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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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定基所指導 詹岱蓉的 求職者個人資訊保障之研究 (2015),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求職者、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就業所需、個資法、反歧視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衛生教育學系 黃松元所指導 徐美慧的 病房助理員死亡態度以及其照顧瀕死病患行為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病房助理員、死亡態度、瀕死病患照護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的解答。

最後網站個單位行政人員招募,歡迎踴躍報名應試。 - 台灣公共衛生學會則補充:[徵人啟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 4/25/201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因業務需要,刻正辦理總務室、稽核室、醫療事務室、企劃行政中心、品質管理中心等5個單位行政人員招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求職者個人資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的問題,作者詹岱蓉 這樣論述:

雇主在招募過程中,為了提高企業的生產力或行政組織的效率,防免契約、侵權責任的發生,必須謹慎挑選人才,因此通常會以詢問或檢測(如人格測驗)盡量蒐集與求職者相關的資訊,來遴選合適員工。但是,雇主得要求應徵者揭露多少資訊?求職者在雇主的要求下,為了提高獲聘的機會,是否只能拋棄個人的隱私利益?這些疑惑均值得思考,從中也顯現出了雇主與求職者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關於求職者個人資訊的保障,我國目前的基本規範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及「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如欲蒐集求職者的個資,除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特定條款外,假若涉及隱私資訊,尚須通過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就業所需」的

檢驗。在這看似簡明的基本架構中,事實上存有許多令人困惑的地方,以個資法特定條款的蒐集事由為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的意涵具體所指為何;「與當事人有類似契約之關係」是否包含雇主可請求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前雇主)協助為履歷調查;以及「經當事人同意」在勞動關係不對等時其有效性的爭議等。而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最讓人頭痛之處則為應如何詮釋「就業所需」。是以,我們須要更多的實務及學說見解來填充個資法與就服法勾勒出的雇主與求職者間利益權衡框架。本文將先探討雇主通常是基於什麼考量而對求職者為哪些詢問及檢測;而應徵者面對這些詢問及檢測往往會有什麼憂慮。接著借鏡美國法制,剖析我國針對求職者個人資

訊保障的判準,並關注在個資法修正與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增訂後,過往的實務見解是否依舊恰當或有所革新。最後比較美國與我國法制的異同,提出檢討與建議,期望能在保障求職者個資的同時,也兼顧到雇主的利益。

病房助理員死亡態度以及其照顧瀕死病患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徵才的問題,作者徐美慧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在於了解病房助理員的個人基本資料變項(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及環境經驗變項(健康情形、家中談論死亡的情形、接觸死亡經驗)對其死亡態度和瀕死病患照護行為之現況及相關性。本研究採橫斷性研究法,以結構性自填式問卷調查法收集資料,以立意取樣法選取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某三院區共155名病房助理員為研究對象。以描述性統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薛費氏事後比較和皮爾森積差相關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 本研究結果歸納如下:研究對象平均年齡為49.55歲,以女性、已婚、高中職、信仰佛教者居多。健康情形方面,以不曾經住院開刀者、不曾罹患嚴重疾病者、自覺健康狀況良好者居多。另外,家中

談論有關死亡的話題的情形很公開者佔多數,而在接觸死亡經驗中,過去二年內有重要親友死亡或瀕死者及曾經參加過喪禮者佔多數。在死亡態度方面以恐懼他人死亡層面的得分最高,在瀕死病患照護行為以對瀕死病患身體的照護行為為最多。病房助理員的死亡態度因宗教信仰、家中談論死亡主題的情形不同而有顯著性差異;病房助理員對瀕死病患的照護行為會因健康情形、接觸死亡經驗的不同而有顯著性差異,且其死亡態度與對瀕死病患照護行為之相關情形為負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