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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葉錦鴻所指導 王希文的 談金融生態圈之發展及規範: 以電子支付、純網路銀行及開放銀行為中心 (2020),提出凱 基 銀行 線上 開戶 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科技、電子支付、純網路銀行、開放銀行、金融生態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陳鋕雄所指導 洪靜怡的 我國個人金融信用評分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個人金融信用評分、個人資料保護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凱 基 銀行 線上 開戶 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凱 基 銀行 線上 開戶 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談金融生態圈之發展及規範: 以電子支付、純網路銀行及開放銀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凱 基 銀行 線上 開戶 查詢的問題,作者王希文 這樣論述:

以金融科技發展沿革為始,介紹全球發展趨勢、金融業衝擊及監理法制議題,並從支付觀點切入,聚焦在支付工具虛實整合,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有稱為輕量版純網路銀行)與純網路銀行的開放,進而討論開放銀行,建立共榮金融生態圈重要的里程碑,介紹我國現行法令、政策目標及進程,另參酌外國法制、發展背景與模式,從國際經驗探究我國未來發展趨勢、監理及風險辯識,參酌學者與實務觀點,提出建議。 金融科技帶給傳統金融業巨大衝擊,以及面臨新型態風險,例如:隱私權保障、洗錢防制之疑慮,法規作為一切金融科技開放基礎,以及保護消費者安全及資訊安全之手段,我國需建立一套有利市場且降低上開新型態風險之法令,以因

應數位金融生態圈之發展趨勢。 消費者只意識到支付行為,銀行的角色則隱身在後,且金融科技將使金融服務業以及多項涉及金融服務的產業相互串聯,形成跨產業的交易模式。在面對跨產業與跨境之交易需求,資安、隱私權、洗錢、消費者保護及監管問題層出不窮。又為了平衡金融穩定與金融創新需求,建立「以風險爲本」之監理架構,採行差異化監管模式,針對不同的業務部們分配資源以提升監理效能,同時降低業者法遵成本。為了解決金融科技與金融法規調適的問題,應多利用金融監理沙盒實驗,與監管者在合作解決過程中發生的監理與法制面問題,在金融發展的同時兼顧金融消費者保護。又隨著電子支付快速發展,國際掀起無現金社會及法定數位貨幣之趨

勢,然唯有兼容並蓄現金與多元電子支付工具,方可建立完備的支付生態體系。 推動銀行透過與第三方平台合作,以開放應用程式介面API共享金融數據資料,也將金融數據的主導權還給消費者,促進金融體系的競爭力,當純網路銀行加上開放,兩者結合並大量異業合作,期催生出最貼近消費者需求的數位金融生態圈。

我國個人金融信用評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凱 基 銀行 線上 開戶 查詢的問題,作者洪靜怡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的個人金融徵信機制,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運用當事人與金融機構的往來資料,進行當事人信用評估後,供金融機構作為授信服務之風險控管參考依據。然現行之金融法規明白規定金融機構不宜僅憑聯徵中心出具的當事人信用評分報告,作為當事人申請金融授信服務准駁的唯一依據,金融機構仍須調查當事人之其他資料綜合判斷。因此個人金融徵信機制應多方納入當事人不同面向的資料,以更客觀評價當事人之信用,現行個人金融徵信機制實有探討之必要。近年來,由於個人行動裝置的普及與行動上網基礎環境設施的完備,運用大數據技術納入當事人線上線下數位足跡資料,擴大評估個人信用資料來源,解決傳統金融徵信資料不足的問題,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

惟此種新型態的個人金融徵信機制,因為納入信用評分的資料更加多元與龐大,維繫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正確性將變得更為困難,逐漸衍生其他相關議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研究新型態徵信衍生的法律議題時,認為1970年頒布之公平信用報告法,在維護當事人個人信用評分資料之正確性與公允性,可作為新型態徵信的規範。因該法並未限制個人信用評分的資料範圍,極適合做為我國在擴大信用評分的資料範圍法規調適之參考方向。本文探討利用傳統金融資料徵信機制與利用大數據技術新型態徵信相關法律議題,透過美國實務見解及指標案例評析,比較與我國在相關法律規範差異。研究結果建議:我國現行法制在維繫信用資料正確性議題方面,可參考美國相關法律規範

修訂,增訂關於徵信機構及使用機構相關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制調適方向,可從短期沿用既有信用評分法制加以調整適用,中長期可將新型態徵信納入規範之作法與建議。冀以在維護當事人信用權益下,擴大信用評分資料範圍,解決傳統及新型態徵信相關法律議題,以作為未來相關法規增修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