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李珮禎的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2021),提出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制專業人員、科技業工程師、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時間、加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科技產業之責任制專業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行性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的問題,作者李珮禎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為重要勞動條件之一,於勞動基準法定有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為配合新興行業之勞工適用勞基法的同時卻不適於傳統之工時制度,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作為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即應運而生。然此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在實務上卻有遭濫行使用之疑慮,例如科技產業之工程師多與雇主約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而其過長之工時及加班費給付等問題則時生爭議。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五類工作者,其工作特性並非相同。本論文以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責任制專業人員」為研究範圍,並進一步以科技業工程師為研究對象。同時採取質性訪談之研究方法,訪談科技產業下無晶圓廠積體電路設計業之工程師,以探討業界工時現況等議題。本論文首先討

論責任制專業人員排除工時基準適用要件之相關問題。再以訪談方式瞭解科技產業之工程師適用責任制專業人員後,其現況及缺憾,並釐清該種工作者所需要之勞動條件保障為何。復參考比較法上工時基準除外之規定,探尋其中有無得以作為我國責任制專業人員日後修正之啟示者。最後綜合前開各章內容,除作出歸納結論之外,並試著提出科技業工程師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責任制專業人員,其中之可行性及相關建議。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動部基本工資2022公告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