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林永汀寫的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我們的島】國土計畫大挑戰爭議中的土地失序 - 環境資訊中心也說明:國土計畫法 在2016年通過,規範完成全國與縣市國土規劃,其中全國國土規劃由營建署修訂,但是內容一直存在爭議。一部國土計畫,政府想重建國土秩序, ...

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鄭力軒所指導 彭思錦的 台灣威權時期的農地政體變遷 (2021),提出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制度分析、變項中心、以地綁糧、以地綁人、社會穩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 張旭華、劉瀚宇所指導 謝幸錦的 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農業發展區、農地、國土計畫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解答。

最後網站總量管制釐清部門計畫空間規範 - 工商時報則補充:國土法的任務除了繼鳴提及的,有相當重要的部分在部門計畫,一是農村的 ... 國土計畫立法時,主要任務是將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整合,且將各目的事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這樣論述: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2.10.15 預算總質詢

近年來大小天災不斷,政府對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以2004年的七二水災而言,通過了水患治理計畫,編列了1,160億的特別預算,2009年莫拉克風災編列了1,200億的特別預算。付出這些慘痛的代價的背後,其實是有原因的。

在陳冲院長上台後,積極將「國土計畫法」和「行政區劃法」列為優先法案。但依照目前這兩個法案的設想,仍然無法落實中央防災救災預算,和國土保安永續發展的目的。

原住民鄉土地面積大、人口少,在民選制度下,原住民的選票不足以影響縣市首長的產生。於是,縣市首長往往將中央統籌分配款,挪用到人口多選票多的都會區,而這些款項甚至含括了防災救難、保育山林的預算,導致原鄉基礎建設殘破不堪、災害頻傳,原鄉在目前地方制度底下的處境就是如此的不堪。

所以本席堅持「行政區劃法、國土計劃法及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行政院一定要併案討論。

假若把國土計畫法中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單獨劃成一個行政區,直屬中央,而這個行政區也正是原住民三十個山地鄉(區)的範圍,讓保育軸行政區明確,同時讓原住民族落實自治,並負擔起保育山林的責任,這樣是不是更能將中央的資源,直接投入到防災救災與國土保育之中,而不被挪為他用,台灣土地與人民的安全,才能更好的永續的發展下去呢?

台灣威權時期的農地政體變遷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彭思錦 這樣論述:

本研究立基於國家中心論的制度分析架構討論台灣威權政府時期的土地變遷過程。希望回答為何台灣會在1970年代農業生產退居經濟發展的次要角色時,為何政府還要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等被過往學者視為是限制農地他用的立法?為了回答前述問題,本文採用歷史社會學已變項為中心之方法,區分出行動者、理念、權力、反餽等四個變項,一方面作為制度分析中討論制度變遷如何可能的架構,另一方面討論當時主導台灣農地使用政策的行動者之間其對於制度的反餽、提出的理念以及其權力關係等,作為理解當時立法過程的分析架構。而本研究結果顯示,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早期,省糧食局在台灣農地使用政策上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透過土地

改革、糧食調查員等制度設計,其達成了以地綁糧,亦即透過掌握土地進而掌握糧食生產的方式,除了達成國民政府的糧食需求外,亦得以透過糧食外銷賺取外匯。不過到了1965年以後,由於省糧食局長期壓低糧價,使得農業生產出現了農民收入降低、農村勞動力流失等現象,使得農復會和部分農經學者開始批評省糧食局建立的糧食生產制度。而在同一時期,台灣稻米的主要外銷國家日本,其國內生產復甦和泰國、越南等地亦向日本銷售稻米的情形下,使得台灣稻米的外銷市場不在,亦讓省糧食局對於國民政府的重要性開始降低。也因此行政院於1969年時通過了檢討台灣糧食生產政策的決議,使得擔任省糧食局局長長達24年的李連春離任,省糧食局亦進行改組。

而其為以地綁糧目標所推動的各種政策亦被一一廢除。也因為如此,國民政府為了解決農民因農業生產困難而到城市謀求收入更高之工作的現象,而分別在1970年代通過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在1980年代推動八萬農業大軍、農業健康保險、農地重劃條例等辦法,希望透過以地綁人的方式,將農民留在農村當中,不要大量湧入都市,造成都市問題。整體而言,本研究認為在1970年代初期的制度變革,其目的在於維繫社會穩定,進而穩定國民政府的統治。

國土計畫對土地變更、開發、管理之影響---以農業發展地區為核心研究

為了解決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的問題,作者謝幸錦 這樣論述:

台灣許多問題都不在法律而在執行,導致自民國64年以來,國土規劃管制體系不足及土地使用管制成效不彰,為解決沉苛的問題,2015年立法院通過「海洋管理法」、「濕地保育法」與「國土計畫法」等三法案的國土三法,是我國國土規劃最上法,全國土地重新畫設,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過去《區域計畫法》雖明定可以控管都市計畫土地,但實質上,並未真正嘗試去指導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法》已補強這個問題,讓國土保育與經濟發展雙贏,彰顯土地永續經營的價值,本研究就《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的「農業發展地區」類別中,探討檢視為國家糧食安全、農地有效益的利用,管制農地作農業使用等相關措施,並研擬建議,加強農地整體開發

,為未來產業發展儲備用地時,也能預留優良農地,保障農業發展,變更目標使用,運用創新科技,落實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與管制政策,以對國土計畫後續的變革提供建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