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保單借款流程 - 中國人壽也說明:保單借款利率 為浮動利率,日後如該利率有所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即按新利率計息,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所指導 潘奕辰的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2014),提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險利益、要保人、受益人指定權、不喪失價值、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變更權、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終止權、契約撤銷權、轉換權、祝壽保險金。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碩士學程 萬同軒所指導 徐嘉慧的 影響壽險保戶使用保單借款因素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保單借款、EKB消費者行為模式、涉入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泰人壽七美福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則補充: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計算(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的問題,作者潘奕辰 這樣論述:

關於要保人之權利義務,因我國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之定義性規定僅言,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加上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權利-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其權利主體係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因此一旦談及要保人,學說上多僅聚焦於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已,對於其所擁有的權利並未相當重視。 實則,於保險實務上,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是只負義務而未享權利之人,其擁有諸多權利: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得享有變更整體契約之權利-即「契約任意終止權」、「契約撤銷權」、「契約變更權」、「契約轉換權」,也享有「契約利益給付方式選擇權」;本於人壽保險之特殊性,人壽保險要保人更享有「受益人指

定權」和因保單不喪失價值而衍生之「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權」。此外,尚有「其他個別保險商品之權利」,諸如祝壽保險金請求權、紅利給付請求權以及增值回饋分享金請求權等等。 如此看來,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僅係純然繳交保險費而已,反倒是握有許多關乎保險契約重要內容,甚至係存廢之權利。因此,為確保要保人之權利不受相對強勢之保險人所蠶食,必須清楚認知釐清人壽保險要保人各項權利之本質與內容。職是,本論文將人壽保險要保人之權利,分為上述主要九大類,個別介紹其來源、內涵以及法律性質等等重要內容並分析實務議題,以期探究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真正意涵。

影響壽險保戶使用保單借款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的問題,作者徐嘉慧 這樣論述:

在激烈的保險市場中,保險公司除了面臨保單市占率的嚴峻考驗外,如何有效運用資金為企業獲利,也是保險公司經營重點之一。保險公司主要獲利方式即運用由保費收入所產生的大量資金,投資形式概括區分為儲蓄存款、有價證券、貸款、不動產與項目投資等四種形式,其中保單借款是保險公司在各項資金運用中,投報率雖不是最高,卻是唯一兼具零風險、低成本的投資工具,因此各保險公司紛紛搶攻保單借款市場,以達到資金有效運用之目的。個案公司保單借款提供利率、申辦作業、還款條件等各項條件均優於銀行所承做之個人消費性貸款及信用卡預借現金等貸款商品,但保戶申辦保單借款普及率不高,故本研究以涉入理論與EBK消費者行為模式為研究主軸,以隨

機抽選方式與七位使用(曾經使用)保單借款,以及十三位未使用保單借款之個案公司保戶進行深入訪談。訪談結果發現,保戶對於保單借款特性的涉入認知程度越高,其選擇保單借款為貸款商品的可能性越高;保戶對貸款商品的資訊蒐集積極主動性越高,選擇保單借款的可能性越高;各項貸款商品的評估要項,保單借款特性最符合保戶評估貸款商品關鍵條件;使用(曾經使用)保單借款之保戶,再次使用保單借款意願高。最後,歸納分析研究結果依對象提供建議如下:建議保戶越能主動積極尋求瞭解保單各項權益,越能選擇最適己之貸款商品;建議保險公司善用 (1)受眾行銷,讓保戶在非刻意自然情況下獲得最新活動訊息,並結合社群網站分享機制,增加訊息曝光度

; (2)應用3C產品,例如開發智慧型手機或平板APP軟體,提供保戶更便捷、快速地保單借款申辦方式。如此以來,降低保險公司人力行政成本、提高保戶服務滿意度,亦能讓業務員全力銷售商品,共創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