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濠仲寫的 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 和江元慶的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事上訴理由要領」-主講人:張貽琮檢察官*熊尚毅編輯也說明:上訴 第二審法院以及第三審法院之程序又有何不同?一般民眾應如何掌握重點,才不會被上訴法院以程序不符駁回上訴,本次講座即以此目的出發,特別邀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衛城 和報導文學所出版 。

最後網站提起上訴理由不具體,二審可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則補充:(四)告訴人乙○○陳述僅足證民國98年3月1 4日被告在告訴人家中,無法證明通姦云云。 ... 理由: 1、上訴理由應具體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

為了解決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的問題,作者李濠仲 這樣論述:

 一個平凡人爭取無罪的故事 臺灣社會二十年來對於正義的想像拼圖   *同樣以徐自強爭取無罪為故事的紀錄片《徐自強的練習題》將於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在院線上映!《徐自強的練習題》已陸續獲頒二○一五新北市紀錄片首獎、二○一七台北電影節社會公義獎、觀眾票選獎。*   1.368坪是死囚房間的大小,徐自強花了二十一年的時間才終獲無罪定讞,脫離夢魘。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是徐自強的獨生子徐永昱上小學一年級的開學日,這一天大直發生建商黃春樹遭綁票撕票案,二十五天後,嫌犯黃春棋取贖時遭捕,這之後,徐自強一直成為「共犯」口中的同夥,甚至是「主謀」。他在逃亡了九個月之後決定主動投案,從此展開失去自由的冤獄人

生。   從一九九六年開始,徐自強總共被判七次死刑、二次無期徒刑、一次無罪,經歷過十六年的牢獄生活。他五次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被超過七十名法官審判。徐自強自己可能從沒想過,徐案二十一年,糾纏的是臺灣社會對司法人權的辯論與倡議,廢死聯盟因他成立,李茂生、何賴傑、黃朝義等法學者為他做判決評鑑,許玉秀大法官為他受理釋憲,從此共同被告的自白無法逕自成為證據。無罪推定原則說來簡單,每一步改革都非常艱難。   徐自強案可能是除了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案之外,臺灣最知名的冤案,做為一個平凡人,徐自強遇到無力抵抗的審判,人生二十年倏忽過去,自己的父母已白髮,妻子不得不離異,當時只能到牢中探望自己的七歲

兒子,如今也已長大同為人父。面對自己一無所有、隨時沒有明天的處境,幸運成為各界救援對象的徐自強熬過死囚的人生,然而漫長的徐自強案,將使這個故事不僅力圖描繪徐自強的人生,更是臺灣二十年來司法與人權的變遷紀錄。   重要事件   辯護律師團感言  尤伯祥   在威權統治時期,司法是黨國的鎮壓工具,是法律人至今不敢面對的不堪真相。在那段歲月裡,刑求逼供而後順藤摸瓜,株連無數,是除惡務盡之鎮壓思維的自明之理。冤獄裡無望的哀號,暗夜裡家屬壓抑的啜泣,只是追求秩序與安全所須付出的小小代價。徐自強被兩名共同被告攀誣定罪,幾乎命喪刑場,正是習於鎮壓的司法所製造的典型悲劇。而其跌宕起伏波瀾壯闊的平反過程,也

就是司法終於開始自我救贖的見證。   辯護律師團感言  陳建宏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的凌晨,在雨夜的微光中望著徐自強從看守所中走出來,雨水之中難以分辨什麼是真實。回想第一次在看守所見到年紀相仿的徐自強,他眼中盡是迷惘,接下來的律師接見、開庭,幾乎都是在期待與失望中輪替。曾經在死刑判決確定時,彷彿所有希望都將熄滅;而在經由非常上訴發回更審時,似乎希望的微光再現,但之後的死刑跟無期徒刑,讓一切又變得渺茫。而在現實與虛幻之間,竟然已經過了十六年的看守所歲月。   終於,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法院改判徐自強無罪,今年又迎來了最高法院無罪定讞的好消息,回想二十年前準備投案的徐自強,應該無法想到他將要經

歷的是這麼曲折的人生與磨難吧?     辯護律師團感言  林永頌   最嚴峻的死刑冤案,在最困境的處境,因著徐自強的受苦,卻發展出廢死聯盟,以及大法官五八二號解釋。前者讓國人開始思考死刑的存廢,後者使以後的案件共同被告的證詞如果未經交互詰問,不得做為證據, 真是在沙漠開江河,在曠野開道路。 本書特色   一、本書不僅把二十年的複雜案情抽絲剝繭,還把法律知識與故事融為一體,是近年難得的深度報導專書,尤其是在司法刑案上面,坊間出版品多半是合集的情況。   二、本書拉出一個觀看視角,邀請讀者一起思考,為何一件冤案會發生,冤案的發展軸線是什麼,以及它救回的機率有多大。   三、臺灣社會是一個

同情被害者,多過於願意給予所謂加害者一定保障的社會,一旦是被貼上加害者標籤的故事,在臺灣社會是不受歡迎的,不被聆聽的,這也使得冤案救援更形困難,然而對於加害者的面對與人權保障,正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正如同犯下挪威大屠殺的布列維克,都無法撼動挪威對廢除死刑的初衷。曾經最接近死亡的人,總是在逼問社會的每個人,你對生命有何見解,又準備怎樣對待生命。這雖然是一本討論死囚與冤案的書,終究也是一本討論生命的書。 名人推薦   李茂生(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李敏勇(詩人)   陳以文(舞臺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編劇.演員)   張娟芬(作家)   顧玉珍(曾任臺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社運義工)  

 蘇建和(司改會工作人員.蘇建和案當事人)   聯名推薦   我只知道在臺灣的社會中,有些唐吉訶德仍舊在對抗風車怪獸,而這本書應該可以製造出更多的唐吉訶德吧。──李茂生/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這是徐自強及眾多法律人用他們的青春與努力換來的進步!──蘇建和(司改會工作人員.蘇建和案當事人)   這個故事,這種心路歷程值得閱讀,因為這既是一段司法的進程,也是人命救援的樂章。──李敏勇/詩人   這樁徐自強寃案之外,不難讓你我看到司法過程中必然還有的不公平。傾斜的天平下,閱讀這本書,我看到更多事情的原委與細節,這些來回訴訟的反覆過程和漫長等待的切身感受,其中不免幾度難忍,那是憤也是悲。──陳

以文/舞臺劇《死刑犯的最後一天》編劇.演員 作者簡介 李濠仲   一九七六年生,文化大學新聞系畢業,曾為《新新聞周報》《聯合晚報》政治組記者,二○○九年辭去記者工作,隨任職於外交部的妻子遠赴挪威,開始從事寫作。二○一五年夏天返臺。現為網路新聞媒體《上報》主筆。在衛城作品為《小國的靈魂》《娜拉,如果妳在挪威長大》。 前言  沙漠開江河──十五年的徐自強救援奮鬥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辯護律師團感言  尤伯祥.陳建宏 推薦序 無罪推定原則的土壤 李茂生 使徐自強活下去  李敏勇 自由的空氣  陳以文 審判的公正基石  蘇建和 第一幕:火速破案 第二幕:山

腳村 第三幕:大禍臨頭 第四幕:大逃亡 第五幕:死刑定讞 第六幕:不在場證明 第七幕:冤獄雛形 第八幕:待死現象 第九幕:菜鳥上場 第十幕:老鳥出馬 第十一幕:監委駕到 第十二幕:學者判決評鑑出爐 第十三幕:最後一步 第十四幕:峰迴路轉 第十五幕:廢死聯盟 第十六幕:失衡的審判 第十七幕:非死不可 第十八幕:走出牢籠 第十九幕:司改會 第二十幕:脫軌的人生 後記 附錄 徐自強案大事記 二○○一年二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調查意見 二○○一年四月檢查總長第一次非常上訴 二○○三年十月徐自強案判決評鑑 二○○三年十月辯護律師團釋憲聲請書 釋字五八二號本文 推薦序 無罪推定原則的土壤 李茂生 臺灣大

學法律學院教授     一九九五年,徐自強因涉嫌與其餘三名共犯共同擄人撕票而被起訴。此案嫌疑人之一黃銘泉,逃亡後死於泰國,其餘二人陳憶隆、黃春棋均被快速判處死刑定讞。徐自強本來逃亡在外,於其他被告一審被判死刑後,一九九六年由律師陪同投案。往後長達二十年間,徐自強一直堅持自己無罪,直到二○一六年十月,終於等到了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的上訴,無罪定讞。   徐自強案從一九九五年到二○一六年,整整纏訟了二十一個年頭,而徐自強本身,從一九九
六年投案到二○一六年,也虛耗了二十年的人生,其中更有十六年是被羈押於看守所,如不是速審法通過,可能會被羈押更久的時間。整個案件共提起五次非常上訴、一次釋憲、更審九次

,除更七審與更八審判處無期徒刑、更九審判決無罪外,其餘都是判處死刑。以上這些客觀資料有許多都破了我國司法史上的紀錄。   本案最特殊的地方應該是二○○○年更五審仍判處除自強死刑,三審定讞後,辯護律師在二○○三年聲請釋憲,而大法官亦於翌年作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後始得採為證據,且不得為認罪的唯一證據。然而,在其後二○○九年的更六審仍不顧大法官的解釋,採用拒絕出庭接受相互詰問的共同被告自白,在僅有租屋與租車的補強證據的情形下判處徐自強死刑。其後的更七審與更八審,就殺人的部分因無任何補強證據,所以沒有認定罪責,但就擄人勒贖的部分,則仍採共同被告的部分自白,

在有出租房間予共同被告,以及租車供共同被告擄人勒贖等補強證據的情形下,判處徐自強無期徒刑。直至更九審時,法院始否定共同被告的自白的效力,且認為無任何直接證據得以證明徐自強參與了擄人勒贖的犯行,據此作出無罪判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甚早就接獲陳情,除組成律師團外,另於於二○○三年發表了由三位學術界人士(包含我在內)所撰評鑑報告。猶記當年無數的晚間,大家一起聚集在臺大舊法學院的第四會議室,一方面飽受蚊蟲叮咬,一方面熱烈地討論案情,並於最後幾次會議中決定由兩位辯護律師就此案提出釋憲聲請。說實在話,以當年的氛圍而言,與會者的大多數人都沒抱持多大期待。當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公布後,除了驚喜外,更多的

是錯愕的感覺。果不其然,兩名共同被告,其一一直都拒絕出庭進行交互詰問,而另一名則是在二○○○年時曾經以書面向徐自強家屬承認,誣陷徐自強只是為了拖延程序苟延殘喘,這名被告出席了更八審的辯論庭,不過仍舊對關鍵情事回答不記得了而已。縱然如此,到更九審之前,徐自強仍舊是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這件事情足證於刑事司法的審判中,偏重自白(包含共同被告的自白)的習性仍舊很難破除,什麼無罪推定,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嚴格證明程序等,都僅是教科書上或課堂上的事物,於真實人生的審判舞臺上,有罪推定仍舊是鐵則,自白仍舊是證據女王。   多年前我寫過一篇關於自白的結構的文章,去年又擔當了日本前法官森炎所著《冤罪論》一書的監

譯,其中有關透過自白產生冤罪的敘述簡直就是深得我心,然而多年來,這類的論述還是活在象牙塔中,絲毫都沒有走到世間。這次徐自強案更九審的法官是不是已經將教科書中的意境拿到現實的情境中使用,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徐自強這個個案因為某法官堅持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而作出了無罪判決,而這是牽涉到人命的個案。其他更小的、更不足以引起社會關注的案子呢?承審法官是否也能夠將教科書的原則拿到實際的案例中予以使用?法官也是人,要求其違背「人性」而作出判決一事,是否過於嚴酷?讓維護原則作出違背「人性」判決的法官承受媒體與大眾的非難一事,是否強人所難?   這一切的一切都讓我產生了無限的悲哀。終究臺灣的社會文化與環境,似乎

仍舊是無法成為醞釀無罪推定原則的土壤。屆臨退休的我,仍然感受到當初回國任教時的悲哀,這到底是我的錯,還是我的宿命。我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在臺灣的社會中,有些唐吉訶德仍舊在對抗風車怪獸,而這本書應該可以製造出更多的唐吉訶德吧。 第一幕 火速破案 炎熱潮溼的泰國芭苔雅,臨海而立,風光旖旎,即使進入十二月最涼爽的月分,每日最高溫仍有達攝氏三十度以上的可能。此處市集車水馬龍,沿途海濱度假酒店林立,長年門庭若市,因而素有「東方夏威夷」之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芭苔雅正值觀光熱季,遊客熙來攘往,徐徐海風讓人心曠神怡,卻有人無視這座城市綺麗多姿的景貌,心起殺機。一位名叫「張保羅」的男子,當月十六日即遭人縊

死在下榻飯店的浴室內。 他的死狀奇慘,透露潛伏在案情裡的深仇大恨。飯店人員發現張保羅時,他的雙手、雙腳均受到綑綁,凶手同時再以床單撕成的繩子纏繞住他的頸部,最後張保羅整個人且被懸吊於浴室的氣窗前,仿若一場警告意味濃厚的私刑。一個人若欲尋短自盡,其實根本不必這麼大費周章。透過泰國警方蒐證資料顯示,現場不僅有兩人以上搏鬥跡象,張保羅的臀部還有清楚受人在地上拖行的紅腫傷痕。 就在飯店業者因為這起血腥凶案惴惴不安之時,泰國警方卻在張保羅的房間內發現一本中華民國護照。護照的照片和死者面容相符;但英文的署名和他登記住房的「張保羅」名字大有出入。泰國警方隨即將採集的指紋傳真到臺灣的刑事警察局請求協查其身分。

經過刑事局指紋室比對,赫然發現張保羅竟是同年九月,犯下內湖仲介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的主嫌之一──黃銘泉。 這項消息經臺灣媒體披露,原先似已真相大白的綁票案,進而再掀波瀾。主要因為這起案件,當時除已被逮獲、正關在看守所裡的兩名同夥,以及在泰國橫死的黃銘泉外,尚有一名綽號「阿強」的嫌犯在逃。警方因此懷疑,黃銘泉是和阿強一起潛逃泰國,之後因為彼此利益擺不平而起衝突,結果引來不測。如今非得將本名徐自強的阿強緝拿歸案,否則綁票案的來龍去脈何以水落石出。更何況,警方數月前宣告偵破這起綁架案時,甚至是以「主謀」身分對徐自強發出通緝。兩嫌被逮,黃銘泉已逝(幕後原因迄今未明),新聞媒體大篇幅報導的汐止山區富商遭撕

票案,自九月間發生數月後,徐自強仍不見蹤跡。他的下落不明,讓警方火速偵破的擄人勒贖事件徒留一條大尾巴。

司法太平洋: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真實故事

為了解決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本書為法律文學書籍,為「流浪法庭系列.三部曲」之第三部,深度挖掘轟動台灣一時的「SOGO百貨交易案」。   作者根據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偵查筆錄、一二三審法院審判筆錄,以及諸多文書資料,還原當年SOGO百貨交易案中,有關「總統府高層」、「第一家庭」被指涉案的經過,以及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從「太平洋建設章民強」移轉到「李恆隆」再轉移到「遠東集團徐旭東」手上的全貌。作者以「司法版三國演義」形容這件SOGO三雄在法庭攻伐、激烈交戰的情形,並揭露SOGO案從一件官司發展到前後共計打了82件官司。   SOGO百貨官司發展的背後,作者詳細舉證,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世界銀行評鑑數據舉證歷歷,全

書直指台灣的專業法庭法官專業能力不足,法官不僅在SOGO百貨公司交易案中無法定紛止爭,還在官司中不斷製造紛與爭。   迄民國103年8月止,全案相關官司纏訟12年,訴訟迄今未了。 推薦序一: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尤伯祥 推薦序二: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吳志光 推薦序三: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潘俊榮 第一章/法相     第二章/太設集團     第三章/四張骨牌     第四章/納莉颱風     第五章/李恆隆     第六章/林華德     第七章/兩大財團     第八章/總統府高層     第九章/遠東集團     第十章/黃

芳彥     第十一章/中指     第十二章/禮券     第十三章/決裂     第十四章/九二一會議     第十五章/郭明宗     第十六章/一人董事會     第十七章/再審     第十八章/行政訴訟     第十九章/章、李戰徐     第二十章/一夫當關     第二十一章/徐、章抗李     第二十二章/三法官烏龍     第二十三章/四場激戰     第二十四章/思想戰     第二十五章/學者之戰     第二十六章/庭外號角     第二十七章/司法演義     第二十八章/上訴     第二十九章/三審打架     第三十章/二審打架     第三十一章/一審打架 

    第三十二章/再打架     第三十三章/八十二件官司     第三十四章/法官的話     第三十五章/司法開玩笑     第三十六章/司法誤國     第三十七章/商業法庭     第三十八章/畸型法庭     第三十九章/法官專業     第四十章/商業法院     第四十一章/米歇爾雕像     第四十二章/審判精神分裂     第四十三章/司法太平洋     【後記】關於《流浪法庭》三部曲      本書資料文獻 推薦序一 要專業法院,更要專家證人   流浪,在法庭間流浪,在不得不生生不息的官司間流浪。猛回首,人生虛度,多少豪情壯志成空,再回首,已成百年身。司法竟如遼闊

無邊、深不見底的太平洋,多少英雄豪傑,浮沉訟海。有幸者或得靠岸,載浮載沉而終至滅頂者,亦所在多有。   「流浪法庭系列」書籍首部曲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中三名老人,垂暮之年,幸得靠岸,但正義並未住在他們上岸之處。他們向司法請求冤獄賠償,希能獲得些許慰藉,但竟然遭受無理的差別待遇。三人之中,只有林泰治獲賠,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法院以犯嫌重大,乃因過失而受羈押為由駁回。幾經輾轉,柯芳澤求助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由司改會裡一群年輕優秀的律師一起為他撰擬了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   這份釋憲聲請書在大法官會議裡引起大混戰,爭吵兩年之後,最終作成了釋字第六七O號解釋。有十位大法官在

解釋文以外撰寫了九份意見書,可見在大法官會議裡爭論之激烈。這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由於是定期失效,因此聲請人本身不能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對聲請解釋的這二位老人而言,這種結果真有如海明威筆下的《老人與海》。老人費盡千辛萬苦釣到的大魚,回航半途被鯊魚啃光,進港時只剩魚骨頭,只好精神勝利一番。   幸好因這號解釋而提案取代冤獄賠償法之刑事補償法草案,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司改會也委請立法委員提出了民間版對案。在協商過程中,根據民間版精神加入了溯及既往條款,終使

柯芳澤與張國隆在刑事補償法生效後獲得冤獄補償。經過了許多曲折,他們終於找到了正義,儘管人生已是遲暮。不過,他們的故事所引發的效應卻使另一樁流浪法庭二十三年的冤案定讞。   三名老人的故事經《流浪法庭三十年》披露後,司法院為了因應各界排山倒海的指責,祭出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司法院寄望一部只有十幾個條文,而且大多數都是訓示規定,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律能夠達到妥速審判的司改終極目標,此間誠意如何,不言可喻。不過,由於速審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逾八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卻使著名的邱和順案(其實包括「學童陸正綁架案」及

「女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個案件)就此定讞。這個案件有極為明確的刑求事實,辦案員警有八人被王清峰監委彈劾,其中四人被判有罪確定。除了自白,沒有其他證明被告涉案的積極證據,反倒是存在不少顯示被告並未涉案的證據。   由於刑求明確,證據薄弱,疑點重重,因此儘管一、二審法院懍於輿論指責而始終判決邱和順死刑,但最高法院不敢讓案件確定而一再發回更審。邱和順的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浪,直到司改會等公民團體在更九審注意到這個案件,並開始積極關注救援時,邱和順已被羈押超過二十年,創下國際紀錄。   在公民團體的努力下,學界也開始注意這個案件。幾位重量級的刑法學者,包林鈺雄、楊雲驊及李佳玟等教授,一起在台

灣法學雜誌上發表了邱案的人權報告,指出這個案件重大侵害人權。看起來,開始有點救援的氣候了。然而,速審法使所有的努力歸於徒勞。由於速審法審判中羈押上限不得逾八年之規定於一O一年五月間生效,為了避免因這項規定而須釋放許多因反覆更審致羈押逾八年的被告,引起輿論指責法院因效率低落而縱囚,於是二、三審法院在九十九年、一OO年間齊心協力,速審速結,定讞了不少羈押逾八年的案件。   於是,邱和順在更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也搭上這班速審列車,在一OO年六月間定讞。定讞後,司改會等國內公民團體繼續救援,迄今已有五千位以上群眾願意聲援邱案,並有熱心民眾組成救援的志工團。此外,國際特赦組織也將這個案件列為年度重點案

件,發動國際聲援,迄今已有三十萬份以上連署信寄給法務部及總統府。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也特別在一O二年初發表的報告裡將本案與蘇建和案相提並論。監察院在一O二年先就邱案中陸正案部分做出調查報告(柯洪玉蘭案部分目前仍在調查),明確指出邱和順沉冤待雪。正義雖然在柯芳澤等三名老人的人生中遲到,但比起邱和順如今仍在鬼門關前徘徊,他們無疑是幸運的。   像柯芳澤、林泰治、張國隆及邱和順這樣流浪法庭,最後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故事,在台灣不知凡幾。「流浪法庭系列」報導了台灣司法奧德賽們的流浪者之歌,雖然已到最終部,然而若不問民眾何以在法庭間流浪?如何在司法太平洋中覓得南針靠岸?並為這個問題提出解答

,恐怕「流浪法庭」系列曲雖終而意未竟。   江元慶老師在「流浪法庭系列」最終部《司法太平洋》中,藉著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點出台灣法官敬業態度不足、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不足,雖然不能說已全面道出人民流浪法庭的原因,但已確實切中部分要害。江老師並據此診斷開出他的藥方,即設立商業(及其他專業)法院。   現代社會分工愈趨專業、分殊,司法系統當然也應朝專業化發展,因此到底是要設置專業法院為好,還是在現有法院體系內基於任務需求設置專業法庭為佳,固然容可爭論,但法官應在法律專業以外,精研其他專業知識,無疑是可肯認的改革方向,因此江老師的倡議,基本上可資贊同。   不過,必須注意到,坐堂辦案的檢察官

與法官若具有法律以外其他專業領域之知識,不但能用當事人慣於使用之專業語言與當事人溝通,而且也能據以明辨其中曲直,固然是再理想不過;然而,專業領域包羅萬象,五花八門,怎能期待法官、檢察官成為什麼都懂的萬事通?   從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看,耗費鉅額國家資源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要是只能辦某一種特定類型的案件,那麼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到底要設置多少專業法院(庭)、培訓多少專業法官才夠?這正是莊子〈養生主〉裡所講的「以有涯追無涯」,頗有困窘之處。   司法院迄今雖然成立專業法庭、專業法院,也核發專業法官證照,但實際運作結果,不盡如人意,大多是徒有專庭之名,而無專庭之實,例如勞工法庭、財金專

庭的法官,除了兼辦其他類型案件外,其所謂的專業,乃侷限於相關領域之法規,至於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縱有修習,也難謂已臻專家之境。所以,專業法官乃至專業法庭,至多都只能說是專研各該相關法規,是否通曉各該領域之專業知識,則各憑造化,這正是前述「以有涯追無涯」的窘境。   此外,由專業法庭或法院專辦某種類型的案件,還有另一層風險。這種作法很可能會賦予人數相對稀少的「一小撮」法官,壟斷某個專業領域的發言權。久而久之,這個領域裡的法律見解,是否會因這個小圈圈裡的成員相濡以沫而進步遲緩甚或保守反動,是值得擔憂、注意的。   再者,即使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對各該專業知識有一定程度的通曉,但除非其有該專

業領域的學位這種極為例外的情況,否則法律人的出身,很難使其成為專家。這就造成另一種風險,即「半瓶水」的問題。如果法官或檢察官虛懷若谷,也就罷了,但問題是響叮噹的「半瓶水」大有人在。尤其是許多年紀輕輕就考上法官的人,少年得志,平步青雲,從此只有他審判別人,別人無法批判他,這種類型的法官要能不心高氣傲,往往需要比常人加倍的修為,所以法院、檢察署裡「半瓶水」多,也就不足為奇。面對這種「半瓶水」法官,當事人要想與其溝通,自然更加困難,難不成能與法官或檢察官辯個輸贏?因此所感受的痛苦當然不會比較少,被判錯的機率也不會低到哪裡去。   除了增加法官的專業知識以外,另一種很容易被想到的提高法庭專業素養的方

案,是專家參審,也就是找個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當法官,參與審判。但是,所謂專家,這項資格自身並不能擔保其專業知識與專業判斷不會出錯。當一項專業知識及專業判斷成為判決的基礎時,當事人應該要有充分的機會挑戰、檢驗這項專業知識乃至專業判斷的正確性,這是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基本要件。   但一旦某個專家坐上法台成為法庭之一員,當事人卻勢必會喪失有效檢驗、挑戰其專業知識、判斷的機會,難不成當事人能詰問法官或與法官辯個輸贏?司法院過往曾派員前往歐洲有專家參審制度的國家考察,回來的報告也指出,其實德國的專家參審適用範圍限於特定領域,而且其中有許多還名存實亡。質言之,對於希望藉此彌補職業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

人而言,專家參審不免有「請鬼抓藥單」的疑慮。   因此,在設置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庭之外,還需引進專家證人制度,並賦予當事人詰問鑑定人之權利,方是正辦。   目前要想在訴訟上引進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作為訴訟資料,唯一的途徑是鑑定。但鑑定與否,決定權由偵查中的檢察官與審判中的法官壟斷,當事人僅能聲請,要是檢察官或法官說不,當事人莫可奈何。此外,由於實務上不認為鑑定報告是傳聞證據,因此當事人即使對報告內容有滿腹懷疑,也無令實施鑑定之專家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之權利。這不但對當事人很不公平,而且也讓法院有拒絕傾聽專業意見、與專家對話的藉口。法官原本就很可能對其他專業知識有畏懼感,加上工作負荷沉重,要說拒

不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對法官而言是有高度吸引力的選擇,當不為過。一旦拒絕,相關專業知識自然也就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既然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是所有案件都可能碰到的問題,則建立專家證人制度,讓當事人能傳喚自己信任之專家到庭充任專家證人,並賦予當事人傳喚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到庭詰問之權利,使法庭及當事人均能自主將專業知識引入法庭,並經由交互詰問及辯論來加以檢驗,毋寧是較為全面而完整之作法。   謹以上述管見為江老師鉅作撰序,並對江老師長期以來對人民因司法所受苦難的關懷,以及對司法改革的關注,致上最高的敬意。 尤伯祥(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成員)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推薦

序二 北太平洋與南太平間   看到本書的書名及內容讓我想到一段對話,在「藍寶石之夜」的演唱會(即紀念高凌風的音樂會)上,久違的張菲與豬哥亮又同台演出一段餐廳秀,在兩人「鬥嘴鼓」的過程中,有以下這段插科打諢式的對話:   張菲:媒體封我們為北張南豬,我承認豬哥亮在濁水溪之南的成就,但媒體搞錯了,我的北不是只有是濁水溪之北,而是北太平洋……   豬哥亮:你的北是北太平洋,我的南不就是南太平間。   之所以會從「太平洋」聯想到「太平間」,並非只是因為豬哥亮面對張菲調侃的臨場「機智反應」而已,而是江元慶先生「流浪法庭系列」第二部曲《鹿港幽魂》一書中,當事人由「人」變「鬼」的故事,當事人的「含

恨而終」,在這個故事中,司法程序說好聽一點是「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但說的直白一點,司法程序簡直成了當事人的「催命符」。   若謂《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實並不為過,或許可以期待的是至少在刑事案件,不至於再「流浪法庭三十年」,但民事案件呢?一如《鹿港幽魂》一書的背景,但至少那還不算是真正複雜的「專業案件」(不過是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衍生土地與其地上物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法律爭議),卻也能纏訟逾十年,弄出四十五件官司。而本書《司法太平洋》所期待催生的是專業的「商業法庭」,故書中對於各國「商業法庭」制度作了番考察,其中特別推崇的是法國制度(參見第四十一章的「米歇爾雕像」)

,而又勾起了我的一段回憶。一九九八年仲夏,我在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前最後一次壯遊(Grand Tour),選擇的是法國,我從巴黎出發,以逆時鐘方向繞了法國一圈,行遍不少大城小鎮。基於所學,我特別留意的是法院建築,赫然發現各地的「商業法庭」建築往往最具歷史感,畢竟那是法國大革命前「舊體制」(Ancien Régime)時代下的產物,誠如作者所述:   法國大革命時期,幾乎所有舊制度下的司法機構都被廢除,但唯有商事審判制度在這場時代大風暴中存活;而且,商業法院設於各地的一百九十一個商業法庭都被保留。根據史料記載,法國商事法院能夠逃過大革命的劫難,關鍵在於它的法官選任制度、審判模式相當獨特—企業老闆可

被選任為法官,從商場模式、依商業行為對商事糾紛進行裁判。法國商事法院歷經四百五十年發展,全盛時期曾有兩百二十七個商事法庭分散各處。   而本書除了凸顯台灣司法制度不僅存在專業法庭有無,或夠不夠專業的問題外,尚有同一事件,不同法院或法官認定歧異的結構性問題。原本上訴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但我們只要終審法院仍舊是如此「臃腫」,無論是判例、決議,乃至於研議中的大法庭制度,恐怕都無法完全解決這個問題。   一九八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提出訴訟體系金字塔化的解藥,再經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的「加持」,似乎一度有可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機會,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最後還是被「人事問題」卡死,所有的努力又回到原點。尤有進者,我國有行政法院及普通法院二元的司法體系,同一事件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分有何關聯,也是太平洋百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焦點之一,而實務上莫衷一是的見解,久為人所詬病。   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為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期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七七條亦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旨在要求行政法院內部不同審級或

不同案件繫屬法院間、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相互間,宜互相尊重其彼此權限,並防止發生行政法院內部或不同系統法院外部裁判之歧異或矛盾情形。   故本此意旨,行政法院二十九年判字第十三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行政法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要旨:「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則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及行政法院四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意旨:「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

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均已一再宣示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應參照相牽連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惟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0九號判例:「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及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及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0號判例要旨:「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普通司法機關縱認駕駛人並無業務上之過失

責任,但原處分機關對駕駛人應否吊銷駕駛執照,仍應視駕駛肇事之發生,在駕駛人是否未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駕駛應注意之責任,而為裁量。」則又宣示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本可各自認定事實。   其實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事實亦非不可,但應適當限縮在行政處分旨在追究特定職業(例如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事件)基於身分關係所生責任之情形,畢竟其另有不同於刑事責任要求的倫理責任內涵(例如公務員義務及專門職業人員之職業倫理)。一般身分之人民因同一事件而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罰(或相牽連之行政事件),無論是行政機關抑或法院,如無正當事由,實無各自認定事實之必要,否則徒增因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或行

政訴訟認定兩歧而生之民怨。   這回「流浪法庭系列」第三部曲《司法太平洋》號稱是「最終部」,我不敢期勉作者因為他傑出的「流浪法庭系列」而繼續寫下去,畢竟他有權利可以在他的寫作人生尋找下一個他值得追求的目標,只是不知有多少當事人卻只能繼續流浪法庭,不知何時才有「最終部」。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法律學院副院長)   註:本序作者同時亦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推薦序三 提升法官專業刻不容緩   本書作者江元慶不具法律背景,卻以資深新聞工作者、大學老師之專業,歷時多年採訪、調查,在二OO六年曾經出版以「第一銀行押匯案」為題材的《司法無邊》。斯時三位

被告在更十二審雖然獲判無罪、全案歷時已近二十六年,但仍然尚未確定。二OO八年該案三審定讞後,作者又補寫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揭露我國司法遲延審判之弊端,一件官司竟然耗時二十八年六個月,方得全案無罪定讞。該書也促成政府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施行。何以非法律出身的作者要歷時多年去探究一個司法問題?必然是該問題不合理之程度已足以引發人民關切,而當司法運作結果無法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司法改革實有其必要。   作者將本書《司法太平洋》設定為《流浪法庭三十年》之最終部,描述三名董事長流浪法庭的故事,講的是喧鬧多年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前述的第一銀行押匯案談的是第一銀行三

位主管流浪法庭;這本書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則是三家公司董事長的司法大戰,糾結了至少八十幾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牽扯著總統府、第一家庭的複雜案情,如作者所述猶如「司法版的三國之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透過本書對「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的詳細剖析,作者披露了另一個亟需解決的司法問題—我國應設立專業法庭(Specialized Court)。   本書所述的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複雜程度在沒有專業商業法庭(Commerce Court)審理下,費日曠時,浪費了龐大的社會及司法資源,而作者訪探法官如何面對自己不懂的專業或國際新制,得到的結果卻是「做中學,學中做」、「摸著

石頭過河」,法官結束了一個審判、脫手了案件,其任務或許暫時結束,但官司的當事人最終是否過得了司法長河,恐怕仍是無限疑問。   面對三位叱吒商場的公司董事長,法官的審理過程及所作出的判決是否能夠使其信服,無疑是爭議能否終局解決之重點,然司法的威信應建立在審判品質、效率、見解一致性等前提下,而「SOGO百貨經營權爭奪案」在判決結果不斷更迭下,如何使當事人對判決產生信賴感?最後終究演變成三方各執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繼續糾纏,不斷往司法戰爭的無底洞投入勞力、金錢,至死方休。   看過本書,會讓人深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一國司法制度的不可預測、無邊黑洞,將使有意前往投資者躊躇猶豫,因為沒有人想在專注

於企業經營成長之際,卻要分心被無法迅速解決的爭端捲入,不斷纏訟。諸如貿易糾紛、工程糾紛、併購糾紛,固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但若無法獲得公正第三者之迅速裁決,官司終了時可能早已經廠商倒閉或失去效益。   我國於二OO八年及二O一O年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了「金融專業法庭」與「民事工程專業法庭」,此等專業法庭在運作之前,會先對專庭法官進行訓練,使法官在實際審判前先具備基礎專業知識,然制度設計卻未於二、三審也設置專業法庭,導致二審非專業法庭定奪一審專業法庭審判結果的不合理現象,跛足一審專業法庭仍無法終局解決問題。   專業法庭無疑是許多公司及人民迫切期待的一項司法改革,有了「SOGO百貨經營權

爭奪案」的前例,各家公司董事長不免擔心某天在法庭上流浪的將會是自己。期許本書的出版能讓大眾,尤其是專業法律人士了解作者披露的司法問題改革急迫性,於二、三審亦設置專業法庭,且專業法庭運作前對法官進行基礎訓練恐怕尚嫌不足,更好的做法毋寧是延攬具專業背景及知識的法官進入專業法庭、鼓勵法官不斷進修培養專業知識以進入專業法庭,藉此提升我國法官的專業性以及法庭的權威性,並降低我國司法的不可預測性,為我國創造一個更適合企業成長、投資的環境。 潘俊榮(工信集團總裁) (行政院顧問)   註:本文作者亦為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監事召集人、中華民國綜合營造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財團法人營造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榮譽理事長。 第一章民國一O二年(西元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五法庭內冷冷清清。一名開車肇事致人於死的司機、一名酒後駕車四次被抓的男子、兩名被控沾毒的青年,依序在法庭裡接受審判。庭審進行得十分流暢,在法官吳炳桂精明幹練、運法嫻熟的審判下,撞死人的司機願意再加碼賠償、酒駕男子當庭俯首認罪,即使是一審被判二十二年重刑的毒犯,也情緒溫和的答辯著。這是難得的法庭寂寥:沒有劍拔弩張、沒有激烈攻防;法庭裡沒有斥責、沒有叫囂;法庭裡聽不出恨與仇、嗅不出怨與怒。這裡不像法庭,像教室。肇禍司機、酒駕男子、毒犯青年似犯了過錯的學生,乖乖接受處罰,任憑老師處

置。法庭裡,他們悉數俯首認罪,他們俯於法官、俯於法。這就是法相:法的莊嚴。法有威信,法官即有威嚴;法官有威信,法即有威嚴。法與法官,猶如心臟與血液,他們聯手構築了「司法」的生命。在法相莊嚴的一片祥和氛圍中,平靜氣氛突被一股嘈雜攪動,法庭外廊道出現躁動之聲。身著袍服的律師越來越多,他們在廊道聚集。一眼望去,分不清誰是原告的律師,也分不清誰為被告辯護。從成為律師的那一刻起,他們的法庭人生就像身上袍服的顏色,生活在黑與白之間--有時為原告指控、有時為被告抗辯。然而,有時連他們自己也分不清楚誰是黑,誰是白。在黑白之間,有律師不為金錢所動,窮其一生追求黑白分明,一身傲骨與正義;也有律師昧於良心、惑於金錢

,在黑白模糊間上下其手,博得臭名與前科。下午三時整。廊道間黑白人影越漸活絡,嘻笑之聲越漸躁動。法庭裡,吳炳桂法官一派淡定,神態自若地不受影響,仍然持續問案,繼續審判。法相依舊莊嚴。法庭裡,當兩名被判重刑的毒犯被手銬腳鐐枷身,在三名法警押解下步出法庭後,寂寥的法庭鮮活了起來。九名律師魚貫進入法庭,他們的大陣仗引來法庭內外的側目。其中,最顯眼的是夾雜在九名律師中的三名男子,包括一名老態龍鍾、略顯佝僂的垂垂老翁,及另兩名壯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