此,本文將針對營業稅違章案例,分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得否併罰?或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要件時,得否併罰?並透過法院實務判決見解之探討,提出立法修正之建議,解決目前實務上之爭議。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貨物稅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存廢問題

為了解決國稅局貨物稅查詢的問題,作者徐瑮瑮 這樣論述:

自2008年世界金融風暴襲捲全球,我國政府為了振興國內經濟,採取寛鬆的金融及租稅政策,以吸引國外及海外臺商資金。2009年政府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為10%,2010年兩岸簽署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開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使得大量臺商及海外資金湧入。惟臺灣投資管道有限,大量資金湧入房地產市場,加上投機客炒作,都市房地產價格不斷上升,大臺北都會地區房價飆漲,節節高陞,受薪階級等無殼蝸牛只能望屋興嘆,買不起房屋的民怨四起,社會充斥負面感受。2011年政府有鑒於現行稅制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再加上部分高價消費品誘發物價

上漲,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照顧受薪階級及弱勢民眾之居住需求、減輕人民購屋負擔並有效引導房屋市場健全發展及穩定的經濟成長,財政部爰配合行政院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並於2011年5月4日經總統公,施行細則亦行政院核定,自2011年6月1日施行。2015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後,將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

稅負偏低,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研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稅改方案,輔以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轉型,其配套將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以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之目的其一係健全房屋市場,對非自住不動產短期內移轉加徵稅賦,避免房價不斷攀升,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以利國家整體之長遠發展。其二係維護租稅公平,高消費貨物及勞務帶動物價上揚引發社會不良觀感,對高消費貨物或勞務課徵特銷稅,可維護租稅公平,衡平社會觀感。其預期效益有四,一是符合社會期待,二是維護租稅公平,三是抑制短期投機,四是增進社會福利。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實施四年多來,是否達成這二項政策目標及四項預期效益呢?本文就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相關稅法之比較分析、查核實務及案例分析等內容,探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

t)尚不能稱達成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不彰,又其政策目標及預期效益為所得稅法所取代,本文建議廢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Specifically Selected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將高額消費貨物併入貨物稅(Commodity Tax)及高額消費勞務併入非加值型營業稅(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以達簡化稅目及稅務行政業務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