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宗賢寫的 精緻團隊的80則關鍵問答:這是一本具有百萬價值的人資管理手冊 討論所有企業都想化解的挑戰 和陳業鑫的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約用人員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標準作業程序也說明:簽章(但不因當事人不簽名而失其效力),依勞動基準法及.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當事人不得異議。 ... (一) 資遣案經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將「資遣員工通報表單」送.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聖 和天下雜誌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勞基法資遣不適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資遣員工10日內通報違者最高罰15萬- 惜福人力集團則補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以及第20條(如員工不適任等理由)資遣員工,應依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資遣不適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精緻團隊的80則關鍵問答:這是一本具有百萬價值的人資管理手冊 討論所有企業都想化解的挑戰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作者陳宗賢 這樣論述:

  企業經營,多少都會遇到想不通的困擾、跨不過的瓶頸、解不了的難題;或者對於這些困擾、瓶頸、難題,有了對策,卻不確定是不是上上策。     別煩惱!本書作者將他多年來在經營輔導中與課堂上常被問到的人力資源相關問題,該如何有效化解,整理成經營決策的80則KM(Knowledge Management)。     有了它,經營決策者可以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更精進於經營效益的提升。   有了它,當別人還在束手無策,你可以快速突破超越領先!     也誠摯提醒:   搭配《為什麼我不缺人?》,效果更佳!先把人資管理的「選用育評留」五大機制整建起來,80%的煩惱就迎刃而解,剩下20%的煩惱,只要用對

對策,就海闊天空。   好評推薦     經營者需要的往往不是一大套理論或一堆書冊。看了很多書,聽了很多課,關鍵時刻派上用場的往往就是那幾句關鍵的話。那幾句關鍵的話內含了多年來實證的經驗和理論印證的心得,最有共鳴,也最有提策之效。80則問答,對需要關鍵提示的CEO來說,如同是隨身攜帶的決策幕僚。——聯聖致鼎管顧集團執行長陳致瑋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作者陳業鑫 這樣論述:

20個勞資地雷X 40種應對流程與話術範例, 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經理人調度人事不擔心,上班族明白權益不吃虧。   ‧招募應徵為什麼不可以問家庭狀況、不能做心理測驗?   ‧在家上班的員工怎麼打卡才合規範?   ‧周年慶、促銷季工作爆增,怎麼談加班不觸法?   ‧實習生協助處理行政工作為什麼有違法令?   現在的主管工作多、業績壓力大,而且還有法律風險。勞資法規愈來愈嚴格,企業動輒觸法,管理員工的第一線經理人可能一開口就觸法,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而上班族也經常弄不清楚法規,搞得與公司關係緊張,或讓自己的權益白白受損。   了解勞資法律規範真的有這

麼難嗎?其實只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識,就不會犯錯。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他用大量的實務案例,說明勞動法規中人權與職權的分界,釐清歧視與平等,列舉最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告訴你如何運用法律,從招募、獎懲到離職,每一關都加強和諧的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風險。   .招聘   面試時問對方家庭狀況、做心理測驗居然都可能觸法?約聘人員該享有正職員工的福利嗎?   .獎懲   公司每年一定得發年終獎金嗎?員工如果經常遲可以扣薪水嗎?   .工時與休假   一例一休上路後排班怎麼辦?變形工時怎麼計算?生理假一定要准

假嗎?   .資遣與離職   試用期滿不適任,可以請員工走人嗎?哪些狀況員工可以自己提資遣?   本書每一篇應對一個問題,附上法律處理流程與合法的應對策略,   遇到問題就能隨時參考,快速了解,一步一步解決問題。 好評推薦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 李育家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邵瓊慧   職場作家 謝文憲   資深職涯顧問師 郭南廷(熱血people人資暗黑棋局)   「法律白話文運動」副總編輯 林大鈞   「推薦這本《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希望透過本書能為更多的台灣中小企業,預防勞資糾紛產生,雙方共享打拚的美好成果。」──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 李育家

  「陳律師透過其多年的實務經驗,在招聘面試、管理員工、加班排假乃至離職解雇、發生職災等場景中,挑戰勞方自以為理所當然的觀念或直指許多企業主的迷思,並提出平衡論述及具體建議,相信不論是企業主、人資主管或勞方讀之,都能受益良多且看得津津有味。」──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邵瓊慧   「透過勞動檢查的實戰經驗學習確實扎實,但付出的學費累積下來,對於公司肯定也是沉重的負擔。本書將艱澀的條文轉化成實際案例與生活化的說法。若你是一位對於勞動關係感興趣,又或勞動關係正是你工作的一部分,那這將是會實質幫助到你的工具書。」──資深職涯顧問師 郭南廷(熱血people人資暗黑棋局)   「本書無疑是了解勞動法

規的絕佳利器,勞工可藉此建立法規意識自我保護、資方亦可獲得指引建立良善勞動環境,值得您將它放入購買清單的首選。」──「法律白話文運動」副總編輯 林大鈞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基法資遣不適任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