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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大學 戰略研究所 沈明室所指導 陳冠宇的 中共對臺超軍事手段:兼論臺灣因應作為 (2020),提出凱基台北大戶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超軍事能力、中共威脅、國家安全、兩岸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陳智暄的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評鑑、監督、資訊公開、審計、廉政、權力分立、監察、調查局的重點而找出了 凱基台北大戶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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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臺超軍事手段:兼論臺灣因應作為

為了解決凱基台北大戶ptt的問題,作者陳冠宇 這樣論述:

運用超軍事能力迫使對手接受政治安排,已是中共軍事與非軍事的間接與直接併用的常用模式。囿於中共與我國在族群認同、語言文化、歷史遺緒及地緣關係等因素有許多雷同之處,在處理領土主權問題上更形複雜,超軍事能力勢將會成為對臺關係中的一項重要手段。本研究探討中共可能對臺採取超軍事的手段,先界定超軍事手段之範圍與內涵,繼而掌握中共對臺戰略意圖,揭露中共迫使臺灣接受政治框架之目的。從研究發現顯示,超軍事能力使用之最重要推力就是中共地緣政治的野心,現階段中共強調方法與手段的綜合性及多樣化,以形塑優勢,不斷地擴展對臺灣的影響,而當地緣政治企圖與當前政經、軍事實力及科技整備相結合時,也將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的威

脅與挑戰。本研究結論指出,對抗中共超軍事手段之道在於掌握中共對臺戰略意圖,認清當前對臺灣造成的威脅與影響,其次,應改變舊有的傳統觀念與思維,不流於樂觀地看待兩岸是單一和排他性的衝突形式而已。最後,基於「惟仁者為能以大事小,惟智者為能以小事大」之認知,我國宜透過國內、外的情資共享,建構全面性途徑機制,提升面對威脅的韌性與能量,發展反制手段與防護措施,方能以適切因應。

臺灣地區行政監督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凱基台北大戶ptt的問題,作者陳智暄 這樣論述:

為防止行政權的獨大與腐化,組織體皆成立行政監督制度,以監督、控制行政機關。台灣地區(我國)現行體制,得區分外部監督及內部監督之行政監督機制,外部監督體系包括監察、立法、司法、考試權甚至公私協力下之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相關主體;而政風體系、廉政署、檢察體系、調查局等,本研究認為上述為行政機關內部組織,從社會現象觀察根本毫無監督能力,而內部監督係在特定情況,常態具有外部性的監督主體短期進入到行政領域進行監督而言,社會面方法論上,針對2010年起,台鐵承辦5工程案,爆發副局長帶隊喝花酒致國庫損失3億元,學者陳耀祥認為組織內指揮管理為貪腐主因,須透過外部監督與內部稽查力量,此與本文見解一致令人雀躍,

此外本研究也進一步以學說與事實區分「行政監督」與「行政指揮管理」,匡正組織隱蔽性與人情主義下,卻普遍認為組織層級節制能夠自我監督之錯誤立法與盲點,嘗試於行政法體系之既有體系,歸納抽離出「行政監督總論」,並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學理與實務基礎之原則性「內、外部監督總論」,並在「各論」中闡述各種監督態。完整將臺灣地區行政法賦予監督第五架構,進行學說系統化與實務問題之解決。 為監督行政機關之治權角色,政府於訂定各種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規範,於健全、堅實國家財務制度方面,審計部已研訂《審計制度改革方案》。惟臺灣地區監督實務上仍有眾多尚待檢討之處,就如社會面上從中央到地方貪腐不斷;關於大型

工程招標案之弊案層出不窮,現行監督制衡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此外政府與檢調、政風體系對於腐敗案件的事前預防及事後追究的權責劃分問題、監察權行使之界限,與行政權之自主性與其反饋效果的發揮,以及監察權與其組織如何與地方制度為最適調整等問題,均須體系性、系統性檢討,並研訂監督政策與立法方向。 雖然臺灣地區與內閣制或專制國體制大相逕庭,以致行政監察的設計和組織體系具有相當差異,不過行政監察制度之建置在於監督行政權運作的合理正當之「監督理想原貌」,則屬一致,故行政監督之研究,在國際比較甚為重要。爰此,筆者分別探討我國行政監察體系之現況、各國行政監察制度之特質。包括與學者鄧學良共同研究之香港申訴專員

、新加坡反貪腐總局、北歐監察使等監督組織,並加以生態性地截長補短。 如何增強組織外部行政監督制度,並將行政法五大架構運用於研究,點出行政監督之優缺點,並提出適切之建議,譬如比較大陸地區紀委、檢察部、反貪局、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看似完備卻貪腐不斷,與「大部制」理想相悖,本研究將從社會面、經濟面、政治面及法制面從新檢視建構原理,並「組織最適誡命」等學說綜合觀察,提出單一整合並強化之最高監察組織─監察院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