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複委託日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張方綺的 逐出少數股東法制之比較與研究 (2019),提出凱基複委託日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逐出少數股東、控制股東、現金逐出合併、釋字770號解釋、私有化交易、受託義務、公平價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曹廷豪的 雙層股權結構之應用—以控制權角度出發 (2018),提出因為有 雙層股權結構、複數表決權股、控制權、條款設計的重點而找出了 凱基複委託日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凱基複委託日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逐出少數股東法制之比較與研究

為了解決凱基複委託日股的問題,作者張方綺 這樣論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罕見地以企業併購法作為審查客體,透過現金逐出合併指出我國逐出少數股東法制的缺陷與隱憂。所謂「逐出少數股東」係指控制股東利用控制權強迫非控制股東出售股份,少數股東礙於股份劣勢而無從選擇。此類交易涉及利益衝突與自我交易,同時也攸關人民財產權保護。毋寧應當思考的是,當法律面對公平正義與經濟發展,該如何作出平衡與妥協?本文透過比較法的探尋,試圖從中取得法律移植的契機。文中觀察到美國法以受託義務為核心,透過特別委員會的核准與少數股東多數同意作為雙重程序淨化機制,將利益衝突態樣模擬成常規交易,其中的彈性、靈活及開放值得我們效法;相反的,英國法體系的高門檻及強制性的利益迴避、

乃至於賦予少數股東否決權,其中對於財產權的保護及尊重也值得我們學習。然而,法律的移植必當經過長期的孕育與扎根,尚且需考慮本國的商業環境、股權結構及司法制度等,一昧的禁止或採取保守策略,可能有礙資本市場運作;相反的,未經思考而囫圇吞棗式的廣納也可能讓法體系如脫韁野馬紊亂失控。因此,本文透過評估與比較,釐清管制規則與標準分際,對於應否借鏡及如何吸收外國法制提出分析,並配合我國政策方向及法制條件,嘗試提出配套措施與改革方向。最後,希冀藉由本文的研究,能為我國逐出少股東法制的管制提供一些新的觀點。

雙層股權結構之應用—以控制權角度出發

為了解決凱基複委託日股的問題,作者曹廷豪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法第356條之7開放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使用複數表決權股建立雙層股權結構,以維護公司創辦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這樣的法制彈性於2018年7月經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第157條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使用複數表決權股,然而主管機關立基於避免萬年董監事之立場,仍抱持著相對保守的看法,尚未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使用複數表決權股。因此本文將從控制權談起,討論握有公司控制權之目的及意義,以突顯維護控制權機制之重要性。其後切入探討雙層股權結構制度之優點缺失、案例及各項爭議,並針對缺失提出可能的條款設計,以降低使用此制度之風險。從而認為制度本身並無所謂優劣,只要對於弊端及風險能加以降低或防免,使機制利用效益

大於缺失則仍不失為一個好機制。於文末將回歸我國法並針對現行法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待未來此機制能更加地被活用,並開放初次公開發行公司亦有使用之機會,使創業者在公司進入成長期時,不因缺少資金而致生商業成果需拱手讓人之飲恨結果,並使創業者迴避可能面對的公司成長與維護控制權之抉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