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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台中借址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陳珞嫣的 我國寵物殯葬管理法制之建構與實踐:以各縣市自治條例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寵物、寵物殯葬、動物權入憲、動物保護、動物火化設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借址登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借址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台中借址登記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我國寵物殯葬管理法制之建構與實踐:以各縣市自治條例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借址登記的問題,作者陳珞嫣 這樣論述:

由於近年少子化,現代人漸漸地將寵物取代小孩子的地位,寵物在現代人的心中地位已超過早期為看家、農作物看守之性質,進而演變成部分現代人主要的心靈寄託,寵物不論食、衣、住、行、育、樂,在我們心中之地位幾乎已經擬人化,而這樣的心態轉換,當然也勢必會從人性出發去思考動物權的保障,然,動物跟人一樣,從誕生、生病再到死亡都是需要以人性為出發點為考量,而設有相關配套措施。而擬人化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必須面臨傳統法學與道德的挑戰,早期所制訂之法規係以當時的時空背景所研擬,例如民法仍將動物視為物之條文,從而間接導致殯葬這塊政府現在屬於較為被動的角色,隨著對於動物善終的方式愈來愈受現代人的普世價值改觀,除了台中已經有

完整的寵物殯葬條例以外,許多城市也都已經開始著手擬訂以及規劃寵物殯葬之善終法規。寵物殯葬業者負責寵物身後事,提供樹葬、火葬,有的還設立祭祀神壇,但是因為目前寵物依舊定位不明,導致相關規範並無完整規範使人民以及業者遵循。自1970年代以後,對於動物的提倡議題有很多,包括動物的道德考量以及動物的感知能力都已經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但是因為定位不明所以導致動物大體之處置無統一標準、管道也無法規可依循。目前僅有地方政府自訂寵物或是對於流浪狗之善終方式較為人道的;但是依上述提及的善終方式,一直以來中央並沒有真正的正視這個問題。因此,本文盼望可以藉由比較外國法來增加台灣對於寵物殯葬的啟發,分別為以下三個建議

作為方向之探討:一、動物權入憲及寵物之法律地位、二、寵物殯葬用地應由中央政府訂定統一之標準、三、寵物殯葬設施之空汙管制,進而成熟台灣對於寵物殯葬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