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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律師名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鈺華,蔡佩芳寫的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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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薛化元所指導 李佳蔚的 鹿窟事件及其後處置之研究 (2020),提出台中律師名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鹿窟事件、白色恐怖、不當審判、轉型正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黃健二、徐世榮所指導 王章凱的 都市更新制度困境研究-強制參與/排除取徑的解析與重構 (2020),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強制參與/排除、權力三面向、權力漂洗、財產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律師名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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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律師名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台中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

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鹿窟事件及其後處置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李佳蔚 這樣論述:

1952年12月29日鹿窟事件(鹿崛事件)爆發,又稱之為鹿窟基地案。威權統治氛圍下,鹿窟事件作為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的政治案件之一,涉及逮捕、判刑人數眾多,且牽連許多無辜善良、非知識份子之百姓。本文透過鹿窟事件受難者口述歷史、政府往來公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判決書的分析包含:一,藉此瞭解鹿窟事件發生背景、逮捕階段之發展經過;二,探討鹿窟事件官方審判階段,如何透過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法規,做成形式上「依法」判決,實際上卻侵害受難者人權的問題,包括未接受官方法律判決之受難者,亦同樣遭到白色恐怖時期威權體制之迫害;三,梳理鹿窟事件政府善後的救濟情

形與轉型正義之發展,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以及官方對於鹿窟事件轉型正義從過去到未來如何處置,作出進一步之檢討。鹿窟事件部分領導者因參與二二八事件而遭到當局肅清,領導者為求發展出路而來到鹿窟,並積極向外延伸新據點,且因涉及地區廣闊,故被官方羅織出不只一個「武裝基地」,實際上並沒有證據顯示鹿窟具有充備之武力能夠組成武裝基地。再者,政府形式上「依法」進行審判,但蔣介石及審判者對受判者恣意量行的行為以及審判流程諸多的不法不當,人民基本權益因此受到侵害。台灣解嚴後,政府對受難者進行金錢補償、歷史真相挖掘以及撤銷部分受難者之有罪判決,然而,對於有關加

害者的歷史責任歸屬等轉型正義仍走在未竟之路。

都市更新制度困境研究-強制參與/排除取徑的解析與重構

為了解決台中律師名冊的問題,作者王章凱 這樣論述:

為刺激、扶植營建產業能夠復甦與發展,政府推出全國性的都市更新政策,刻意且強力地將建築改建包裝成公共利益,使得私部門得以僭用屬於公權力的「強制參與/排除」取徑,來介入憲法保障的私有產權支配。在怠於釐清、證成為什麼可以採取強制(WHY)、何種前提要件下才能執行強制(HOW)、誰應該被強制(WHO)、誰可以執行強制(by WHOM)、強制應經何種程序始得執行(WHEN & WHERE)等關鍵前提要件下,形成了一種混淆公權、私權份際的國家干預。本研究透過權力三面向理論,解析混淆公、私權的都市更新強制制度的形成,實是一種有計畫的權力漂洗。透過立法―權力第二循環(secondary circulatio

n of power)―的關鍵決策制定場域,使得應無權力者攫取權力、應負義務者逃卸責任,反之,讓少數、弱勢者的基本權被剝奪,承擔原無之參與都更重建義務,產生違憲疑慮,導致都市更新的推動陷入困境。然政府並未認真、謙卑地面對制度困境的根源,而是一再以擬、修訂各種規則、細則、辦法或準則來增加法定程序,企圖用程序正義掩飾實質正義的不足,最終構成一部邏輯錯綜複雜、逸脫都市計畫管控的《都市更新條例》,乃典型的公法遁入私法作為。平息止紛之道,應將現行法中的公權、私權關係釐清,從公法、私法分流的基礎重新檢視各條文對於權利的界分與義務歸屬。正本清源後,即有重新匯集公、私部門正向能量的可能,進而創造社會整體最大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