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民進黨澄清違建議題賴清德翻法規向中常委說明也說明:

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陳志瑋所指導 張志仲的 新北市新建及既有房屋設置污水下水道設備審查程序之研究 (2019),提出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技術分離、委外審查、專用下水道設備、用戶排水設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碩士班 蔡宗潔所指導 何君隆的 台中市停工閒置建築物再利用評估模式之探討 (2006),提出因為有 停工閒置建築物再利用評估模式、景氣循環、層級分析法、風險管理、建築期限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南市政府條文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北市新建及既有房屋設置污水下水道設備審查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的問題,作者張志仲 這樣論述:

近年來污水下水道建設,已成為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而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除靠公務機關編列預算執行建設及民間投資參與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案件」外,亦有為數不少比例係需由私人開發單位或民眾自行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或「用戶排水設備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方式進行,而如何依現行相關法規規範管理私人開發單位或民眾自行設置污水設備之行為及品質,其公家機關審查時所執行之作業及程序,即扮演相當關鍵角色。現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新建及既有房屋設置下水道設備」案件,其相關審查作業流程,主要依據下水道相關法規內容辦理,其中包含「下水道法」、「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用戶排水設備標準」、「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及「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參考建築相關法規,如「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與環保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亦會沿用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函文或地方主管機關單行法規規定,或者發函請中央主管機關作解釋,再者可簽報機關首長裁決。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和「訪談法」方式進行,主要研究之問題為:(一)現行審查之作業流程為何?應檢具證明文件之內容及特性為何?(二)現行審查標準及依據之法規是否充分合宜?(三)現行審查作業流程的法規依據、行政裁量空間、審查人員風險承擔因素等層面,如何影響審查作業的進行?(四)如何就現行審查制度的不足之處提出改善建議?以分析出

之初步結果及訪談內容,進行研討,綜理出結論及建議,其中結論分為七大部分,分別為:(一)審查法規及範圍界定易生管制盲點;(二)行政技術分離審查制度落實不易;(三)申請案件多元複雜造成審查量能不足;(四)GIS資料開放難題;(五)審查案件法規依據不足;(六)審查案件是否設定處罰機制;(七)委託審查制度可行性問題。最終作出七點建議,以求可提供審查機關及審查人員作為參考,其七點建議概略內為:(一)機關審查人員應熟悉下水道法相關規定,作為審查案件基礎,並引用相關法規及解釋函文作參考,並可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若仍無審理依據則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二)審查機關應適時補足員額,以維持審查品質;(三)審查機關定

期舉辦內部會議、教育訓練及研討會,使審查同仁增加專業職能並達一致之審查標準;(四)與建築管理機關溝通協調釐清雙方審查範圍與原則;(五)落實專業技師及建築師懲罰機制,訂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懲罰之法規;(六)可開放既有管線設施管理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查詢管線及設施深度及尺寸之功能;(七)可研議實施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辦理審查,並向設施、設備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收取委託審查費用之制度。

台中市停工閒置建築物再利用評估模式之探討

為了解決台中市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名單的問題,作者何君隆 這樣論述:

在民國80年因為受到國際經濟不景氣導致台灣經濟一片低迷,由於石油危機之後,台灣物價迅速上漲,房地產變成社會大眾認知的保值工具,因此引起各方興起投資房地產的熱潮,且加上當時台灣「容積率限制」的建築法令造成建商搶照、搶建風潮及台灣特有的「房屋預售制度」的不動產交易方式,產生了許多不動產糾紛問題。 由於建商對內部管理能力不當及對外無法滿足顧客的要求,因此當糾紛產生時,資金、人員、機械、材料等興建建築物之要素產生了缺洞,建築物興建與領取使用執照時程延宕,或因景氣不佳及物價變動劇烈、法令的限制及當時預售制度淪為不肖廠商之投資工具,因此造成台中市都會區出現多棟景觀顯著,興建過程中因多項阻礙興建之要

素累積導致停工,變成閒置建築物;由於建築規模的龐大、地標醒目,未繼續興建完成任由廢棄閒置現象,衍生變成都市建築景觀髒亂的源頭,形成都市之瘤的特殊現象。 本研究透過調查,針對台中市八十年至九十年間,經申請核發領有建造執照,而尚未領有使用執照,或因申報停工與未申報停工等情形,產生建築工地遭致任意閒置廢棄,針對上述說明未能完成之停工閒置建築物,以現有蒐集之資料,總計領有建造執照為21,269件建案,未完成領有使用執照為2,351件建案(約佔領有建造執照11.05%),作為研究調查樣本,探討停工閒置建築物因任意閒置廢棄成都市之危害,以期政府能重視此現象。 目前政府單位正積極推動閒置空間之再

利用計畫,因此全省各地的廢棄建築物、老舊建築物、閒置空間一一被發掘,但國內對於「再利用」之觀念,主要仍以「公有」的藝文資源、歷史性建物等方面加以評估再利用為主,卻沒有相關於「民間」對於都市經濟、都市環境與社會治安有直接影響之停工閒置建築物的一系列解決辦法,而且現今在營建管理領域與停工閒置建築風險有關研究仍佔少數。 而本研究主要藉由文獻回顧所選擇之研究方法,來瞭解以風險管理觀點下的再利用之手法,其中,包括歷史回顧法、層級分析法、實地檢查法以及問卷調查法。首先歷史回顧法說明房地產歷史、景氣循環與停工閒置建築物的因果關係,然後找出造成停工閒置建築物(前後)風險要素且調查分析與分類,再利用層級分

析法設計問卷使用,和應用統計軟體分析再利用對策,利用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停工閒置建築物再利用評估模式。 因此本研究著重於以風險管理的觀點來探討台中市停工閒置建築物的再利用,也就是風險對策選擇。因此本研究目的與成果如下所示:(1)國內房地產政經景氣歷史回顧與造成停工閒置建築物之風險要素群體因果關係。 藉由歷史回顧法,收集整理民國60年至95年政經相關資料,發現台灣房地產深受國際局勢及國內各類政經因素之影響,找出停工閒置建築物之風險要素群體關係。因此本研究將停工閒置建築物造成前風險要素依來源分為12種風險類別及79個風險細項。停工閒置建築物續建風險要素依來源分為8種風險類別及38個風險細項

。(2)台中市停工閒置建築物數據資料整理。 台中市民國80年至90年間,總計領有建照總數為21,269件,尚未領有使用執照仍有2,351件約佔有建照11.05%,而且從本研究可了解興建樓層數關係。(3)以問卷調查方式計算分析出停工閒置建築物發生後再利用之風險類別與風險細項權重,且綜觀現行解決停工閒置建築物再利用對策。 藉由層級分析法計算出在停工閒置建築物相對重要性高為「A.經濟/財政/景氣」佔0.227、其次為「F.業主」佔0.144、再者為「B.法律」佔0.131…,且利用SPSS軟體統計分析出各風險細項的管理屬性、會發生在何種階段、再利用對策的分析。(4)根據再利用對策針對相關

停工閒置建築物案例模擬,探討模擬結果並建構再利用之評估模式,以供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考。 基於風險管理的觀點,辨識造成停工閒置建築物風險及擬定對策模式而進行問卷調查及實際案例模擬,希望本研究成果能提供營建管理相關單位作為解決問題的參考,以降低各種風險發生及最後能探索停工閒置建築再生利用的可能性,期望對於台灣的建築產業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