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國泰新溫心住院日額附約跟舊款溫心住院附約差別 - MY83 保險網也說明:fiona您好,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90日) 按( 投保日額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手術保險金 特定手術:施行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特定手術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黃律穎的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2015),提出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醫療保險、損害填補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陽壽所指導 徐澤鋆的 兩岸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之比較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告知義務、說明義務、誠信原則、重要事實、危險估計、締約過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則補充:本中心商品資料庫系統係於93年年底開始建置,各保險公司需將銷售商品文件送至本資料庫以供民眾查詢。民眾若查詢不到商品資料,可能是93年年底以前之商品或者為近期銷售之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的問題,作者黃律穎 這樣論述:

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邁向老年社會下急遽發展,在生病期間,能就門診、住院、手術等相關費用,甚或無法工作之損失有所預備,填補金錢上、精神上之所需。其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於生活中因遭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產生之損失分攤於共同團體。 複保險制度,主要在於避免因要保人重複投保的事實,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別自不同的保險人處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額的保險給付,導致保險法上之損害填補原則遭到破壞。現行保險法第35條至第38條所建構之複保險制度,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之爭議雖歸於和緩,認為人身保險是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基於人身無價,當被保險人同時為數張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每一保險人均應依約給付

。惟具「中間性質」之醫療保險是否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不無疑義。蓋醫療保險有以定額給付之定額醫療保險,亦有填補得以金錢估計損害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二者均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需進一步探討。 另新型態醫療保險之崛起,予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得定額或實支實付,稱為擇優給付(或稱擇一給付)。在私法契約自由下,看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可依照雙方之意思自由訂定符合雙方所需之保險契約。惟保險契約之性質須延至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須給付保險金之時,無法在訂約時即加以明白定位究為定額或損害保險,是否模糊定額、損害保險之分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之關係、損害填補原則與下位制度適用可能

,有探究必要。

兩岸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新溫心住院條款的問題,作者徐澤鋆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探討兩岸對保險契約上的信息提供義務為主,信息提供義務可分為要保人之告知義務及保險人之說明義務兩方面,因屬締約前之義務,是以一般也被稱之為先契約義務。近年來由於受到消費者保護思潮之影響,先契約義務亦逐漸受到重視,本論文主要由兩岸保險法令的角度來對此一議題加以探討,並擬從學術探討進而提出對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應興應革之建議,以為日後兩岸完善法制、解決實務爭議問題或學術研究之參考。全文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本章先就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及預期結果等一一說明。第二章 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制度概述。本章首就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之概念加以說明並分就兩岸之規定分別介紹,次藉由

整個保險締約信息提供義務制度之起源、立法例及立法學說來對此一制度加以探討,末節就其未來之發展及價值取向作論述。第三章 兩岸告知義務制度之比較。本章將針對告知義務之主觀範圍及客觀範圍,包括判斷標準及其履行時點等作出比較;並探討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保險詐欺等議題,最後就兩岸告知義務法制之異同及其利弊得失作出本章比較分析之結語。第四章 兩岸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之比較。除就說明義務之之主觀範圍、客觀範圍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作論述外,並就保險人說明義務與締約過失、投資型商品間之關聯分別介紹,再就兩岸保險人說明義務之現行規定加以闡述並分析比較兩者之優劣。第五章結論與建議。本章將針對兩岸現行保險法制提出修正建

議以為本論文之結論。本論文認為臺灣應比照大陸之保險法制加入誠信原則之規定,而臺灣現行告知義務制度所採之因果關係說亦有修正之必要,應改以比例賠付標準以符合善意與衡平原則。本論文亦建議臺灣地區應引進保險人說明義務,以加強對投保大眾之保障。文末並提出對臺灣保險法之修正建議條文以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