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治宇寫的 法學緒論(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地方特考‧一般警察‧鐵路‧司法 ‧農田水利署考試‧各類相關考試適用) 和三民名師群的 2023公民小法典(法條分類整理+精選試題)[年年熱銷,上榜生必備](初等/五等/鐵路佐級適用)(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林毓堂的 以法人格否定理論研究雇主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法人格否定、法人格否認、公司人格否定、揭開公司面紗、實體同一、實質管理權說、多重雇主、雇主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緒論(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地方特考‧一般警察‧鐵路‧司法 ‧農田水利署考試‧各類相關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作者陳治宇 這樣論述:

  新法+新題必考範圍全新攻略!   搶新!搶鮮!~納入重要修正公布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111.6.22   著作權法111.5.4、111.6.15   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110.12.8   刑法111.1.12、111.1.28、111.2.18   刑事訴訟法111.2.18   法院組織法110.12.8、111.2.18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111.6.22(112.8.15施行)     ◎直擊考點,完全命中   囊括各類科法學緒論之考試範圍,萬無遺漏。     ◎專業專精,品質保

證   新法新修,題目合乎時宜,時事重點一本掌握。     ◎必考演練,高效學習   題隨文走、即學演練,厚植應考實力。   本書特色     ◆內容安插「考題觀摩」及「重要條文」,使考生實力大躍進。   ◆論列「觀念補充」及「法學教室」,幫助考生延伸性學習。   ◆完整蒐羅歷屆試題,精選分至各章;並以QRCode提供最新之111年高普考試題觀摩,完全掌握命題趨勢。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

2023公民小法典(法條分類整理+精選試題)[年年熱銷,上榜生必備](初等/五等/鐵路佐級適用)(八版)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2022年2月最新修正法條!   ★四大類42種法規彙整!   ★內嵌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等相關試題等相關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書適用】   這本《公民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初等考試   .鐵路人員佐級考試(鐵路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特)/司

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海岸巡防人員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初等考試不限學歷,凡是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報考。該考試每年固定舉辦,提供不同領域人才的公職就業機會。考生可依自身學習背景及興趣來選擇自己喜歡的類科,應考科目大多都是學校的必修科目,讓各類科考生在報考時就擁有一定程度的競爭優勢。   初等考試只考四科,且全為選擇題型,一經錄取起薪可達三萬元,並享有完整公務員福利,絕對是有心在公職領域打拼的最佳入門選擇!   相較於初考由中央政府開缺,全國統一選填志願分發;地方特考則是由各地方政府開缺,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的方式,工作地點離家比較不會過遠。加上地方特考與初考考試時間

差不到1個月,因此以初考為目標的考生也可以加報地方特考五等,一次準備,二次上榜機會。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公民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5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公職五等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不到7年已第8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接近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

師群根據初考/鐵路佐級/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個人、家庭相關法規、國家、政府與政治相關法規、民主與法治相關法規、經濟相關法規、」四大類42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公職五等專業科目《公民》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公民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

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1-110年初考/鐵路佐級/司法人員/地方特考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與最新重要修法條文。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刑法(111.02.18)   (1)由於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九十一號解釋,宣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保障之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爰予刪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2)由於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九十六號解釋,宣示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故配合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3)刪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侮辱公署罪,並提高侮辱公務員之罰則。

  (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新增賭博罪之犯罪樣態,將網路賭博亦納入刑罰的範疇。   2.家庭暴力防治法(110.01.27)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為成年人」。   5.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0.12.15)   修正第一百條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6.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0.12.15)   (1)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為避免檢察

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並符審檢分隸原則,法院組織法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於同月23日公布施行,法院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已於同月25日正式更名。但第一項規定之檢察機關名稱仍維持未「去法院化」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該管法院檢察署」,仍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2)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文字,分別修正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3)現行檢察機關查察事項包含「妨害罷免之刑事案件」,爰「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後均增訂「罷免」文

字。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初考一般行政上榜生:林立偉   國文:87分   公民與英文:82分   法學大意:84分   行政學大意:92分   設計系畢業的我一退伍就開始求職,最初是打算學以致用投入相關產業,但台灣在這領域的發展並不算發達,業界環境不友善的消息更是時有耳聞,對未來感到不安與憂慮的我,經多方考量之後,決心加入穩定的公職行列。   如何準備:   因為我是先把準備的目標設定在普考,選擇題的部分,我在上完課程後會把基本觀念和考點再全部看過一次,這樣對做題目比較有幫助。之後便開始大量練習考古題,選擇題的優點是能知道自己錯在哪裡,有問題就去翻課本或上網找答案,慢慢就能找出必考

或出題頻率高的考點。   分享準備方法:   【國文】國文範圍太大,非本科系的我決定先把重點放在專業科目上,國文老師提供的教材及內容多多少少看,至少能抓住基本分數。   【公民與英文】初考英文還不算太難,基本上答案滿好分辨的,也比較不會有模稜兩可的狀況。公民我是靠大量練習題目,多做之後會發現公民的考點重複率很高,做完再去課本找出相關內容來反覆讀,會比較有效率。   【法學大意】初考法學大意的範圍比普考法學緒論還廣,先跟著老師把基本觀念建立起來,再用練習題目的方式來因應,不然範圍實在太大,若想全部看完反而變成時間利用不當。這一科的準備方法基本上和公民差不多。   【行政學大意】行政學大意

最近題目有越考越活的感覺,除了一定要練考古題把握基本分數之外,多補充相關知識或時事也很重要,像是最近政府施政的方針與問題,看到新聞要能聯想到行政學的內容,就當作複習。   讀書計畫:   我是先跟著課程把內容看過,等考試日期公布後再來計算還剩下多少時間,平均分配每個科目的準備時間。在設定的這段時間內,除了做該科目的複習和考古題之外先不看其他科,除非是有想到很重要的考點,才會去翻其他課本或找資料。   心理調適技巧:   因為家裡也有人在公家機關服務,所以建議我去考公職,收入比較穩定,家人抱著支持態度,也讓我在準備考試時不會有更多壓力。長時間準備加上身為全職考生,最怕的就是逐漸怠慢,因為不斷

讀書真的很難撐下去,可以適時有放鬆的時間,玩場手遊或出門走走,一直關在家裡看書最後反而變成難以吸收。   因為是全職考生,還是會希望能趕快上榜,全職準備的優勢是時間運用上比較充裕,讓非本科系的我能有更多時間消化內容以及練習考古題,但相對就會有經濟上的壓力,幸好退伍前有存一點錢,節省一點還過得去。這次準備一年就幸運拚上初考,之後也有計畫繼續往上挑戰高普考,考上初考解決了我的收入問題,讓我在往後的準備上能少一點壓力。

以法人格否定理論研究雇主責任

為了解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的問題,作者林毓堂 這樣論述:

基於契約相對性以及法人格獨立原則下,勞動契約及多數勞動法規的雇主概念常限縮以在單一企業法人主體,然而隨著經營組織產生變遷,僱用方式更加多樣化,勞工對雇主給付勞務之互動上已不再單純,諸如家族關係企業相互調派或共用人員、跨國企業人員活動(如:外派、境內僱用境外工作、當地僱用)等情,如無相關法規或提前於契約釐清爭議雇主責任,此些複雜勞動關係常導致雇主責任產生難以認定之爭議。「法人格否定理論」,作為衡平不公義情形之究責手段,主要活躍於公司法爭議中處理濫用法人格股東之債權責任問題。然而為解決上開雇主責任認定問題,學說及實務有引用該理論於個案中否定以法人格或契約雇主形成之責任界線,以此擴張雇主責任認定。

本文之研究動機在於察覺目前該理論運用於雇主責任時並沒有具體之判斷脈絡之整理,不論判斷基準、判斷要件、法律效果、實務運用等皆未有文獻整理出具體判斷脈絡。因此本文欲透過比較揭穿公司面紗等公司法理論、整理分析大量有關之勞動實務案件與裁決,達成以下研究目的:其一,以我國勞動實務經驗建構出法人格否定相關理論之判斷脈絡;其二,整理並分析相關理論在勞動法實務之理論見解、判斷要件、法律效果等趨勢以及特徵;其三,整理相關理論目前在實務上對雇主責任造成之影響。藉此些成果提供後續對於多重雇主責任問題之研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