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國外旅遊不便險] 2023年國門重開! 9家旅遊不便險表格比較3大 ...也說明:實支實付 :也就是你花費多少額外支出,在上限內就會全部理賠,所以最多就是讓你剛好 ... 的附約才有理賠,目前僅有富邦產險(旅平卡)、台灣產險、新光產險、國泰產險、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宗旻所指導 李俊璋的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2016),提出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保險、保險詐欺、據實說明義務、誠信原則、對價衡平原則、詐欺罪、作為義務、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財產損害。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黃律穎的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商業醫療保險、損害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全球人壽 因為愛責任在- 全球人壽則補充:全球人壽自1994年正式在台營運,秉持著「因為愛責任在」的品牌理念,為保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規劃與服務,透過保險構築安心無憂的未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的問題,作者李俊璋 這樣論述:

近幾年長年期健康險損率,隨保單年度經過而有上升趨勢,原因不外乎有部分不肖行為人,藉由特定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投保並詐領保險金,惟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的研究說理並不充分,故本文認為此一議題仍有研究及釐清爭議的必要。本文以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為核心,討論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適用刑法普通詐欺罪所生疑義,並肯認刑法詐欺罪無法解決道德風險之前提下,從保險契約關係之角度,按現行法規提出善用保險法第68條第2項特約訂定、利用內部核保規則對要保人加費、函釋處理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等方式,來解決問題。

商業醫療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實支實付附約的問題,作者黃律穎 這樣論述:

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邁向老年社會下急遽發展,在生病期間,能就門診、住院、手術等相關費用,甚或無法工作之損失有所預備,填補金錢上、精神上之所需。其最大功能在於將個人於生活中因遭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產生之損失分攤於共同團體。 複保險制度,主要在於避免因要保人重複投保的事實,以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別自不同的保險人處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額的保險給付,導致保險法上之損害填補原則遭到破壞。現行保險法第35條至第38條所建構之複保險制度,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之爭議雖歸於和緩,認為人身保險是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基於人身無價,當被保險人同時為數張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每一保險人均應依約給付

。惟具「中間性質」之醫療保險是否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不無疑義。蓋醫療保險有以定額給付之定額醫療保險,亦有填補得以金錢估計損害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否二者均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需進一步探討。 另新型態醫療保險之崛起,予以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得定額或實支實付,稱為擇優給付(或稱擇一給付)。在私法契約自由下,看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可依照雙方之意思自由訂定符合雙方所需之保險契約。惟保險契約之性質須延至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須給付保險金之時,無法在訂約時即加以明白定位究為定額或損害保險,是否模糊定額、損害保險之分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之關係、損害填補原則與下位制度適用可能

,有探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