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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博碩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朱德芳所指導 李國任的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2021),提出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股收回、董事受任人義務、債權人保護、償付能力測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吳啟維的 股東控制權對於董事會運作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股東控制權、少數股東控制、累積投票制、法人董事制度、董事之解任、影子董事制度、實質受益人揭露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的問題,作者李國任 這樣論述:

公司收回特別股,會減少公司整體資產,使資產由公司流向特別股股東,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產生影響。公司法中原對特別股收回設有限制,惟嗣後立法者認為此事項應交由各該公司自行決定並記載於章程中,爰刪除法規限制。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在制度修正已逾10年之今日,檢驗立法者所想要達成的效果是否出現。本文以110年4月14日之上市公司、107年11月1日後完成設立登記至110年6月25日為止仍存續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為研究對象,檢視千餘間公司章程中,有關特別股收回權利義務事項之規定後,發現上市公司大部分皆於章程中有完整記載,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大部分並未於章程中記載。在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未臻完善之情況下,當公司

未於章程中記載特別股收回相關事項,即會產生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應如何保護之問題。參酌我國特別股收回相關案例、英國法及美國法對特別股收回相關規定與案例,發現外國對特別股收回皆存有限制,並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保護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之方法。因此本文於我國法下以董事受任人義務及債權人保護之角度,提出相關問題之解決方法,以及完善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之修正建議。

超實用!業務‧總管‧人資的辦公室WORD必備50招省時技(2016/2019)(暢銷回饋版)

為了解決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的問題,作者張雯燕 這樣論述:

職人必備!省時、方便、立即應用 4大類職場文書應用實例與50個超實用WORD操控技   每天都在使用的Word軟體,你有100%熟練?100%知道各按鈕的功用嗎?作為最多人使用的文書軟體,Word其實有非常多聰明的技巧,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書以【商業應用】為目的,從企業各部門日常工作中實際遭遇的案例切入,包括行政部門各式簡易的表單,到行銷業務部門經常處理的合約書、廣告郵件,或是技術部門的使用手冊、流程圖,乃至高階主管的營運計畫書等,循序漸進地引導使用者從「經常用」進階成「很會用」,製作出合宜的商業文件。   全書統整出4大篇文書製作系統包括:行政總務、人事管理、業務行銷、經營企劃,

精選圖例操作50個實用Word範例,內容完全符合業務、總管、人資、行銷等商務必學的實用主題,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展現你的職場價值。 本書特色   以「省時實用、圖例操作」的寫作原則導入Word實務技巧。   符合辦公室業務、總管、人資、行銷等商務活用主題,有效提昇工作效能。   包含行政總務、人事管理、業務行銷、經營管理等四大類的職場文件製作範本。   提供50例辦公室常用的Word文書表單,讓您馬上學習與套用。   可針對有興趣的範例主題單獨學習,不用擔心範例不連貫的情形。   本書範例均適用於Word 2016/2019。  

股東控制權對於董事會運作之影響

為了解決台灣 公司章程 英文 版的問題,作者吳啟維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公司治理的一大改革重點便是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逐漸走向「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以符合當代公司治理的潮流,不論是透過修正董事身分之要件或是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皆是立法者為達成此項目標所做出的努力。然而,在各大公司治理案件或是學者的文章中,皆指出我國公司之董事會仍然高度受到大股東的控制,現實上我國的公司治理架構僅是讓經營權與少數股東分離而已,大股東仍然高度介入公司的經營,並進一步引發大股東透過控制董事會的方式以剝削少數股東的情形。 為探討我國此一公司治理問題的成因,本文首先透過檢討現行法制下有關董事選派、解任的相關規定,發現累積投票制在現實上並無法發揮促使少數股東進入董事會的目的,進而

造成大股東能夠輕易地掌控整體董事會,並透過董事解任法規的漏洞或是法人董事制度下的改派權,作為自身在董事當選後對其持續施以控制力的方法。基於前述在法規分析下所提出的假設,本文接著透過台灣經濟新報TEJ資料庫中「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以及董事會結構資料,驗證了我國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確實存在「少數股東控制董事會」的情形,此處的「少數股東」係指持有公司少量股份卻控制多數表決權之股東,與前述之少數股東的定義不同,並進一步分析此一情形下所產生的垂直與水平代理成本以及相關的公司治理問題。 接著,本文認為此一問題的解決方法在於透過事後追究控制股東法律責任的方式,以恫嚇其透過控制董事會的方式以剝削非控制

股東利益之行為,因此本文藉由完善我國公司法上影子董事的成立標準以及義務,同時建立起完整的實質受益人揭露規範作為找出追訴對象的配套措施,使得我們能找出最終對於董事會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並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