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孟璇,黃超駿寫的 勞動實務問題Q&A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王文忠的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2018),提出勞工局舊制退休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人格自由發展、社會保險、企業退休金、永續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周兆昱所指導 陳光輝的 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 (2015),提出因為有 受僱醫師、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時、職業災害、退休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工局舊制退休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王文忠 這樣論述:

勞工在勞動關係中係處於結構性的劣勢,而勞雇雙方在先天本質上便具利益矛盾對立,各自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鬥爭。最高工資、最少工時、最優福利、退休金最優最高給付是勞工的利益最大化,而雇主則是以最長工時、最低工資、最少福利、退休金最低最少給付為其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狀況下,勞工所期盼的是最優最高給付的退休金以滿足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所需,雇主所期盼的是以最少最低給付退休金降低其人事成本,在如此的勞資利益對立之下,勞工的退休保障究竟要如何處理,始能符合憲法、社會法與勞動法的規範意旨,這是我們應該深思與探討的問題。為探討該等問題,本文將問題意識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是什麼?其保障的法理基礎為何

?勞工的生存權、財產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要如何保障,尊嚴要如何維護?勞工退休保障之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內涵與機制又是什麼?勞工保險與企業退休金對勞工的退休保障是否足夠?制度又有何缺失?對於該等缺失應如何進行調整與補足?基於上揭問題意識,本文將探討的面向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多元退休所得及其永續、勞工保險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企業退休金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以及勞工退休保障之缺失與其改革相應之對策等項,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檢討,並依分析探討的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文透過對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討論、對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多元與永續的分析、勞工保險與企業退

休金對勞工退休保障等事項深入的探究,無非是為了能夠發現制度規範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與缺失,以及提出相對應的對策來調整與修正和改善該等法規範的缺失與不足,讓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結構性劣勢的勞工,能夠有一個完善的退休保障法制,以保障其退休基本生活。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基本的核心價值事項,勞工退休金制度亦不例外。勞動力與退休金的關係、退休保障責任的承擔以及退休所得的維持與調整是勞工退休保障的本質內涵之核心事項,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建立,係依據憲法的規範與大法官解釋的論理共同構成勞工退休保障的法理基礎。人的存在是一切的基礎,人的生存與持續的發展必須依賴各種生活資源,從而,對於個人的生存權、財產

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應該予以保障,同時尊嚴應予以維護,退休金制度之目的亦在於此。一個良善的退休金制度,其退休金來源與途徑必須是多元與多樣,不論是勞工保險,還是企業退休金,都能為勞工提供低風險的退休收入,以供退休勞工能夠抵禦各種社會風險,基本生活獲得保障,倘制度規範產生不足或發生種種缺失,應該即時的予以調整修正,不能怠慢與輕忽,以免侵害勞工退休權益。社會、經濟與政治等外在環境,常處於變動不居的狀態,甚至是瞬息萬變,因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隨著外在環境的變化而調整,以保障勞工退休基本生活,並讓制度與財務能夠永續發展。

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

為了解決勞工局舊制退休金的問題,作者陳光輝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以文獻分析、實務見解及判決研究綜合運用,探討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受僱醫師之現行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上之規定。我國於1984年實行勞動基準法,其內容乃關於勞動契約、工時、退休及職業災補償等勞動條件之規定,基於一體適用之原則,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有窒礙難行之行業或工作者,得經勞動部指定公告排除適用。自1988年當時勞委會公告首批適用對象後,至今已達25次公告適用對象。醫療保健服務業遲於1998年方納入適用範圍,該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人員皆適用勞

動基準法,惟醫師排除在外。在現今健保制度下,受僱醫師因超時工作,發生職災之案例日趨益增,監察院亦對勞動部及教育部對此提起糾正。受僱醫師過勞案件以2009年蔡姓醫師疑似過勞官司為全國首宗案例,隨後2012年又有林口長庚醫院張姓醫師因職災請求退休金案例。在社會一片支持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聲浪下,主管機關因考量相關因素而遲未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本文藉以探討受僱醫師之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出結論與建議,以期許作為未來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之立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