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勝平,瑞希寫的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和薏偉著的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事訴訟法-民事當事人(三)-知識百科也說明:當事人適格 · 1.意義:當事人如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體,即有當事人適格。有當事人適格之人稱為「正當當事人」而有訴訟實施權,得實際遂行訴訟,要求法院下本案判決。 · 2.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陳怡廷的 勞動事件法管轄規定之研究 (2021),提出分公司當事人適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權、國際審判管轄權、土地管轄、競合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移送管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商船學系 劉中平所指導 趙致忠的 以海事訴訟爭點研析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損害公證勘驗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海事訴訟、貨櫃貨損、海事公證、公證勘驗、灰色關聯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當事人能力則補充:原告自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又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分公司當事人適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為了解決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勞動事件法管轄規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作者陳怡廷 這樣論述:

勞資爭議進到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時,第一個所面臨的議題就是應由何法院管轄。甚者,倘含有涉外因素時,還須先判定我國法院對於系爭案件是否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換言之,案件是否即一定由受訴法院管轄審理判決,尚屬未必。管轄權之有無涉及勞雇雙方之管轄利益分配,然在既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架構下處理勞動訴訟,採傳統之以原就被原則,對勞工起訴應訴皆可能產生不利益,形成其客觀上的訴訟障礙。鑑於勞雇雙方社經地位、訴訟經驗不平等之特性,為扭轉勞工在訴訟程序中常居弱勢地位之劣勢,並因應司改會議的決議要求,勞動事件法因應而生。勞動事件法在總則章第5條至第7條以三個條文規範管轄部分,採取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原則,具體落實對勞工

之訴訟權益保障。然僅短短三個條文,分別處理國際管轄、土地管轄、競合管轄及合意管轄之規制等四部分,勢必無法一勞永逸完全解決所有關於管轄之問題,適用上仍有相當多不足之處,仍需要回歸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但回歸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是否符合勞動事件法立法本旨,凡此皆為本論文想要探討之課題。本論文以勞動事件法總則章中之管轄規定,對比修正變更民事訴訟法既有之管轄規定部分,試圖以理論及實務並重為原則,對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之適用實況進行比較研究。企盼本研究的成果能使勞動事件法管轄之規定獲得全新正確的解讀。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以海事訴訟爭點研析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損害公證勘驗之研究

為了解決分公司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作者趙致忠 這樣論述:

臺灣四面環海,海上貨物運送多採貨櫃方式為之,依據我國航政機關與港埠經營單位之進出口貨櫃統計資料顯示,自2016年至2020年臺灣主要國際商港之進出口貨櫃,以從1486萬TEU成長至1529萬TEU;然海上貨櫃運輸的貨主,通常不直接將貨物交由運送人運輸,往往會透過海運承攬業者(稱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報關行等航運業來進行統籌安排,該批海上貨物運送期間會經過拖車、駁船、陸運、櫃場、碼頭、船舶運送業等人進行看管照料運送之責。貨物運送過程無法開櫃,亦無法了解貨物狀況,往往到港後開櫃,始能發現貨物毀損,岸置港口貨櫃貨物毀損,通常無法確知貨損階段,往往會請海事公證人到場會同三方公證勘驗,並透過訴訟解決糾紛

。岸置港口貨櫃貨損海事訴訟,適用法律複雜,會因所處身分及認知不同,產生糾紛,用GRA數量模型,找出海事訴訟案件關鍵指標因素,以便利於釐清責任歸屬,減少爭點爭議,降低庭訟機會。面對岸置港口貨櫃貨損糾紛,當事人會因雙方責任歸屬、訴訟金額及爭點認知不同,藉由訴訟方式解決,本研究藉由蒐集199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歷年我國最高法院判決書資料,整理案件「訴訟時間」、「訴訟金額」、「庭訟類群」、「系爭單位」及「爭點類群」資料,並比對法庭審判法官藉由海事公證業者之公證報告,產生何種法官心證。透過灰色關聯分析數量模式,利用灰色關聯分析(Grey Relational Analysis) 方

法進行分析,找出影響法官審判案件各項指標因素,減少雙方爭議,降低庭訟機會。本研究透過審判者角度,取「訴訟金額較大」,「審判時間較少」,「庭訟類群較少」,「系爭單位數較少」及「爭點類群數較少」為最佳目標。經資料分析後,按照灰色關聯複雜度排序,前3名依序為「訴訟時間」、「訴訟金額」及「庭訟類群數」,對於案件審判影響較為重要,而「系爭單位數」對於審判較影響較小;審判案件「爭點類群」資料分析,「求償金額爭議」、「求償對象爭議」及「免責條款爭議」較為重要,若能有專業海事公證鑑定報告,釐清貨損發生階段及責任歸屬,並精準估算出公允貨損價值,即能減少爭議,避免雙方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