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國義寫的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 和鍾文榮的 拜拜經濟學:有拜有保庇!?大廟小廟香火鼎盛背後的經濟性與趣味性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韻雯的 演藝人員稅捐課徵之研究 (2013),提出列舉扣除額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所得類型、契約定性、演藝人員、演藝經紀契約、借用概念、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美螢的 申報義務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申報、協力義務、納稅人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列舉扣除額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列舉扣除額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

為了解決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國義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夫妻必修的法律學分一書所涉之法規,相當繁瑣,其中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金融法等等,本書經過精挑細選,而選出55個個案,提供給一對夫妻於夫妻關係存續應加以認識之相關法規。   本書就整個婚姻的歷程分以下三大主軸來寫作:   一、結婚前應修的法律學分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應修的法律學分   三、婚姻關係終止後應修的法律學分   又本書以個案的方式來寫作,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使讀者可輕易瞭解夫妻間所涉及的法律知識。

演藝人員稅捐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作者陳韻雯 這樣論述:

所得之分類與歸屬(行為)猶如因,稅捐負擔之多寡(結果)是為果,現行各類所得之計算各有不同,因此契約定性有誤,將導致所得歸類錯誤,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所得稅負,契約定性與稅捐負擔,存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基於稅法與私法法價值秩序的一貫性,及體系上的互補關係,稅法對於私法概念形成與法律關係評價,原則上應予相當程度的尊重。然而,稅法有其特殊目的及考量,當稅法與私法解釋衝突時,稅法法規之解釋適用仍應以「量能課稅原則」為依歸,而認定課稅要件之事實,則應透過經濟觀察法或實質課稅原則,作經濟上實質之認定,如此一來,始能達成稅法上「稅捐正義」之目的。演藝人員不僅為從事表演營利經濟活動的人,亦為親自利用該表演報酬之

人,實屬表演報酬收益之真正歸屬者;而其為獲取報酬,除應支付表演報酬中20%至40%之部分,作為給付經紀公司之經紀佣金外,尚有其他執業所須治裝費、交通費與美容化妝保養費,以及因捍衛個人肖像權或名譽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等成本費用,故此演藝人員執業時,經常具「明顯可查知」、「一定比例」之勞務外費用成本支出,且此費用成本之比例往往與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相當,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客觀淨所得原則,演藝人員所得類型當應歸屬「執行業務所得」。

拜拜經濟學:有拜有保庇!?大廟小廟香火鼎盛背後的經濟性與趣味性

為了解決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作者鍾文榮 這樣論述:

  基本經濟學理威力強大,可以對「人的行為」作清徹解析,既有趣又迷人,   一點都不枯燥、可怕。本書作者藉著對台灣民間宗教信仰的分析,印證了   「無遠弗屆的帝國經濟學」、「生活經濟學」、「庶民經濟學」,趣味盎然也! ─吳惠林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從台灣人的拜拜行為   看廟口夯經濟!                                安太歲為何不能報稅?   愈窮的人為何捐香油錢愈多?   向土地公借錢真的容易發財?   台灣人很愛拜拜,拜土地公、媽祖婆,也拜石頭公!   這種街頭巷尾逢廟就拜的行為,產生的經濟產值也很可觀,每年燒紙錢花掉一百三十億元,媽祖繞境

產值超過四十億元,普度商機超過兩百億元。真的是有拜有保庇!?   其實拜拜行為的背後隱藏功利與投機,信徒關心的是宮廟靈力的大小與是否靈驗,做功德考慮的是今生來世投報率。人人燒香拜佛都另有所圖,難道宗教信仰成為賄賂鬼神的行為?人、鬼、神之間又有多少成分是上下交相賊?   暢銷書《巷子口經濟學》作者再出擊,這次臥底廟口為我們破解宗教信仰市場,如何在人、鬼、神之間自成一個供需關係,不但有價格、有成本,更有競爭條件。   第一本融合宗教與經濟學的《拜拜經濟學》,是作者的人生經驗與對信仰的觀察,以淺顯易懂的經濟學分析信仰如何成為消費行為,為何香火愈旺信徒捐的香油錢愈多,為何神明都是大地主。書中若干

情境可能發生在大家身邊,這當中也許會有一些衝擊,但這些衝擊可能直指我們的傳統信仰行為。 本書特色   ‧第一本,以經濟學視野探討台灣傳統宗教信仰   ‧精闢剖析,信徒與宮廟、寺院之間的商業活動   ‧大膽闡釋,香火鼎盛宮廟背後的信徒消費行為 推薦人   吳惠林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阮慕驊 News98財經節目主持人

申報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列舉扣除額意思的問題,作者陳美螢 這樣論述:

為了使國家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社會秩序之功能,乃認為國家應依職權調查,並且對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予以徵稅;又為了使租稅稽徵更有效率,及能清楚掌握隱含人民給付能力之經濟事實,則對於最能清楚掌握課稅資料之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要求其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或為租稅關係之闡明,此類要求人民於納稅義務之外,再額外附加於人民身上之協力義務,雖不同國家所為之規範類型、名稱有所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納稅義務人協助闡明課稅事實,是各國租稅領域均有之現象。 雖協力義務依不同階段之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應承擔之義務類型亦會有所不同,惟就協力義務之目的觀之,諸多類型

之協力義務皆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事實是否真實正確,換言之,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為所有協力義務之核心。 因我國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係立於高權地位向人民徵稅,故對於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為申報協力義務者,乃視情形之不同賦予不同之處罰規定,期能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地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惟綜觀我國之申報制度,稽徵機關未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及形式為何,使納稅義務人負擔漫無限制之義務;此外,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內容是否滿足稅捐稽徵機關之要求,均由稽徵機關自行決定,則凡無法滿足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應為申報範圍者,除應負擔較實際應納稅額高之租稅外,還需承擔相關的

處罰規定,則於此種過份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中,單單以處罰規定,欲達到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有其困難存在。 因此,如何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除以處罰之方式促使納稅義務人申報,及在現制中建構必要之配套措施外;稅捐稽徵機關更應在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情形下,使納稅義務人能無虞的進行申報義務,而無須擔心在承擔申報義務後,卻從此喪失對自身資料之控制權,或者遭遇更多的不利益,因此,如何建構一套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藉此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申報相關資料,是本文欲探討之主題。 本文共有七章,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我國目前協力義務體系所面臨之問題;其次分析本文之研究範圍。 第二章所論述者首先為「稅務行政之特質對於申報義務產生之影響」,因人民納稅與否將影響國家能否繼續存在,故稅捐與其他法領域相較,租稅之相關特質會影響租稅之立法方向和稅法之解釋適用,故首先先以租稅本身之特質,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於處理稅務案件時,因稅務行政本身之特性而遭遇哪些困難為出發。又為了使國家擁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國家必須對所有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徵稅,而當國家必須依職權對於稅捐之基礎事實一一調查時,勢必因無法清楚掌握稅捐構成要件事實,造成其舉證上之困難,為免於因

國家稽徵能力之不足,成為納稅人逃稅之漏洞,因此,乃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 第二章其次所探討之「稅捐稽徵應考量的諸多基本原則」,係由憲法及稅法基本原則所組成。蓋憲法為國家基本價值之體現,稅法之制定自不能脫離憲法之基本價值而存在;此外,稅法本身亦有其特殊之原理原則,稅法條文同樣需考量自身之特殊性,而本文論述之協力義務即是基於稅捐之特殊性而產生,因此,在為協力義務之體系設計時,除要使稽徵機關具稽徵可能性外,更要兼具不讓稽徵機關違背憲法所要求的諸項基本原則。 第三章以「申報義務的法律體系」為核心,首先討論協力義務係屬稅法中的

何種義務以及其性質,而由於納稅義務人因稽徵程序的階段不同,所應承擔之協力義務類型將會有所差異,因此將現行稅法中主要之協力義務類型,分別歸納簡介之,但觀察眾多協力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均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資料是否屬實,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乃以申報協力義務為主。故特別針對申報協力義務,將現行稅法中之申報類型、效力及違反申報應承擔之法律效果為一介紹,由此探討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制度中遭受哪些不利益。 第四章則以我國對於提昇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所做之努力為起點,稅捐稽徵機關致力於簡化申報方式,欲使納稅義務人感受稅捐機關在稅政改革方面之用心,進而自願申報課稅資料;雖簡

化申報方式使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能花費較少之時間完成申報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實際應承擔之義務,以及申報體系本身之缺失並未改善,故稅捐稽徵機關所做之努力,無法真正使納稅義務人自願為申報義務。因此,本文認為關於申報制度耗費成本,及無法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二缺失應分別觀察,就耗費成本部分,於合併觀察程序與實體規定後,得選擇一最適當的部分免申報模式;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部分,則應由納稅人權利本位,重新思考整體申報制度,及建構相關以保護納稅人基本權為中心之配套措施等方式,提升納稅人自動誠實申報之意願。 第五章就以保障納稅人權利,而擁有傲人課稅成效之美國稅制為中心,先就美國建構

申報制度之背景為一概要介紹,以及美國基於此種背景所設計之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為何;此外,為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內地稅局更加以保護納稅人之資訊隱私權、接近租稅行政程序之機會以及採納所得平均法,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知悉即使在申報課稅資料後,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不會因此即喪失。其次由美國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照我國納稅人於申報制中所受之侵害,擬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將來相關法規修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