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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https://www.tttb.gov.tw/UploadFile/20220407152031.odt也說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暨印花稅講習會簡章. 一、講習目的:輔導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熟悉相關稅務法令,以正確處.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柯格鐘所指導 李淑鈴的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與衍生問題探討 (2012),提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講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加值型營業稅、加值稅、自用乘人小汽車、兼營調整、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非交易對象憑證、跳開發票、營建業借牌營業、二資社、合作店、漏稅罰、行政罰。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黃偉菱的 加值型營業稅法上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不實進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區國稅局講習會講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東國稅局22日舉辦遺產及贈與稅暨房地合一税申報實務講習會則補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與社團法人台東縣地政士公會訂於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14 ... 上課講義放置於前揭網站常用服務專區/講習會講義項下,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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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南區國稅局講習會講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與衍生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講義的問題,作者李淑鈴 這樣論述:

釋字第660號解釋認同財政部「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於計算漏稅額時不准扣抵銷項稅額」之見解,引發許多批評。稅捐機關期以進銷申報勾稽制度達成課稅目的,惟是否不利益均應由納稅人承擔?又准許扣抵是否必然破壞營業稅申報制度? 660號解釋是否合憲?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四知名品牌服飾所屬的外商在台分公司因合作店經營案遭裁處罰鍰新台幣5億多元,業者曾揚言不排除從台灣撤資。案件於釋字第685號解釋後,仍未解決問題,究竟該等案件是否違反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目的?是否真的逃漏稅?是否無減免處罰途徑?加值型營業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採

稅額扣抵法,進項稅額得否扣抵對徵納雙方均係非常重要之議題。本文探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規定之合理性、相關之補稅與裁罰及依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則銷售時應否課稅等問題,自加值、加值稅定性、租稅原則、扣抵權本質、營業稅相關法令、立法目的、司法判解、學術見解、行政罰法與相關法理及實務案例等,分析探討問題,並引入外國法令與法院實務為比較,研究提出以下結論與稅制改進建議,為相關問題提供解決途徑與參考。加值型營業稅法制上為銷售稅,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本質為消費稅,允許營業稅轉嫁,為法定間接稅。原則上與應稅銷售相關非屬消費性質之進項稅額應准扣抵,俾租稅中立並量能實質課稅。進貨依規定須取得直接銷售人開立符合規定

之憑證,始得扣抵。關於有無進貨與是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稅捐及行政法院實務,均就事實及證據,依經驗及論理法則為綜合判斷,惟分析查證程度不同及就個案有否故意過失之審酌不同,致結果或不相同。有進貨事實之認定重點為有東西、有付款、付款有來源、資金無回流;在有進貨之前提下,實務上係以實際收款人(最終資金流向)為實際交易對象之判斷關鍵點。基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本旨在於前後手相互勾稽,各階段交易不被隱藏,避免增加稽徵成本,達成應課稅者已課稅等目的,原則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不得扣抵,惟對於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進項扣抵之補稅與裁罰,尚應考量立法目的及主觀的注意義務等,及確實依行政罰之三階理論

論罰。建立類如英國法制之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得扣抵之審酌判斷標準及德國法制之妥當性理由得專案減免稅捐債務之作法與改善廢棄物買賣進銷扣抵制度,並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執行,應有助解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合作店、二資社及營建業借牌營業等諸多案件之問題。關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不得扣抵規定,其解釋與適用,應確實依業務相關性、立法目的及營業稅係消費稅之本質,作為得否扣抵之標準。又自用乘人小汽車如購買時已支付進項稅額惟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者,其未來銷售時,依衡平觀點,應得免徵營業稅。另兼營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可開放准許其他公平合理之分攤方式;大額進項固定資產可延長其調整期間。至納稅人短漏

報銷售額,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考量比例原則,建議修法於合乎一定條件下,准其於計算漏稅額時扣抵。

加值型營業稅法上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講義的問題,作者黃偉菱 這樣論述:

中 文 摘 要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及研究使用之方法,並界定研究範圍及架構論文之結構,期能對相關爭議問題有所釐清並提供解決途徑。第二章 營業稅租稅債權債務關係營業稅為消費稅,其與所得稅之概念並不相同,而實務上往往忽略其性質,故本章先由其租稅債權債務關係了解起,次對我國營業稅制度予以概述,自民國26年實施統一發票制度,採多階段營業總額課稅方式課稅,民國75年營業稅制作一重大變革,乃由總額型營業稅改為加值型營業稅,即銷售額乘以稅率後之銷項稅額減除進貨金額乘以稅率後之進項稅額,依法報繳即可。於此一制度下,進項稅額成為加值稅體系中最重要之一環。第三章 營業人取具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法律關係之探討實務上對營業人有進貨事實、無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法律關係之探討,實務上營業人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違章態樣談起、准否扣抵問題、有無稅法上不當得利及租稅行政罰等方向探討,本章由是否所有進項稅額皆可扣抵,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有未依規定格式者、有與業務無關者。如前所述,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態樣有可分為取得虛設行號及非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中虛設行號統一發票又為實務界所特別重視者,實務界認為,虛設行號乃依相關法令登記後,向國稅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於取得統一發票後即從事販賣發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有需求之營業人,取得

該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國庫蒙受損失,本文將虛設行號基本概念一併介紹。並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9條、第33條、第51條第5款,討論於現行制度下,對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營業人追補稅款,國家有無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對於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之處罰,應以處行為罰已足,或是應處漏稅罰。第四章 租稅行政罰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舉證責任,財政部83年函釋區分開立發票人是否為虛設行號,而有不同處理方式,取得憑證開立發票者若被認定為虛設行號,國稅局舉證責任是否因此降低,本章將一併討論。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就本研究之結果與建議,以要點式說明與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