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員工資遣通知書下載 - New North也說明: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臺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 ... 名稱)資遣員工通報名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Department of Labor, Taipei City ...

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陳以亨所指導 陳奕淇的 我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缺失及實務建議之研究 (2020),提出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退休制度、退休金、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個案研究法。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黃鼎佑所指導 徐啓祥的 我國勞動派遣關係之研究--以團結權為核心 (2016),提出因為有 非典型僱用、勞動派遣、集體勞動權、勞動三權、勞動三法、工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資遣通報系統線上勞動臺北 - Cxxely則補充:資遣 員工通報名冊及離職證明書表格線上通報網址,雇主資遣員工時,730臺南市資遣通報,預告日,預告期間,資遣通報日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並於修正後之已通報名冊(1式3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缺失及實務建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的問題,作者陳奕淇 這樣論述:

我國現今人口平均壽命年齡已達80.7歲(內政部統計處,2019),退休後仍有20餘年,如未於勞動期間有適當完善之退休儲蓄規劃,當勞工退出勞動市場,喪失原有主要收入來源,可能引發社會經濟不安全之現象,為保障勞工老年退休之生活水準,台灣法令依不同性質訂定「雇主給付之退休金制度」、「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國民年金」等,有鑑於每個退休制度計算方式及請領資格之不同,有著不同影響請領退休金之因素。政府於勞工退休制度規劃尚為健全,惟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舊制退休金)不僅採計工作年資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又請領退休金資格門檻過高,即使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金額較高,一旦雇主資遣勞工、勞工自行離職、企業倒閉等導致舊制

年資歸零,使得成就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要件前具有眾多之複雜因素影響,是為勞工退休制度中最具爭議性,導致經常引發勞資糾紛。縱使早期政府試圖以推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勞退新制)改善,僅是改善後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的勞工,卻仍無法有效解決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問題之所在,因此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法及文獻分析法為研究方法,探討影響請領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因素。透過研究發現,法律訂定之意經常與現實社會事與願違,在勞資雙方權力或是經濟地位不平等前提下,當勞工退休金再次發生類似華隆事件,因為雇主的惡性倒閉或是不正當手段,加上基層勞工在本身教育知識不足及經濟壓迫下,無力為自身退休金權益爭取走入法庭打官司,

大多數勞工選擇簽下不合理之條款或放棄自身應得的退休金,有鑒於此,本研究將給予適當實務之建議,避免勞退舊制所衍生之爭議日後繼續發生。

我國勞動派遣關係之研究--以團結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的問題,作者徐啓祥 這樣論述:

摘 要臨時性及派遣工作人數已經突破60萬大關,「反低薪、禁派遣」的標語就像是擺脫不了的夢魘般,出現在每一年的五一遊行上。企業為追求經營效率與彈性運用人力資源,因而促成了就業型態發展的多元化及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起。勞動派遣特殊的三方僱用關係所產生的雇主責任分配不明問題,或是雇主為求規避雇主責任而產生假派遣真僱用的情況而產生侵害勞工的勞動權益。派遣勞動事涉三方兩地的關係,與一般傳統勞動關係有本質上的差異,然而,現行之《勞動基準法》是以傳統典型勞動關係為其規範對象,對於派遣勞動三方當事人之運作模式難以提供完整且立即充分之規範,而衍生尚多問題。上述這種實際雇主混淆的問題不單只是發生在個別勞動關係也

發生在集體勞動關係上。就勞動三權而言,「勞動三權」也就是勞資雙方共同解決問題要先使雙方地位與權力能夠對等,因此國家必賦予並保障勞工應有的某些權利,這些權利就是團結權、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我國勞工集體權利之保障,主要是規定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中。本研究以派遣勞動關係之研究-以團結權為主體,對於派遣工如何有效行使團結權,工會組織對於要派單位、派遣單位及派遣勞工間的互動關係。以及我國工會應如何扮演的角色才能夠有效發揮我國集體勞動法制所規範的效果,及如何才能真正落實與保障派遣勞工有效行使團結權。本文探討非典型勞中各類型工作型態、基本概念與定義,先有對非典型勞動關係

之基本概念後再專對勞動派遣關係加以深入探討,並整理於勞動派遣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問題加以整理歸納。探討勞動三權基本概念與定義,發展之背景加以說明。再針對派遣關係存續中派遣勞工團結權保障所產生的相關議題做深入研究。就勞動派遣行使團結權之外國經驗與法制而言,針對主要國家對於派遣關係存續中派遣勞工團結權保障之法律制度及其所產生的相關議題加以討論。綜觀德國、日本、美國及中國勞動派遣與團結權行使相關之立法例,發現即使派遣機構工會代表派遣勞工與「派遣機構」協商,也很難對派遣勞工的勞動條件有實質性之影響,除非賦予派遣機構工會得與要派機構雇主進行團體協商之權利。就我國派遣勞工團結權保障之發展而言之,專就我國派遣

勞工在行使團結權所生之問題從法制面與實務之判決、裁決及函釋等實務面進行討論,最後再針對《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所生之問題加以討論。勞動部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該草案明確定義勞動派遣之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的三方關係、負面表列禁用派遣勞工之行業、僱用派遣勞工上限、派遣「同工同酬」原則、派遣勞工擬制轉換正職員工等規範,惟草案部分內容尚存爭點,各界見解不一。結論與建議:對於我國派遣勞工如何有效行使團結權等問題之解決方案提出結論並對於修法方向及後續研究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