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詩應,陳永綺暨團隊寫的 醫病大和解:協助醫師、護理師、藥師、社工師、醫檢師、醫院行政、病人和家屬一起學習同理關懷與自我保護之教育手冊(三版) 和江漢聲的 攝護腺:疾病與保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泌尿科醫師資訊 - 良醫健康網也說明:您在找的泌尿科醫師資訊集合!良醫健康網集結了全台灣、等各地區醫師、醫院、診所、藥局,幫您輕鬆快速找到泌尿科醫師訊息。快上商周推薦百大良醫,還有各種類別的健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方舟文化 和健康世界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陳仲豪的 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法律責任探討 (2014),提出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行為、侵權行為、醫療輔助行為、中醫、法律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廖建瑜的 論臺灣處方藥仿單外使用之管制 (2012),提出因為有 仿單外使用、告知後同意、利益衝突、醫療過失、醫師注意義務、仿單外行銷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解答。

最後網站泌尿科醫師介紹-書田診所則補充:高雄醫學大學畢業; 現任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泌尿科主任(86.07.01到職); 曾任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 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泌尿外科主治醫師; 前台北榮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病大和解:協助醫師、護理師、藥師、社工師、醫檢師、醫院行政、病人和家屬一起學習同理關懷與自我保護之教育手冊(三版)

為了解決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作者李詩應,陳永綺暨團隊 這樣論述:

  ◆重建醫病和諧‧100%同理溝通   在台灣,平均每天有一名醫師被告   醫療糾紛每三年增加一倍   西醫執業生涯中遇到醫糾的機率甚至高達44%!   究竟是病人多「奧客」?還是「傲醫」難溝通?   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醫糾暴力與官司   台灣醫療促進溝通、衝突管理專家李詩應、陳永綺暨團隊聯手編纂   國內第一本以全案例解析醫療糾紛、尋求根本解決之道的專書   蒐錄全球知名案件,客觀剖析事發、處理、結果之真實面目   為醫療環境找出一條安心、安全的路   本書匯集心理學大師、爭議調解專家、法學談判權威專業與受難家屬經驗法則   終結誤解和暴力!一起走出醫療糾紛的迷宮、重建醫病信賴關

係   ‧20種你一定要知道的人性     ‧12堂必修溝通關懷認知技巧   ‧45件醫療爭議案例調解訴訟分析   ◆讓「溝通」改變「對立」‧以「關懷」取代「官司」   除了醫治疾病,醫病之間的「關係」更需要被療癒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要做的是冷靜、同理、思考、溝通   從關懷思維出發的溝通,才能創造醫病和諧   ‧ 為什麼病人家屬會發飆?     ‧ 這件事是「誤解」還是「誤診」?   ‧ 怎麼表達遺憾(抱歉)、何時說及如何道歉才是合宜?   ‧ 家屬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 如何做到有效的溝通?   ‧ 如何恢復醫病信賴,達成共識?   ‧ 病人是無助的「人球」還是「奧客」?  

 ‧ 真正「來鬧事的人」如何處理?   ‧ 委由律師處理訴訟比較好嗎?   以訴訟解決醫病衝突,絕非最理想的方式   和平解決醫療紛爭,醫病才能協力對抗病魔   ◆醫護有解 ! 病患有靠 !      本書以實案教學,提供各類醫糾調解模式   讓每一場爭議都能找到最佳解決方案!   協助醫師、護理師、藥師、社工師、醫檢師、醫院行政、病人和家屬   一起學習同理關懷與自我保護   ‧醫病關係邁向和諧 3 步驟分析     1. 傾聽.同理.關懷   2. 溝通.說明.對應   3. 共識.執行.追蹤   ‧爭議解決 4 大策略解說   1. 溝通防範   2. 私下和解   3. 法律訴

訟   4. 替代調解ADR   ‧醫療爭議調解模式 6 類型探討   1.【意外風險】腦動脈瘤手術失敗、車禍開顱成植物人、物理治療意外傷害   2.【醫療疏失】低估車禍傷害、給錯藥方、打錯點滴、乳癌誤診、麻醉失誤、誤關警告器…   3.【溝通不足】不准假硬要外出、覺得被耍的病人、醫檢觸碰私密部位   4.【情緒效應】天邊孝子症候群、愛妻大腸癌逝、喪子痛求賠償、醫師受創憂鬱…   5.【突發暴力】醉漢暴砸護理師、吸毒女動手毆打、失智老人攻擊…   6.【灰色爭議】女童心臟術後出血、孕婦死胎事件、性騷擾疑案、醫師控告醫師   …   ‧醫病關係6大警報與因應   1.    預防→提前準備,

以應萬變   醫療前清楚說明措施與風險,但醫方仍應積極預防和因應病方因認知落差和人本情緒,若無法接受最後發生之不幸醫療結果,可能會有怨懟、求償、控訴之行為。   2.    除雷→提高敏度,佈署支援   醫療過程中要覺察病方的想法和歧異點,隨時說明溝通,減少爭議。另對於危險人物就醫要有高度警覺,必要時以警力支援,如醉漢、失智、吸毒、精神異常者。   3.    降溫→傾聽宣洩,情緒引導   爭議初期未處理妥善,包括醫療疏失、溝通不足、態度不佳、認知落差等都會造成病患和家屬憤怒不滿,應善用傾聽、同理、關懷、溝通、道歉和情緒輔導等技巧。   4.    分析→同理對方,掌握關鍵   急著下定

論或想草草結案,未能真正分析了解病方的關切點和需求,會被認為欠缺誠意,想推託責任,造成敵意和對立產生,後續更難以達成共識。   5.    填補→誠懇認錯,合理賠償   因為醫療疏失或溝通關懷不足,未能給予病方應有的照護和權益,甚至造成病方的傷害,應誠懇認錯、道歉、溝通及研議補償方案;但也要避免病方予取予求。   6.    復原→感謝抱怨,修復和諧   態度和說話口氣,在忙碌工作中是最容易疏忽的細節,往往會造成醫病之間看不到的裂痕,   當病患提出抱怨時要立即警覺和改正,趁問題還小儘早彌補即將破裂的關係,當雙方關係不幸嚴重破裂時,修復彼此的關係。 名人推薦   【五大影響力人物 撰文

推薦】(按姓氏筆劃排序)   和田仁孝/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所教授   王明鉅/台大醫學院麻醉科教授、前台大醫院副院長   林宏榮/奇美醫院首席醫療副院長、前醫策會執行長   陳明賢/國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潘維大/東吳大學校長      【醫、法、財經三大體系、聯合推薦】(按姓氏筆劃排序)   醫界:   王志嘉醫師/三軍總醫院家庭暨社區醫學部主治醫師、台灣醫病和諧推廣協會常務理事   王桂芸教授/兆如安養護中心院長、台灣護理學會副理事長   方基存醫師/林口長庚醫院腎臟科主治醫師、長庚大學醫學院醫學系內科臨床教師   吳志正醫師/法院醫糾調解委員、月旦醫事法報告主編   余萬能

理事長/中華民國藥事品質改革協會理事長   林工凱醫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祕書長   林萍章醫師/長庚醫院心臟外科主治醫師、長庚大學外科教授   柴惠敏理事/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   楊文理醫師/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本部策略長   劉家正醫師/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   劉越萍醫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祕書長   法界:   李永芬律師/理律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李兆環博士/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   林家祺主任/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施茂林理事長/台灣法研會理事長   洪家殷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特聘教授   鄭冠

宇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謝哲勝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藍瀛芳博士/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財經界:   魯慧中教授/輔仁大學社科院院長  

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法律責任探討

為了解決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本文針對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進行學理與實務面的探討。法律責任部分集中在過失責任的探究,醫療輔助行為部分則以調劑行為為主要研究內容。首先針對中醫學說進行簡介,依中醫內科、傷科、針灸科等科別及辯證論治方法分別加以介紹說明,並以作者自身在中醫方面之著作與二十餘年之臨床經驗來做實務問題的補充。針對過失責任進行學理問題整理方面,除了探討請求權基礎,醫院本身有可能會產生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及僱用人侵權責任兩者間的競合關係之外,在過失責任學說方面,我國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歸責要件,不論係由債務不履行所生者,或侵權行為所生者,原則上皆採過失責任,例外則採推定責任(中間貴任)、無過失責任、衡平責任。

中藥調劑權方面的問題,主要係就藥事法第37條第四項-中藥調劑權-之解讀與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析。首先探討規範中藥調劑問題的法律依據,包括藥事法第37 條第4 項、藥事法第103 條、藥師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其次再就目前規範中藥調劑問題的法規命令內容及其爭議進行探析。本文認為,若考慮『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是否得到醫療法明確授權等問題,及探究依釋字443號及釋字432號所揭櫫之憲法原則,主張對調劑權係牽涉到醫療機構人員權利義務範圍之規範,已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內容等次要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而非行政命令。而關於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目前衛生主管機關普遍將藥事法第37條第四

項錯誤解讀為:「中藥之調劑,除中醫師外,法律另外規定的兩類人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和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應在中醫師監督下進行調劑工作。」然在藥事法第37條第四項之現行法規定意旨下,應解為法律另有規定者,便不需要由中醫師監督來執行中藥調劑工作。本文認為依現行法條文內容進行文義的正確判讀,應解釋為法律另有規定賦予其獨立執行中藥調劑工作者,則可不需中醫師監督;其他人員亦可執行中藥調劑工作,但應在中醫師監督下為之。本文並就我國中醫法規制度與大陸、韓國之比較及可提供我國借鏡之處進行整理。首先指出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已明文規定國際交流活動應遵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規定,且交流活

動需事先經相當位階以上主管部門的批准;反觀我國則未能體察到中醫技術資源的特殊性,而預先就相關領域進行管理,造成這方面的法律保護不足。大陸中藥調劑工作規範亦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本文認為,大陸明確出筆試科目與各級專業人員認定標準,並結合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值得我國學習,惟我國鑒定制度仍由衛生福利部主辦為佳。而南韓自2000年開始出現執業韓藥師之制度,亦為解決我國中藥調劑權問題很好的參考對象。

攝護腺:疾病與保健(三版)

為了解決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作者江漢聲 這樣論述:

  大多數男人上了年紀之後,都會有攝護腺肥大的情形,如果不幸壓迫到尿道,造成解尿困難,就必須要治療了。你的攝護腺有沒有問題?本書介紹攝護腺的生理功能、攝護腺肥大、攝護腺炎、攝護腺癌,提供預防和保健之道。      本書新增”高智感機器手臂開創早期攝護腺癌手術的未來”一章,是由輔大醫院泌尿科張孟霖醫師執筆。張醫師目前擅長以高智感機器手臂做攝護腺癌根除術,手術成績優異,手術時間短、併發症手,比達文西機器手臂經濟實惠。

論臺灣處方藥仿單外使用之管制

為了解決台大醫院泌尿科醫師介紹的問題,作者廖建瑜 這樣論述:

在台灣、美國和日本的藥品主管機關,只有在藥商證明其藥品具有安全性及有效性後始准新藥上市,主管機關並不會容許一種藥品概括性的用途,因此,藥商必須提出藥品之安全性與有效性之三階段人體試驗的研究報告、生產該藥品之成分、方法以及該藥品預定使用之仿單標示。藥品主管機關將審查包括適應症、用法、患者族群、禁忌症、警示、劑量、副作用、藥理學、其他藥品的資料,以及所有宣稱該藥的好處與風險之所有標示。當藥品如同其所申請上市的特定用途是有效且安全的,主管機關將會核准該新藥以及其藥品特定專業的標示。依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用途而使用該藥品被稱為仿單內使用,若使用方法非在核准之仿單之上,即被定義為仿單外使用。 藥品經

主管機關核准上市,醫師可能用於任何目的,因此,仿單外使用是常見並且為醫師團體所接受是有利於患者的。仿單外使用的態樣,可能是非依仿單所載適應症、劑量、患者族群,特別盛行於末期癌症,或者常見於兒童患者身上,因藥商無法在兒童族群身上進行人體試驗取得正當性,該藥可能僅核准使用於成人。本文認為醫師行使合理醫學判斷,具有臨床上的自由去仿單外使用處方藥品,藉以促進創新,導致新治療方法的發展。此外,依據處方藥仿單外使用的特徵,在台灣藥事法規定下,仿單外使用不應該被認為是新藥、實驗性藥品或者人體試驗。然而,在一些事例中,學者調查一些仿單外使用發現它們是危險或無療效的。因此,醫師進行仿單外使用時有責任對於患者告知

該藥品,並且是基於實證醫學進行該醫療決策。在台灣,衛生署認為醫師有法律上義務去告知患者該藥品相關重要風險,包括使用方式未經衛生署核准本身,就醫師仿單外使用之處方,其告知範圍就規定與法院判決與美國有顯著不同。此外,就我國2011年就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的修正與日本藥害救濟的規定,就仿單外使用之藥害補償仍有不適當之限制。 其次,雖為僅違反仿單所載之內容不足以建構醫師違反注意義務之證據,但本文主張仿單上所載之資訊,在醫療過失訴訟中可提供重要協助在確認醫師注意義務之內容,仿單各項記載可以協助判斷,去決定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對於患者是否呈現不可被接受的風險。然而,如同上揭所述,創新的仿單外使用(

定義為有合理使用之正當性,但無充足實證醫學去減少安全性與有效性),通常不是一種標準治療並且常見是對於醫療慣行的挑戰,這樣的用藥行為很容易被認為是違反注意義務。本文主張此時法院應適用可尊敬少數原則去評價醫師處方藥品仿單外使用之行為。另一方面,隨著藥品基因體學的發展,醫師疏於提供基因檢驗去確認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可能會有過失責任。藥品基因體學已經成為評估仿單外使用之安全性與有效性的工具。 最後,在台灣,藥商與醫師有著密切財務聯結,藥商創造此關係藉由提供經濟上的誘因去影響醫師獨立理性的用藥行為。藥商提供醫師登記及旅行費用(如餐費及住宿費)去參與專業醫療會議和醫學繼續教育,並且提供醫師小禮物,例如

筆、藥物樣品、辦公用品等,作為處方他們藥品仿單內/外使用的誘因。藥商也藉由選擇藥商所支持的主題,試圖透過醫學繼續教育及醫療會議促銷他們藥品的仿單外使用。台灣缺欠規制藥商對於醫師贈送禮物及資助行為,僅依賴醫師與藥商自律的利益衡突之行為指引及行為準則。本文提出不同策略來解決利益衝突,創造明確倫理準則去指導可能利益衝突行為及揭露利益衝突,並且醫師具有契約義務(受託義務)去向患者揭露有向藥商收受禮物或報酬。藉由確認此一法律義務,醫師將能確保患者利益仍為其所關注,因而重回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慣行。台灣也缺乏透過不實申報法加諸藥商仿單外使用行銷之限制。本文也討論基於不實申報法及其他規定在仿單外使用的管制措施

。如此制度修正提議,應該被考慮為解決仿單外使用行銷問題的適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