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局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南區國稅局局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哲勝,陳明燦,吳小燕,李榮唐,林家祺,張進德,呂坤宗,張鈺光,林恭正,蘇建榮寫的 房地合一課徵交易所得稅法律與政策 和蘇麗娥,封昌宏,李文欽的 租稅救濟法及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會計學系企業高階管理 陳光谷所指導 湯瓊淑的 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之研究 (2004),提出南區國稅局局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南區國稅局局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合一課徵交易所得稅法律與政策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局長的問題,作者謝哲勝,陳明燦,吳小燕,李榮唐,林家祺,張進德,呂坤宗,張鈺光,林恭正,蘇建榮 這樣論述:

  今年(2015年)最熱門的修法議題,其中之一是房地合一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的修法內容,台灣法學基金會與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於2014年 12月27日共同舉辦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法制研討會,將相關議題作深入探討。藉由學者專家們深入討論,許多議題的利弊得失,顯得具體而明確。為了促使房地 合一課徵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的修法更加周延,本會覺得有必要將學者專家的高見出版成專書,以提供立法政策上有較明確的價值抉擇,因而有本書的出版。 本書特色   本書針對房地合一課稅所涉及的各項議題,分章逐一深入探討,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別為合憲性、取得成本認定、交易價格認定、分離課

稅與稅率、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優惠、原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銜接、避免重複課稅及廢除奢侈稅,第十章為結論。   房地合一課稅目前仍爭論不休,本書是市面上唯一針對各爭議作深入探討的專書,閱讀此書,當可瞭解各方案的利弊得失,也可以作為日出條款、分離課稅與稅率、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優惠及廢除奢侈稅等重大爭議事項的法律與政策的決策參考。

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之研究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局長的問題,作者湯瓊淑 這樣論述:

摘要租稅之徵收如以其繳稅人與實際負稅人是否為同一人分,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繳稅人與負稅人為同一人者為直接稅,間接稅由於繳稅人與負稅人並非同一人,且非按個人所得之大小決定其納稅能力,故被認為是一種不夠進步之稅。但直接稅則不同,以綜合所得稅而言,其稅負難以轉嫁,並按個人所得之大小以決定納稅能力,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稅係直接稅被認為是一種進步之稅,因此專家學者常以直接稅比重之高低衡量一國之稅制是否進步。我國自八十七年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其要旨係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而為一;故主要規定為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時,可抵繳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兩稅合

一之後,我國實質上即可謂已取消「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性質僅屬「股東個人所得稅之扣繳」。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所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中扣抵」。此一變革讓綜合得稅在稅制中的地位更顯的重要,而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其精髓在於量能課稅,高所得者高稅賦以符合社會公平。本研究以社會上一般所公認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高所得者為研究對象。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制,而制度的設計應以輔導納稅為主非以處罰

為目的,政府籌措財源主要來自於租稅,綜合所得稅在賦稅收入佔相當大的比重,而執行業務所得係綜合所的稅十類所得中的一項,本研究將針對研究主題「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稅務法令規章及解釋函令等作深入的探討,以期在複雜的租稅環境下,提供執行業務者能遵循適用之參考,可以降低執行業務者短漏報所得,免去納稅義務人補稅送罰及稽徵機關省去了補稅移罰的稽徵工作。本研究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轄內六縣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89年至91年就其申報核定件數為樣本,研究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者採按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收入費用標準申報(含設帳申報案件達書面審核標準)或依規定設

帳申報查帳,以執行業務者暨其他所得者申報核定件數統計分析,按業別統計探討其選擇採用逕行核定或申報查帳,並彙整專家訪談意見,希望研究獲得之結論能對稽徵機關擬定政策時提供參考與建議。關鍵詞: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租稅救濟法及實務

為了解決南區國稅局局長的問題,作者蘇麗娥,封昌宏,李文欽 這樣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