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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許辰田的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2021),提出台中市既成道路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地徵收、公共利益、比例原則、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財產權、完全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楊文蘭的 自辦市地重劃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自辦市地重劃、私人參與公共行政、抵費地、核定、備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市既成道路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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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市既成道路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探討土地徵收

為了解決台中市既成道路查詢的問題,作者許辰田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用徵收,藉由公權力之行使,強制取得人民財產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多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大肆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但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卻缺乏審慎考慮。於徵收過程中,人民參與機制不足,土地價值遭嚴重低估,且事後之補償也僅限土地本身,對徵收行為所衍生之其他問題,如人民之居住權、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等,均未予以考量。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旋即受到兩公約規範所拘束。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白指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享有適足居住權及不被

強制驅離之權利。且基於對人民生存權之維護及人性尊嚴之尊重,國家有義務提供符合人民最低水準生活之經濟協助。 本文從對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保障出發,探討適足居住權與最低生存權於我國憲法之基礎及司法體系中之地位,導引出當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能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低生存權與財產權時,應遵守之嚴格法定程序,並保障人民擁有完整參與的權利。對於土地被徵收而受特別犧牲之人民而言,其損失應盡量予以填補,尤其對經濟弱勢者,其補償應涵蓋對生存權及居住權之補償,即應以完全補償為宜。

自辦市地重劃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市既成道路查詢的問題,作者楊文蘭 這樣論述:

自辦市地重劃乃以私有人力及資金完成土地重劃,國家不僅得以免於建設資金的支出,更得利用私人參與公共行政的彈性及效率,是為公私協力行為的具體實現。本文以學說與理論說明私人參與公共行政的源起與目的,並釐清其兼具公、私法之特質,探究私人參與公共行政的內涵。次以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為例,說明自辦市地重劃私法性質特色。末,針對行政機關對於自辦市地重劃為核定之公法行為,依其行政監管程度,區分核定與核備行為的相異性,說明國家對私人參與公共行政之公共任務,仍應予以適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行為,分析公私交錯的私人參與公共行政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