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松山分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稅局松山分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趙坤麟寫的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 -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也說明: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臺北市各項建設成果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每張最少800萬畫素. 為主題,照片之構成足以展現本局機關形象,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盧瓊欣的 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2013),提出國稅局松山分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飲食業、營業稅。

最後網站5區國稅局明日開放臨櫃報稅! 人流限制、預約時間一次看則補充:民眾明(15)日起可臨櫃報稅,5區國稅局將採「預約制」協助辦理,目前已各自在官網公告每日總局、分局、各稽徵所的預約細節及服務人數上限,《ETtoday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松山分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松山分局的問題,作者趙坤麟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我國目前不動產登記法令繁多,常令一般大眾難窺其全貌以致無所適從,又因時代變遷致有不少不合時宜之法令亟待修改,卻迭有緩不濟急之憾。尤其不動產登記攸關人民財產權益,常受現有法令限制致無法符合時代需求。加以公務人員過分拘泥於依法行政,造成一些個案無法順利依法完成,形成疑難雜症懸案,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幸賴作者不畏艱難,秉持豐富的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一一為人民解惑。   本書列舉諸多疑難雜症案例,內涵亦頗為感人,其中部分當事人因規劃錯誤所付出之龐大代價,實令人惋惜。作者在書中諄諄提醒,以免讀者重蹈覆轍,權益受損,用心可貴,洵屬難得。為家庭理財、從業節稅的實用工具書。 作者簡介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事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著作: .不動產產權調查DIY .遺產稅DIY .贈與稅DIY .抵押權實務解析 .如何辦妥產權登記

與過戶 .如何辦理繼承與規劃遺產稅、贈與稅(CD光碟片同步發行) .生活法律百科──贈與繼承篇 .遺產稅節稅規劃 .贈與稅節稅祕訣 .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務解析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

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稅局松山分局的問題,作者盧瓊欣 這樣論述:

營業稅於75年4月1日改制實施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惟考量小規模營業人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因營業性質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乃將小規模營業人及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排除於加值體係外,而就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1%計算營業稅額,並得免用統一發票,然時至今日,社會、經濟、教育及科技等條件皆有所不同,應僅少數商家符合小規模營業人條件,尤其飲食業多不因景氣差異而受影響,致多數飲食業已不符小規模營業人要件,稅捐稽徵機關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卻多以營業狀況不佳、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等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論文將就稽徵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透過實務案例,予

以分析飲食業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意願低原因,進而檢討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因得免予開立銷項憑證,又不願索取進項憑證,致稅捐稽徵機關不易查得實際銷售額,如何使查定銷售額趨於實際銷售額,並探討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核認標準,及與飲食業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核認標準有何不同,另探究飲食業在不便開立統一發票理由不存在下,是否還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存在之必要,最後提出本論文建議,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