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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周振鋒所指導 王明勝的 我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2020),提出國泰世華房貸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稅賦、意定監護、安養信託、成年監護制度、自我決定權、以房養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賴秉詳的 論銀行併購之行政程序及審查-以政治力干預之控制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銀行併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平交易法、政治力干預、審查標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世華房貸評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世華房貸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為了解決國泰世華房貸評價的問題,作者王明勝 這樣論述:

由於我國近年隨國民平均壽命延長,快速進入高齡社會,人口結構往高齡型轉變之趨勢已相當明顯。高齡者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為達成老年安養生活之目的,受託人受高齡者之所託登記信託財產,並以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以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供生活安養目的及所需之費用使用,為現代重要之議題。又我國於2019年在民法親屬編監護章之成年人監護與輔助法規,增訂第二節之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顧及「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成年人得按其意願選定監護人,減少照顧者家庭不必要之衝突及法院代為選任之成本。本文另一方面探討我國於此成年監護制度下,結合信託制度運

用之可行性,以安養信託契約保障委託人若失智後受監護宣告時,信託財產不被有心人士濫用或子女瓜分。研議高齡者財產信託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之規劃,成為現今社會討論之重要課題。除此之外,本文探討我國現行信託制度下信託關係人間之內部及外部法律關係。但所架構之信託法律關係,可能使得原有財產或所得於信託後定性有了變化,亦可能造成額外增加之稅賦成本,常遠高於信託管理費用,使得高齡者於安排信託規劃時,有所考量而退卻,因此本文較多於信託稅賦之探討。而我國信託及監護制度多繼受日本法,日本更早面臨高齡少子化問題,本文將探討日本成年後見(監護)及信託制度修法面向及運用,以及日本信託與福利制度,將信託目的與照顧安養之需求

結合運用之模式。藉由日本之信託及監護制度之分析,可作為我國信託及監護制度之借鏡。除效尤日本信託制度外,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自我決定權之保障,高齡者在面臨財產運用及處理之問題上,應如何運用以「自我決定權」之意定監護制度,安排有尊嚴之後半人生之生活,得透過信託目的,以滿足高齡者之需求,找出適合我國民情之高齡者財產管理之適合模式,運用目前已建構之信託制度及成年監護制度,並結合國內所推行機構照護之「多層級照護(multi-tier care)」、「終生住宅」之理念、「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專案,於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下,由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並由法院實施監督,避免

監護人不當取得,致受監護人之利益受損,及租稅上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以利高齡者之養老財產安排及信託規劃,稅制改革方能合於社會高齡化轉變趨勢下之需求。

論銀行併購之行政程序及審查-以政治力干預之控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泰世華房貸評價的問題,作者賴秉詳 這樣論述:

銀行併購向來是金融市場重要議題。惟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卻對此著墨甚少,此為本文之研究動機。在我國銀行併購法制中,依目前法制分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具體法規範則是金融機構合併法、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法令。本文首先透過我法規範爬梳,並且釐清現行法規範制度面之運作,次就法規範實際運作缺失提出解決方案。經本文觀察,現行銀行併購法規範之缺失除管轄權限不清、曖昧外,本文認為最為關鍵的地方在於政治力干預,透過實務經驗,本文認為政治力干預源自於法規範之曖昧以及權限分配不清。為了回應法規範之缺失,本文藉由美國、日本法制之介紹,作為本文論述之基礎。借鏡於日本與美國法制,本文認為應增列審查要素如

系統性風險、公股銀行特殊性,作為補足現行法規範審查要素之不足,以及區辨銀行併購之主體,適用不同程序以及審查標準,諸如在證明度以及附款等內涵,作為我國對於銀行併購法制未來立法方向。最末,期盼本文能夠拋磚引玉,帶來更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