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講習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逢甲大學 商學專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向才所指導 許雅茹的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務代理人、薪資查核、資金異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柯格鐘所指導 李淑鈴的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與衍生問題探討 (2012),提出因為有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加值型營業稅、加值稅、自用乘人小汽車、兼營調整、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非交易對象憑證、跳開發票、營建業借牌營業、二資社、合作店、漏稅罰、行政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南區國稅局講習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區國稅局講習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的問題,作者許雅茹 這樣論述:

摘  要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係屬成熟期,公平會禁止各稅務代理人公會對價格做規範,故稅務代理業務容易陷入低價競爭,然而法令變動趨於嚴格且賦予稅務代理人檢核義務、政府機關資料庫連結使稅捐稽徵機關擁有較完整的大數據,對營業人的異常抽查準確程度亦較以往來的高,都讓稅務代理人增加營業成本亦可能產生執業風險。 本研究就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各項公文、新聞稿與講習會之資料,分析近年來主要查核方向與未來趨勢,並以薪資與資金異常查核為例,分析稅捐稽徵機關主要查核方式與如何因應,最後就目前現況提出相關提醒與建議。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與衍生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講習會的問題,作者李淑鈴 這樣論述:

釋字第660號解釋認同財政部「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於計算漏稅額時不准扣抵銷項稅額」之見解,引發許多批評。稅捐機關期以進銷申報勾稽制度達成課稅目的,惟是否不利益均應由納稅人承擔?又准許扣抵是否必然破壞營業稅申報制度? 660號解釋是否合憲?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四知名品牌服飾所屬的外商在台分公司因合作店經營案遭裁處罰鍰新台幣5億多元,業者曾揚言不排除從台灣撤資。案件於釋字第685號解釋後,仍未解決問題,究竟該等案件是否違反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目的?是否真的逃漏稅?是否無減免處罰途徑?加值型營業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採

稅額扣抵法,進項稅額得否扣抵對徵納雙方均係非常重要之議題。本文探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規定之合理性、相關之補稅與裁罰及依規定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則銷售時應否課稅等問題,自加值、加值稅定性、租稅原則、扣抵權本質、營業稅相關法令、立法目的、司法判解、學術見解、行政罰法與相關法理及實務案例等,分析探討問題,並引入外國法令與法院實務為比較,研究提出以下結論與稅制改進建議,為相關問題提供解決途徑與參考。加值型營業稅法制上為銷售稅,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本質為消費稅,允許營業稅轉嫁,為法定間接稅。原則上與應稅銷售相關非屬消費性質之進項稅額應准扣抵,俾租稅中立並量能實質課稅。進貨依規定須取得直接銷售人開立符合規定

之憑證,始得扣抵。關於有無進貨與是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稅捐及行政法院實務,均就事實及證據,依經驗及論理法則為綜合判斷,惟分析查證程度不同及就個案有否故意過失之審酌不同,致結果或不相同。有進貨事實之認定重點為有東西、有付款、付款有來源、資金無回流;在有進貨之前提下,實務上係以實際收款人(最終資金流向)為實際交易對象之判斷關鍵點。基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本旨在於前後手相互勾稽,各階段交易不被隱藏,避免增加稽徵成本,達成應課稅者已課稅等目的,原則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不得扣抵,惟對於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進項扣抵之補稅與裁罰,尚應考量立法目的及主觀的注意義務等,及確實依行政罰之三階理論

論罰。建立類如英國法制之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得扣抵之審酌判斷標準及德國法制之妥當性理由得專案減免稅捐債務之作法與改善廢棄物買賣進銷扣抵制度,並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執行,應有助解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合作店、二資社及營建業借牌營業等諸多案件之問題。關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不得扣抵規定,其解釋與適用,應確實依業務相關性、立法目的及營業稅係消費稅之本質,作為得否扣抵之標準。又自用乘人小汽車如購買時已支付進項稅額惟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者,其未來銷售時,依衡平觀點,應得免徵營業稅。另兼營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可開放准許其他公平合理之分攤方式;大額進項固定資產可延長其調整期間。至納稅人短漏

報銷售額,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考量比例原則,建議修法於合乎一定條件下,准其於計算漏稅額時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