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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陳舒捷的 房地交易所得稅制之研究 (2015),提出南區國稅局退稅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不動產利得稅、奢侈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區國稅局退稅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交易所得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退稅查詢的問題,作者陳舒捷 這樣論述:

2015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並於同年月24日經總統公布後,明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次修法,揚棄舊制基於稽徵經濟,以擬制價格推估所得課稅之規定,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是近年來稅制史上最重大的變革。惟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際,部分議題未經充分討論,其主要議題有:一、土地增值稅之存與廢 房地合一稅建制之時,採取以課稅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方式,消除重複課稅,暫時迴避修憲之爭議。但真的如部分學者所主張,憲法第143條之規定,對土地增值僅得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得

以房地合一稅代替之?二、操控房地價格,規避營業稅 房屋及土地在民間交易習慣上,始終是以房地併計單一價格進行銷售,沒有任何可以清楚分辨其房地各自單一價格之資訊或數據存在。徵納雙方如何拆分房地銷售價格,以計算營業稅額,仍造成彼此之困惑。三、處分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不動產課稅之疑問 房地合一稅新制以繼承時或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似有將原始取得成本認定為所得之嫌,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不無疑義。四、以實價登錄之價格做為課稅依據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究竟包括那些相關配套措施要完全建立,立法

者對之未有相關說明,迄今尚不得而知。本文擬從學者之觀點與外國立法例,深入探討前揭議題,希冀房地合一新制之建制,能更臻完善。另本文認為2011年制定之奢侈稅條例不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不當扼殺不動產市場交易量,應予以揚棄,實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