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紓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個人及家庭- 1988 顧台灣 - 紓困也說明:身份別, 我是受影響雇主. 適用方案名稱, 勞就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 主政機關, 勞動部. 聯絡窗口, 勞保局/ (02)2396-1266#2222、#3666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吳文傑所指導 姚豌甄的 國民年金保險參與率之研究 (2010),提出勞保局紓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民年金保險、非典型僱用、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所得替代率、職業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張道義所指導 莊淑紅的 台灣勞工退休給付制度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確定給付制、個人帳戶制、企業責任、確定提撥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局紓困的解答。

最後網站紓困4.0 擴大對象補助對象!攤商、臨時工、接案、自營業則補充:行政院啟動紓困4.0,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生活補貼今天起入帳, ... 109 年曾請領本項補貼者,勞保局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以匯款方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局紓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局紓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疫情當前,政府擴大紓困,從今天開始到7月5日這段期間,85萬名自營作業者、或沒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可以上網登錄領取生活補貼費用,不過線上登錄系統還沒有正式啟用,昨天晚間網站就已經先塞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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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參與率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局紓困的問題,作者姚豌甄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探討納保對象不繳費原因?以質化研究途徑之深度訪談法,根據研究目的訂定訪談大綱,採立意抽樣方式,在2011年3月至4月間找到15位受訪者。研究對象包括:北部及中部地區,年齡在25歲至64歲間之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及職業工會參加勞保者,分別有10及5位受訪者。針對納保對象、繳費意願、保障內容等議題及職業工會加保問題進行探討。經分析訪談資料後,所得研究重要發現如下:1.國民年金納保對象與職業工會加保者,共同的工作性質均以非典型工作為主,即臨時工、部分工時、兼職,不全然以無工作者為主;由於工作不穩定,故在繳費上確有其困難,有些人則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2.中部地區繳費率低之主因係交

通不便捷,以汽、機車代步,花費佔生活費一部分。其次,居民均擁有財產(如房屋、土地)無收入者為主。3.學生因無收入,均由父母親代繳,且清寒學生畢業後需償還就學貸款,失業者生活困頓。4.受訪者認為不應計收遲延繳納之利息、配偶互負繳納義務應規定配套措施。多數受訪者表示,不知道老年年金給付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適用對象不同。其次,國民年金繳費年限太長,保障比勞保少。5.中部地區較多由職業工會違法掛名加保。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建議:1.學生及失業者繳費問題可仿傚日本,針對父母之家庭可支配所得(調整各種扣除額後之所得),及就讀學校種類(公、私立)、居住型態(是否與父母同住),或依學生的收入,訂定減免標準。

失業者及學生有能力繳納者可採自願納保,不應將無力繳納者強制納保。2.預繳保險費可另訂折扣辦法,例如預繳1年享8折,半年享9折等規定,以提高繳費率。3.保險費計算比照健保第6類人口以平均保險費為基礎或二代健保,仿傚日本以家戶所得高低為判定保費負擔能力基準,以減輕經濟弱勢者的負擔。4.刪除計收遲延繳納之利息,落實配偶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可依配偶之年所得或收入,依比例原則訂定處罰鍰標準,收入較高者,處較高罰鍰,以改善制度中未能達到的「劫富濟貧效果」,即垂直重分配功能之缺失。家暴受害者應予免除其為施暴之配偶連帶罰鍰規定,執政當局可與警察局或警政署之家暴資料勾稽。5.受訪者均認為對政府財政不具信心或不繳費未

來65歲時可領3,000多元之敬老津貼,為了提高國人繳費意願,可將保費運用情形及老年年金給付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適用對象不同,若未繳保險費屆滿65歲時,無法領取3,000多元之老年年金,列為政策宣導重點,強化國人繳費與享受權利對等關係。6.展望未來,國民年金制度可比照勞保制定紓困貸款辦法,以無欠費且加保年資在一定年限,得申請紓困貸款,以緩解納保對象在生活上之困境。7.職業工會掛名加保問題,應將中、南部列為稽查重點區域。

台灣勞工退休給付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局紓困的問題,作者莊淑紅 這樣論述:

台灣勞工的退休給付保障制度,目前有政府開辦社會保險制之第一層勞工保險條例的老年(或年金)給付,與私部門企業責任,第二層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新、舊制度;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自民國1950年開辦迄今,由於近年來老齡化社會之提早來臨及少子化之影響,加上經濟景氣之快速數變動、世界通貨膨脹等因素,讓原有勞工老年給付的一次給付已不足因應老老年生活所需;且由於我國大都屬中小企業企業,平均企業壽命約13年,勞工流動率高,適用勞基法之企業勞工,因此多數於退休後無法成就請領條件而未能領到退休金,影響老年退休後之經濟安全,形成老人貧窮化之社會問題。鑒於此,政府目前已於2009年1月實施勞工保險條例的老年給付之年金制,另

於2005年7月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亦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且年資由轉換雇主歸零不可攜帶計算,改為年資可攜式;退休金給付亦由一次給付改為以個人帳戶為主、年金為輔的給付模式,大大改善勞工在退休金「看得到、吃不到」之缺失。本文主要研究我國勞工的退休給付制度的變革暨現行修正通過之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的退休給付與新修訂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就各規範的退休金給付內容比較分析,發現歸納了台灣勞工退休給付制度之修訂過程有幾項重點;一、從一次給付到年金給付,第二從確定給付制到確定提撥制,第三從特殊保障模式到一般多元之保障模式。至此,台灣勞工退休給付制度完成老年所得基本保障階段任務,然隨著社會變遷,經濟

環境連動與變動及人口結構變化種種因素影響,將可能產生老年給付不足、運用配置不當或缺乏彈性等疑義與困境,文中試著提出建議,期使台灣現行勞工退休法規範及於實務運作層面可符合勞工所需,並可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社會安全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