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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常見問題也說明:Q2:如有以下票債信用異常狀況,將無法申請本勞工紓困貸款。 1.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 ... 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姚其聖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2013),提出勞工紓困貸款催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行政執行、審查標準、執行名義審查之必要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維音所指導 陳贊文的 全民健保下經濟弱勢者之困境與法律上之解決可能性 (2008),提出因為有 人性尊嚴、社會救助、社會保險、醫療保障、全民健保、經濟弱勢者、財產權、生存權、基本權功能、基本權、反面推論、類推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紓困貸款催繳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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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紓困貸款催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工紓困貸款催繳的問題,作者姚其聖 這樣論述:

摘要 行政執行是國家直接以強制力實現法律效果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所有國家行政法制中,侵害人民權利強度最深的法律,在立法高密度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高密度審查之要求下,依循李惠宗教授法學方法論之四個層次──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之理路意脈,層層推進,終成全文。 本文共分十三章,第一章與第二章是本文之基礎理論。從法的本質論出發,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進行審查,建立一個共通的法則,以為爾後各章敷演論述之根基;並著墨於立法論的探討,旨在檢討行政執行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的本質或符合憲法所揭示的價值秩序。 第三章至第五章是本文之總論。直接就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明定,三種法

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從事法解釋論的討論,除對法律文義之理解外;更多的是出於法律文義之外的義理探索,實際上反映的是,立法者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理解、闡釋和引申、發揮,企圖將抽象的法律具體化,使之成為可操作運用之工具。 第六章至第十二章是前述各章理論的具體運用,針對當前執行實務所發生之爭議問題,進行法律適用論的探尋,旨在追求個案法律涵攝之正確性,應證抽象法律適用到具體個案之妥當性。 第十三章研究結論。歸納整理前述各章具原創性之見解,將複雜的推論進程,以執簡馴繁之法,明確其大意,指涉其全貌。

全民健保下經濟弱勢者之困境與法律上之解決可能性

為了解決勞工紓困貸款催繳的問題,作者陳贊文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95年3月開始實施全民健保以來,絕大多數國民之醫療照顧均含括在此體系之中,然對於經濟弱勢者無力繳納保費而造成窮人就醫障礙之問題,至今仍未能妥適解決。具備社會救助資格認定之低收入戶雖能得到政府全額補助,然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歷年來總人口中能符合社會救助低收入戶基準者,僅在百分之一上下;而在百分之一以上的貧困人口即必須依賴自己籌措健保保險費。以非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而依法屬於第六類被保險人中的其他地區人口為例,國家對其僅補助40%,每人每月仍需負擔法定額659元,此一固定的保費支出即可能碰觸及極敏感的生存基礎所需。此外,作為一種催繳保險費之手段,「暫行拒絕給付」之規定對於陷入貧病交迫之

保險對象的影響尤為重大。就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之相關意旨,值得吾人關注再三。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探討包括低收入戶與非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於全民健保相關法制之下可能遭遇之困境,分就法律層次及憲法層次尋索其解決可能性;並意欲凸顯貧無立錐之地的人民在面對國家所建構的全民健保制度時,憲法基本權規定對其之意義與功能所在。在論文架構上,本文共區分為六章。第一章,說明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等問題。於問題意識之闡述中,並提出一虛擬事例,作為自始至終貫穿本文之檢驗與探討對象。第二章,為了呈顯本案當事人就醫障礙之醫療照護困境,以適用於本案之全民健保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作為觀察對象,對照於具備低收入戶資

格者依據全民健保法相關規定可受之保險費補助,繼而對全民健保法制對於兩種經濟弱勢者在醫療照護上的差別處遇之緣由提出檢討。接續,為了替本案當事人尋找法律層次上妥適的請求權基礎,本文走過整個法律闡釋活動的流程,在得出法律論斷後,並隨即援引釋字第472號解釋之相關意旨來加以檢討。第三章,上升到憲法層次的高度,嘗試挑戰立法者的意志,對系爭公權力措施進行違憲審查。在此,經由憲法第23條所開展出來的檢驗基本權限制是否合憲的三段思維方式,探討本案當事人某甲能否啟動生存權與財產權之防禦權功能以排除系爭公權力措施對其基本權之恣意干預。第四章,分就衍生給付請求權及原始給付請求權展開論述,並引介通說否認原始給付請求權

所持的「通案觀點」之理據。章末則以本文所再三置意的「個案視野」之立場,對所謂「通案觀點」提出基本的反詰。第五章,基於對「個案視野」之強調,本文藉由「社會承認理論」對「人性尊嚴」之保護內涵進行再確認;接著,據此保護內涵對作為基本權釋義學總論之基本權功能體系重行理解;最後,依本案事實導出某甲具有原始給付請求權。第六章,總結前述諸項法律論斷,並強調:「個案視野」才是回應人民權利保護的應有立場,「人性尊嚴」才是個案推導原始給付權的思維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