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玉波寫的 法學緒論(修訂二十四版) 和洪瑞燦的 實用商法(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商業登記法也說明:公司法 及商業登記法 · 商業登記法 ·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 02.商業登記問題與解答(Q & A) · 新北市經濟發展局 · 營利事業登記常見問題Q&A手冊.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五南所出版 。

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劉孔中所指導 張聖怡的 商標與商業名稱保護之研究 (1998),提出商業登記法公司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標、商業名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英文名稱、網域名稱、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最後網站商事法論 - 第 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商業登記法 規範獨資或合夥非公司型態之經濟體,而公司法則規範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事業,即為以下所謂之 ... 0 (二)商業組織在我國民商事法規下,商業組織概分下列四者: 1.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緒論(修訂二十四版)

為了解決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鄭玉波 這樣論述:

  本書將「法學緒論」定位為「對於法律之概念、內容及其一般之原理原則,以至於法律思想等,加以初步之介紹者」,共分十二章:第一章〈法律之概念〉、第二章〈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第三章〈法律之淵源〉、第四章〈法律之分類〉、第五章〈法律之效力〉、第六章〈法律之解釋〉、第七章〈法律之適用〉、第八章〈法律之制裁〉、第九章〈法律關係〉、第十章〈法律之結構及內容〉、第十一章〈法律之進化及法系〉、第十二章〈法律思想簡史〉。文字力求通順,敘述力求扼要,並儘量舉例說明,以幫助了解。總之,本書允為法學之最佳階梯,乃學習法律之津梁。

商業登記法公司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電話亭KTV盛行 議員籲訂管理規範』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造型像電話亭的「個人KTV」在各大商圈及百貨商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有如夾娃娃機的翻版。市議員張耀中、鄭功進表示,「個人KTV」是「寂寞經濟」下的產業,在台中市保守估計至少破百台,而無人商店是未來趨勢,市府有必要訂定一套管理規範,讓新興行業可以生存下去。

議員:須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
張耀中指出,在一中、逢甲、東海等商圈都至少有二、三家業者在經營「個人KTV」,這是「寂寞經濟」下的新興產業,由於比大型KTV消費低廉,受到學生、上班族歡迎。市府將該產業比照一般KTV管理,要求業者辦理公共安全申報,若依照「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視聽歌唱業應距離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一中商圈的業者明顯違反規定,以致業者相當恐慌。

鄭功進也說,「個人KTV」在台中市保守估計破百台,因未定著於土地上,應該不受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建議市府針對新樣態娛樂機台,全面進行盤點,提出一套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的管理辦法,否則容易扼殺甫萌芽的寂寞經濟商機。

市府:業者須符商業登記等規定
經發局說明,電話亭式KTV是屬一般的休閒娛樂服務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建築、消防、噪音等問題,將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另外,電話亭式KTV、夾娃娃機的管理將與自助洗衣店、自助洗車等無人商店一致,業主須符合商業登記或公司法的規定,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則營業人得免辦商業登記。

另外,市府「公安聯合稽查小組聯繫會報」三月中旬即討論如何管理電話亭式KTV,將研議法規適用標準。

是否訂規範 經發局:將持續觀察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由於無人商店是營業方式的一種,也設在商業場所內,公安聯繫會報初步共識其管理回歸各主管機關,未來將持續觀察無人商店發展,必要時,會在「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中針對其特性,增訂相關條文。

商標與商業名稱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張聖怡 這樣論述:

商標為商業上所使用之文字、圖案及符號,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而商業名稱主要是在表彰商人之身分及與他人區別之表徵,就我國商業名稱,包括公司名稱、商號名稱、進出口廠商所用之英文名稱,甚至隨著網路之發展易產生新型態表彰商業主體之網域名稱。嚴格來說,商標與商業名稱並不相同,但有些公司行號將自己商業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兩者又有重疊之處。因此,就商標與商業名稱之保護,產生諸多爭議,本文就商標與商業名稱之保護,詳加分析。 就商標而言,商標具有區別及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各大企業更是利用商標的力量,行銷產品於國際間,故商標對於一國的經濟商業影響不可謂不大;故商標制度必須能適當的平衡

消費者利益及商人從事商業使用商標之權利,才能成為促進經濟進步的原動力。而本文以為,我國商標制度就商標的形式上,應開放對於單一顏色、聲音及立體標章之申請,以配合國際之趨勢;對於我國主管機關對商標申請的審查上,應參考德國及歐體的形式審查之制度,只就商標法上牽涉公益之絕對不得註冊要件作一審查,至於與私權有關的相對不得註冊事項,則留待利害關係人的主張,以兼顧欲取得商標之申請人取得商標之競爭利益,亦增加主管機關審查之效率。另外,美國商標法上同時註冊的制度,亦可作為我國商標制度的一個參考。 而就商業名稱來說,商業名稱係商人從事營業時使用之特定名稱,是為一種營業表徵,為了表示自己之同一性

,且與其他營業主體相區別,具有人格權之性質。當其商業名稱使用多年,累積一定之商譽後,其所衍生之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我國商業名稱包含公司名稱、商號名稱、進出口廠商所使用之英文名稱,及網際網路上所使用之網域名稱;除了新興的網域名稱外,分別在各單行法規均有所規定,但其規定之妥當性,令人質疑。其中最重要的公司名稱,規定於公司法第十八條,其最大之遺憾在於公司名稱之登記只限於中文,而不及於英文名稱,使得各公司若欲從事進出口貿易行為,又須至國貿局登記其中文名稱;又公司法、進出口廠商名稱管理辦法、商業登記法中對名稱選用的限制規定,是否與競爭法之意旨相符,亦值得留意。

就商標侵害而言,有商標法之規定,就商業名稱而言,有各單行法規如商業登記法、公司法之規定;然而,個人姓名、商業名稱及商標均有表彰來源之功能,亦極有可能互相衝突,然而公司商號數目不斷成長,而得使用之名稱數量有限,所使用的公司商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相同或類似,或所使用之商標與他人之公司或商號名稱相同或類似,若並無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當尊重他人合法登記或註冊而使用之權利,並無禁止的必要,只有該商標、商號或公司名稱已達著名之程度,遭他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才足以構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法律方加以禁止。 而關於這種商標與商業名稱互相衝突之爭議,得適用之法律包括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商標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六十五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以該商標或公司名稱須為「相關大眾所共知」為限,禁止他人作相同或禁止的使用,且公平交易法保障的是競爭秩序及交易安全,不應以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即否定了混淆誤認之可能性,而排除了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另外,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對於法人及其他團體名稱權之保護,應以「著名」為限,且保護並不及於類似的名稱似乎有所不足。 此外,關於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名稱,由於多重主管機關的審核許可,亦會發生名稱混淆之問題,故最根本之解決方式在於主管機關核准及監督名稱使用的制度應力求健全;本文以為,在名稱之申請上,只作形式審查,若有不正競爭

之使用情形,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配合公平會所作之處分逕予撤銷,以建立公平之環境。 若商業名稱雖未註冊成商標,但其經長時間之使用,亦可成為著名標章所保護之範圍;當商業名稱或商標已成為一著名標章或商標,則有其特殊意義,故本文第五章亦對著名標章有詳加討論。我國有關著名商標之保護,主要由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範。從立法背景來看,其法律制定過程遭到國外壓力之影響很大,因此法律之制定多少是呼應各國立法之標準與要求;然而仿冒他人著名標章是廣為被使用之典型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其危害自由市場之正常競爭秩序亦最為劇烈,故本法在適用時,故應參考他國施行之現況及成效

,亦仍須依我國社會實際之競爭秩序為斷;尤其公平交易法所生之爭論由來已久,其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相關大眾所共知」及第三款之「著名」應為相同之概念,因此第三款對於未註冊外國著名商標之規定應予以刪除較妥。 雖然「著名」為一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但為杜絕實務上眾說紛云之認定標準,智慧財產權局仍試圖制定一更具體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使公平會及智慧財產權局兩機關在著名標章之認定上有一致之標準,亦可謂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相關大眾所共知」及第三款之「著名」為相同概念之有力證明,其理論亦能一貫。此外,就仿冒在我國以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註冊商標,產生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規範的適用

問題,應屬刑法上之法規競合,因公平法之規定在管制範圍即行度均較商標法為廣且重,依法規競合之吸收關係,而適用公平交易法為處斷之依據。 最後,網域名稱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最為棘手,其涉及的問題包括獨占與不公平競爭之相關問題。就我國公平法而言,由於公平法第二十條有關表徵的規定,已經涵蓋商品與服各種可能狀況,再加上表徵之範圍廣泛,並不限於商標,因此任何人若認為其表徵被他人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時,可利用公平法之救濟,因此未來此類案件亦會在國內逐漸增加。其中商貿公司與文啟社就LoveMatch網域名稱之爭議,可以作為代表。 除此之外,受到網路電子商務興起之影響,網域名稱之

管理與登記業務亦日漸重要,各國亦逐漸出現網域名稱登記服務之市場。在美國,有關NSI是否構成獨占之問題,已經引發多訴訟。而在我國,TWNIC亦遭人檢舉有壟斷之嫌。雖然公平會目前並不認為TWNIC違反公平法,但隨著國際間已逐漸達成共識,將以增加高階網域名稱之供給,增加網域名稱登記之競爭,並強化網域名稱管理等發展而言,我國對網域名稱之管理與登記事宜,亦勢必必須加以變更,方能避免日後在發生類似之爭議。

實用商法(2版)

為了解決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的問題,作者洪瑞燦 這樣論述:

  本書係依據商業登記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最新修正條文寫作,且引用重要及最新之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函釋,並從企業經營活動之角度,將前述四法予以綜合說明;因此,相較於其他以單一法律為內容之教科書,本書內容更為完整、嶄新、務實、精簡,最符合商管及會計科系學生與一般社會人士自修考試之需要。   本書除正文外,有眾多之實例,並分別以「案例」、「新聞追蹤」及「你知道嗎」三種不同專欄呈現,作為法律理論與實務之連結,除用以說明重要財經新聞之事實經過外,並闡明其法律要點,使讀者能明瞭爭議所在;另對常見之財經或新聞名詞,例如「社會企業」與「營利」、「技術股」與「勞務股」、「票面

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複數表決權股」與「黃金股」、「員工分紅入股」與「員工分紅費用化」、「公開收購」與「私募」或「丙種」與「盤商」等,亦予以說明,使讀者瞭解相關財經議題及其與商法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