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澤寫的 公職考試講重點【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2版)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營建法令輯要95年度合訂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建法規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99 11 17) .........1-392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04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04 9 3) ..................1-437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碩教育 和詹氏所出版 。

南華大學 文化創意事業管理學系 趙家民、賴文儀所指導 蔡文璟的 文化資產防火安全之研究―以嘉義縣古蹟寺廟為例 (2021),提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防火安全、古蹟寺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陳維東所指導 馬明輝的 古蹟修復工程屋瓦材料之探討—以嘉義縣民雄日式招待所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古蹟修復、歷史建築物、縮短工期、水泥瓦、抗折試驗的重點而找出了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取.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則補充:下載附件:. 1080416-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有關1010618「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取.歷史建築及聚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職考試講重點【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2版)

為了解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洪澤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的科目很明顯是以法規為主的科目,主要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母法及其衍生各項子法,再配合一些內政部的法規。雖然以法規為主但不要因此而陷於死記法條的泥沼,畢竟所有考試不是為考試而考試,而是作為是否勝任職務的依據;因此瞭解文化資產形成的背景及其意義,並從實際中找到佐證是準備本科的方式。   本書以淺顯易懂的文字帶領考生走進文化資產的世界,再從世界觀點帶入文化資產法規,從中瞭解所有法規形成的背景,最後從世界趨勢及實際案例中加深考生對這些法規的認知。為了更能掌握命題方向,配合內文皆穿插相關的考古題,增加考生對命題模式和答題方向的掌握。   總之準備此科目

別一味死記法條,透過對文化資產的瞭解及多方查閱相關報導,增加對文化資產的興趣,再依此參酌法條,屆時法條自然會方便記憶,於應考時更能得心應手。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化資產防火安全之研究―以嘉義縣古蹟寺廟為例

為了解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蔡文璟 這樣論述:

  依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台灣地區每年均有古蹟建築物發生災害,歸納分析造成損害發生原因如下:颱風導致建築物毀損、地震災害造成建築物坍塌、火災發生造成大面積損燬、燃放爆竹不慎引燃等因素;為有效降低甚至避免古蹟災害風險,有系統性的先期計劃和有效率的防災需求視為減少災害不可或缺之探討要素,由防火機制與建立防災思維,建立相關指示使管理者在自我定期的檢查與平時設備維護中落實防火管理,並加強古蹟場所各項災害編組訓練以及演練,以達災害風險之辦識與分析之目標。  本論文將針對嘉義縣古蹟寺廟歷史背景、建築結構、日常管理之維護、用火行為及周遭環境的調查,再透過文獻資料與田野調查的分析,獲得研究成果,針對古蹟寺

廟之火損的成因及防火安全預防措施提出具體建議如下:一、擬定針對古蹟寺廟火災防治對策。二、制定寺廟古蹟防火管理人制度。三、成立古蹟巡守隊及相關應變措施。

營建法令輯要95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5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古蹟修復工程屋瓦材料之探討—以嘉義縣民雄日式招待所為例

為了解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馬明輝 這樣論述:

台灣地理位置處於北緯23.5度,環太平地震帶,是個四季分明的海島型國家,房屋結構不僅須承受春夏秋冬自然氣候,更須對抗不定期的大小地震。在強烈的環境衝擊下,熱漲冷縮加速房屋建材嚴重損害,導致屋頂及牆面常有漏水的情況。明清兩時期以閩南式建築為多數,屋頂材料皆以仰合瓦為主。日治時期因水泥開始被大量使用,水泥瓦逐漸成為屋頂的主要建材。儘管水泥瓦及牆面屬須常態性保養維護的建材,當時的使用年限為50年回歸期設計,通常水泥瓦都是使用到房屋漏水或屋架損壞,才會進行修繕。文資法規規範以修舊如舊凍結式的修復過程中,經常遭遇到應當修繕、亦或是經費不足、調研及規劃階段趕工、設計不夠精密、行政作業流程冗長和與實務面執

行出現落差等窘境。本研究希望透過水泥瓦抗折及吸水試驗進行分析探討,期望獲致明確的數據,做為水泥瓦是否更換的判斷依據。本研究收集各年代水泥瓦新品及使用過舊水泥瓦共有18戶,收集範圍在嘉義以南,有民宅、宿舍、車站、廳舍、賓館,歷經二十年,水泥開始出現中性化現象。抗折試驗發現約使用80年後會有明顯弱化現象,以致未達抗折試驗標準部分瓦片,經匠師目視判定,折斷斷面出現母材拌合不均現象,應是主要的破壞因素。本研究成果可應用在古蹟修復工程或使用水泥瓦的房頂,日後對於是否更換水泥瓦的問題,能以明確的分析數據供作參考比較,避免浪費材料或工期延宕,以減少變更縮短工期,達成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