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補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古蹟補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高點法商編委會的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左裕所指導 莊雯惠的 影響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意願分析-以臺北市為例 (2019),提出古蹟補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發展權、AHP層級程序分析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古蹟補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古蹟補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古蹟補償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古蹟補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 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教育常設展介紹 駱金威老師專訪
  
   剝皮寮歷史街區保存有相當完整的清代街型、清代傳統店屋、日治時代市區改正後的立面以及光復後改建面貌,其建築空間見證了艋舺市街的發展,對於都市紋理的延續深具意義。街區內並包含相當多的歷史軌跡,包括指定為歷史建築的廣州街123號-國學大師章太炎旅臺居所、永興亭船頭行、宋協興米店、呂阿昌醫師宅、日祥旅社、太陽製本所、秀英茶桌仔店、長壽號茶桌仔店、道教法壇-威靈壇、公共澡堂鳳翔浴室等,加上周邊聚集著龍山寺等古蹟和金紙店、中藥行、青草店、佛具店等傳統產業。因此剝皮寮歷史街區實蘊含了豐富的鄉土文化,為最佳的本土教學場所。 剝皮寮歷史街區緊臨老松國小南側,街區自日治時代的都市計畫即劃入學校用地,民國七十七年起歷經一連串的徵收補償作業,至八十八年六月臺北市政府確立「剝皮寮老街保存再利用」政策,將剝皮寮如期徵收, 以文化資產保存與本土教育共構之原則進行規劃。
  
  展示空間分為「特展」和「常設展」。特展區於東西側各設一處,東側設於廣州街107~121號,提供舉辦各種主題的特展和教學成果發表;西側設於廣州街139~149號,擬結合社區資源,介紹臺北地區的傳統產業。常設展則利用歷史事件場景和具特色的產業空間,規劃常設展主題,例如在剝皮寮東西側交接處入口廣場北側的「臺北、艋舺和剝皮寮聚落的發展」展示主題:原廣州街153~161號和康定路173巷8-12號的兩店面作為「傳統店舖情境模擬」;原康定路173巷39號太陽製本所作為「書的誕生」展示主題;原康定路173巷5號秀英茶室作為「茶飲與生活」展示主題;仍保留早期傳統店屋空間形式的康定路173巷3號作為「剝皮寮的常民生活」展示主題;原康定路167~171號永興亭船頭行作為「淡水河流域的河港變遷」展示主題;原廣州街123~125號國學大師章太炎旅臺居所作為「臺灣傳統和現代教育」展示主題;原廣州街97號和昆明街298~302號呂阿昌醫生宅作為「臺灣醫療的發展」展示主題。

影響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意願分析-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古蹟補償的問題,作者莊雯惠 這樣論述:

古蹟保存的意義在於延續歷史人類所生活的足跡,透過修復再利用及永續管理維護,可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及發揚多元文化。古蹟就土地權屬來看可分為公有及私有古蹟,其中公有古蹟受政府監督,容易被保存,私有古蹟在保存過程中,雖有稅賦減免及申請政府單位不定期的修繕補助,仍需自籌5-10%的修復經費,後續的管理維護如無足夠的財力與熱忱根本無法永續維護。觀目前在私有古蹟補償機制上有三種機制,分別為徵收、協議價格及容積移轉等三項,前二項在政府預算有限情況下,仍以容積移轉於自由市場上買賣為主要補償機制。1998年我國實施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至今逾20年期間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出個案約13處,其中10處位於臺北市,核給之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達101件,顯示臺北市運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制度已趨成熟,但相較於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及大稻埕容積移轉市場較小,尚有都市更新獎勵及危老獎勵等替代性較高的容積工具,因此在古蹟土地權屬整合困難、程序複雜及轉換公式較差的困境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市場是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在基地開發時容積移入的最後選項。本研究欲探究的是如何提高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包含建設公司、開發商等使用者)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意願?檢視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相關文獻,發現多著墨於法令及制度層面,由於案例稀少無法進一步探討實務困境,因此本研究檢視各類型容積移轉在法令申請限制及買賣條件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最佳使用方式為何?

再透過歷年臺北市政府核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例分析,何以致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願意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由於接受基地考量使用容積移轉前,受各項規劃工具影響,依據開發方式、開發基地本身條件不同,進而影響使用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類型,其考量因素甚多,故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現行法令限制、買賣條件及歷年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案例分析,交叉分析及歸納整理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在面對容積移轉時考量因素及可能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因素,包含財務誘因、法令限制、交易制度及教育宣導等四大面向及十六項因素,運用AHP層級程序分析法針對影響因素進行問卷調查,最後計算因素權重值順序分析,確認接受基地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意願,依

實證結果提供政府擬定相關法令及容積移轉兩造基地所有權人市場建議與參考依據,進而強化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可行性,提高古蹟所有權人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自籌率,引導古蹟所有權人永續保存文化資產。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為了解決古蹟補償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不動產證照考試(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實務、研究及相關高普初考、特考之最佳工具書。   ⊙蒐錄至最新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如: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1.05.23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建築法」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發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2.18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   ‧110.04.26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

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10.01.20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二編債」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四編親屬」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編總則」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等。   ⊙本書於條文之後,增列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方便使用者之查閱。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古蹟補償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