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民權分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所 焦 春 鳳、呂 嘉 弘所指導 江宛蓉的 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方式個案分析 —以苗栗分局為對象評估 (2012),提出國稅局民權分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書送達、繳款書送達。

而第二篇論文臺中技術學院 事業經營研究所 許義忠所指導 廖素玉的 中區國稅局行政救濟績效之評估 (2008),提出因為有 資料包絡分析法、疏減課稅爭訟之績效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民權分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民權分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送達方式個案分析 —以苗栗分局為對象評估

為了解決國稅局民權分局的問題,作者江宛蓉 這樣論述:

摘 要 稅務機關對人民所作任何行政處分,依循法定的程序,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依據稅捐稽徵法、各稅法及行政程序法。用以進行稅務行政行為,對外所為意思表示,除使用公告、新聞稿或言詞表達之外,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公文發送、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寄發和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的通知,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書等,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一些要公開宣示外,將繕本、影本或電子檔傳送給相關單位、當事人,讓各單位、當事人知道行政程序的進行狀況及結果。這種把書面文件送給各相關單位、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所以送達是一種行政行為,很多行政上的效力,通常經由送達程序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簡

單小事一樁,如何有效地進行訴訟文件的送達,卻是一個非常重要關鍵但又容易被忽視的問題,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程序不合實體不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卻非常重大。行政程序法對於送達,須依照一定法定程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 行政機關的處分行為透過文書的記載後傳送與受處分人,這些文書的傳遞方法不同,其效果就有所差異。行政程序法,明定送達之方式、送達人、送達處所及各種送達方法等。送達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之郵政機關,寄存送達,不領文書也生送達效力;如未附送達證書而以單掛號或雙掛號方式為送達者,因無有關送達方法之記載,雖寄存於郵局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因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

法定程序,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不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機關所做的每筆稅捐文書的裁處與納稅人息息相關,有剝奪人民權利、財富之所在,課稅是強制將人民手中握有之財產移轉至政府之一種手段,繳稅是義務也是一種痛苦,納稅人總是想辦法規避稅課,納稅人規避稅賦之首要方式,無非是阻郤稅捐文書之收受,為防杜渠等不當行為,文書之送達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具體事項。 然而稅捐文書數量龐大,在文書的通知程序上,質量並重。大批開徵每筆稅捐確保稅收能完全徵起,以及未徵起時之後續追繳強制執行所依據,未合送達就無法定效力,不得據以進行下一個步驟之進行,強制執行的行政程序行為就無法

進行下去,對要求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約束力及執行權力。稅捐文書之合法送達,在此即占極為關鍵的地位。

中區國稅局行政救濟績效之評估

為了解決國稅局民權分局的問題,作者廖素玉 這樣論述:

當前政府部門面臨資源有限、績效壓力、民眾對公共服務的多樣化需求與社會公平及正義的考量,加上近來人民權利意識漸張,對於權利之救濟案件日益增加,因此提升行政處理流程之效率及行政處分品質,提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信賴成為施政重要課題。「有權利必有救濟」為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租稅行政救濟在稅務行政上,雖非主要之生產性之業務,卻是租稅稽徵流程中很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因行政救濟業務績效是否良好,關係人民基本權利,且影響人民對政府滿意度甚鉅。國稅局所屬之分局及稽徵所等原查單位與納稅義務人接觸最為頻繁,其行政效率之增進及服務、查核品質之提升,是疏減訟源最根本且有效之途徑。因此本文目的在探討中區國稅局所屬

各分局及稽徵所在疏減課稅爭訟方面之效率,並以94至96年度行政救濟相關統計數據資料,以資料包絡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及Malmquist 生產力指數法進行效率及生產力分析,以評估各單位之相對效率。本文實證結果獲致以下結論:(1)技術效率方面,依94至96年度之平均技術效率最佳之單位為竹山稽徵所,該單位不論是純技術效率或規模效率均為1,而平均技術效率最低的單位為北港稽徵所。(2)資源運用方面,94至96年度技術效率相對不佳之單位佔全部受評單位之比例偏高,表示投入項及產出項之間未到最適狀態。(3)就規模報酬方面:稽徵機關常因組織精簡及為了落實便民之政策,導致無

法在最有效率的規模下執行稽徵業務,規模相對太小,無法使資源之運用產生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