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國際經濟學碩士在職專班 周登陽所指導 洪翠絃的 事件因素對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之影響-以某區國稅局為例 (2021),提出國稅局查營業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行動支付、租稅優惠、T檢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辛沛宜的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扣繳制度、基本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查營業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查營業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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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營業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1122東森財經 看個房收兩千?還有保證金十萬!淡水一帶看屋收費亂象四起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AcUyHVV_IJo

記者/許雅筑:「買房前一定要先看房,但沒想到卻有管委會向仲介收帶看費,一個月下來就高達5~6千元。」

記者/許雅筑、楊釗 採訪報導……↓

民眾:「屋主已經繳管理費了,幹嘛還要跟房仲收?這是屋主的事情啊?」

高聳建築林立,但有屋主投訴,淡水的《海洋微笑莊園》跟《淡水有約》等社區,居然收取一次50~500元不等的帶看費,更誇張的是,海洋都心還甚至另外收了10萬塊保證金。

也就是說,假設屋主委託3位房仲賣房,管委會會分別收受1萬塊的保證金,最後如果有由A房仲成交就會退還1萬塊給B和C,而A的保證金就當成是社區的回饋金。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因為你仲介賣我這個社區的房子,所以你才賺到錢,所以我也就把你的押金當作是社區的回饋金,可能房價比較高的地方,都會有跟房仲收取帶看費的狀況,最便宜可能50元,最高到2000元。」

但根據營業稅法,不管帶看費收多少,都要向國稅局登記,如果每個月收超過4萬塊更得繳納1%的營業稅,但管委會有沒有登記卻無從查起。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到底管委會這個收入,它有沒有超過國稅局規定的額度,其實我們都不得而知,那他們就可以自己做帳,這個誰知道呢?」

管委會打著維護社區品質收取的帶看費,合不合理?房仲心中自有答案。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1/191122.html

事件因素對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之影響-以某區國稅局為例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作者洪翠絃 這樣論述:

配合我國2025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政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加入行動支付行列,本研究探討事件因素時點,含公告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期限延長至2025年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實質影響、提升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及經濟部數位轉型補助(數位五倍券商機),對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之影響,採用敘述性統計及獨立樣本T檢定等方法進行各項假設檢定,以某區國稅局2018年至2022年3月導入家數與相關數據,按所轄縣市及行業別分析事件因素時點前後期之累積家數成長率變化,探討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之執行誘因與效果。經本研究歸納分析後發現,某區國稅局小規模營業人對於政策之響應僅為暫時性短期效果,

長期而言並不符合財政部施政預期,另受疫情影響之效果均為無效,建議政府應以店家實際需求及業務發展趨勢,將導入過程中所遭遇之有形與無形成本列入評估,並滾動式檢討及修正相關法規。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稅局查營業稅的問題,作者辛沛宜 這樣論述:

賦稅收入既然作為國家推動政務所需,及維繫整體社會結構的重要財政工具,國家必定會採取多樣化的制度和手段,使稅收能夠完整的進入國庫,其中所得稅占比位居各類稅收項目之首,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與每位國民息息相關,使得稅務事件具有龐大紛雜的特徵,而國家是否能妥善的徵起所得稅更具關鍵性。此時稽徵經濟即作為稅捐徵收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創設就源扣繳制度,使不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第三人,於具備租稅法上的責任要件時,須自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中扣取一部分的稅款,向稽徵機關繳納,而後填報單據,使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知悉的行為義務,具有便宜稅務人員徵收程序,使國家及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及確實掌握課

稅資料,維護稅捐債權的公益目的。 惟因此負擔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可謂對其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侵害,因此應檢視所得稅法的就源扣繳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正當性,課予私人扣繳義務能否通過憲法架構下的違憲審查,在立法者享有立法形成自由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避免制定與稅捐正義有所牴觸之立法,以有效實踐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彰顯人權保障為憲法之最高價值。 並藉由分析扣繳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釐清當事人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態樣,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性質,找出現今制度的缺失及漏洞,不只顯現在扣繳主體的擇定上,乃至於法律效果部分的違章處罰皆產生爭議,使稽徵機關無法達成責罰之目的,損害扣繳制度的健全,存在稅捐法律關係

中的當事人亦無所適從。因此本文針對缺失提出看法,並依序列出修法建議,希冀國家能遵守協力義務的界線,在稽徵經濟和維護納稅者基本權的天秤中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