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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吳致頤的 論勞工工作權限制之合理措施—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約定方式與適用之研究 (2015),提出另行報價 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審查標準、定型化契約、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顯失公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研究所 劉代洋所指導 周志偉的 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策略之個案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事務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策略的重點而找出了 另行報價 英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另行報價 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勞工工作權限制之合理措施—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約定方式與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另行報價 英文的問題,作者吳致頤 這樣論述:

2015年1月,關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梁孟松間之訟爭,於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且確定後,營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約款再度成為熱門議題。在台灣,高科技產業作為經濟發展重心,產業如何保護維繫產業競爭力,避免營業秘密與其他值得保護利益的洩漏,競業禁止約款是屬重要手段。然而約定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區域及業務活動範圍內禁止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卻是對於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生存權甚至於是人格權莫大的限制與剝奪。於允許事業單位與員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同時,應當同時站在員工利益維護的立場,以追求事業單位與員工間約款衡平為最大依歸。隨著1997年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的做成,約款

有效性審查進入體系化、標準化與細緻化的討論。2015年11月27日,立法院更是通過勞動基準法增修案,增訂第9條之1將有效性審查標準明文化。雖然關於有效性審查原則的發展已臻成熟,然而勞動基準法新增訂第9條之1規範密度明顯不足,規範內容亦有所缺陷,仍會對於未來司法實務的審查判斷遭成疑慮與問題。再者,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並未對於約定方式進行規範,關於工作規則或定型化契約此類由事業單位單方片面為預擬之約定方式,作為競業禁止約款之約定方式是否合適即有爭議。另外,關於競業禁止約款變更所會涉及到有效性審查各個標準間之彼此關係,於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亦未有相關深入分析與規範。基於此,本文會關注

關於有效性審查標準之實務發展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增訂後之發展與影響、約定方式之合適性與調整以及內容變更後合理性判斷與各標準間之關聯性等相關爭議問題,提供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制更全面性且完整詳實之立法建議。

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策略之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另行報價 英文的問題,作者周志偉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採用個案分析法,以會計師產業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發展趨勢為基礎,應用產業分析與競爭策略理論,深入探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遭遇之問題與威脅,並就特定議題實際訪談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之關鍵決策合夥會計師,從經營策略面進行系統化之整理、分析與歸納。 本研究依據文獻探討、產業分析及個案事務所之深入訪談後,歸納整理提出以下結論:(一)大型公司客戶購買的是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品牌,但中小型公司客戶實質上需要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之專業知識、解決問題能力及服務態度。(二)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因較易快速統整內部資源,相較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眾多部門,更能夠快速回應客戶之跨域問題。(三)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針對客戶之特

殊問題,提供客製化及精緻化之服務,有別於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多半提供大型標準化屬性之服務項目。(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因業務性質需遵守眾多財金法令且有訴訟風險,故接案及報價較為謹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因業務適用之法令範圍較小,故能增加接案及報價之廣度及靈活度。(五)個案事務所藉由提升毛利率較高之節稅規劃、行政救濟及財務顧問等收入比重,降低傳統勞力密集之財務稅務簽證及記帳收入比重,成功將收入多角化,可在景氣衰退時,用每年固定之財務稅務簽證及記帳收入守成,另於景氣回升時,用節稅規劃、行政救濟及財務顧問等收入衝刺獲利。(六)個案事務所藉由大量研究新法令規章,從中佈局可能衍生之會計師商機,預作準備,當客戶有

需求時即能爭取到新客戶。(七)上市櫃公司雖委由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惟眾多企業主基於個人財富私密考量,其個人資產配置及節稅規劃常另行委由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服務,避免某一會計師即可一窺企業主之公司及個人財富全貌,近而創造出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機會。(八)個案事務所合夥會計師為與同業產生競爭區隔,藉由大量閱讀企管財金科技知識,以與新接觸之企業主討論經營層面問題,藉此取得企業主之尊重及信任,進而產生會計師各項業務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