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下訂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共同供應契約作業說明也說明:陳請鈞長核派本案主驗人員。 擬 辦:奉核可後,. 影送總務處辦理共契系統下訂作業。 聯繫廠商送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翁志宗所指導 陳國慶的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採購制度之研究-以臺中市某公立高職之分析為例 (2013),提出共同供應契約下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採購制度、法制規範、作業管理、組織溝通、績效評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林耀煌所指導 詹誼澤的 共同供應契約執行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複數決標計畫、一致性模糊語意偏好關係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同供應契約下訂的解答。

最後網站共同供應契約 - 政府電子採購網則補充:共同供應契約 ... 訂約機關_02.訂約機關申請書 (版本: v1.0), (odt) | (docx) ... 群組設定_適用機關_01 適用機關下訂機關群組申請書 (版本: v1.0), (odt) | (docx).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採購制度之研究-以臺中市某公立高職之分析為例

為了解決共同供應契約下訂的問題,作者陳國慶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採購法》自1999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法,其所建立的政府採購制度,已大致能踐行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惟目前諸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在執行採購作業時,因為內部整合失調,造成採購時效延宕,採購品質及效率低落等問題,徒增行政成本以致影響採購目的之情形,此是促成本研究的動機。本研究擬從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採購制度下,以「法制規範」、「作業管理」及「組織溝通」三個面向探討:(一)探討現行政府採購法制與實務運作的差異,提出簡化採購作業程序,法規鬆綁、提升採購效率的措施。(二)分析參與採購作業單位,提出整合使用需求單位、採購單位、履約驗收單位及主計監辦單位的作業管理機制。(三)探討公立高級中

等學校採購過程中組織溝通的障礙及應行溝通的內容,本研究綜合文獻分析法、參與觀察法與深度訪談法作為研究檢證的工具,並將研究資料歸納整理後,做出研究結果與建議。本研究發現:(一)法制規範:受訪者認為法規與實務運作之間的差異,在於對法令見解以及對採購需求認知的衝突,且不同業務性質的單位,對於績效指標著重的項目亦有差異;(二)作業管理:多數受訪者認為採購時效及採購品質不符採購目標,僅在降低價格成本,認為符合採購目標,且對採購作業管理中對興利防弊的認知上是防弊大於興利。(三)組織溝通:單位之間的意見衝突、人員異動頻溝通技巧不佳是造成溝通成效不彰的原因,採購作業過程中,規劃、執行、控制階段必須進行有效的溝

通。針對研究發現提出的建議:(一)法制規範方面:達成法規鬆綁及簡化行政程序的措施,有:1.提高小額採購金額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的門檻;2.刪除投標廠商三家才能開標的規定;3.擴充共同供應契約服務品項善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4.善用後續擴充權利節省後續招標作業。(二)作業管理方面:1.依業務性質合理執行權責分工;2.依照業務性質開設不同採購採購課程,提升參與採購人員專業知能;3.落實採購作業的內部控制。(三)組織溝通方面:1.摒棄本位主義,加強溝通協調;2.採購人員訓練計畫應增加溝通協調課程。

共同供應契約執行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同供應契約下訂的問題,作者詹誼澤 這樣論述:

根據經濟學理論與世界各國政府之實務採購經驗,集中採購制度使採購事權集中、採購作業程序統一,可減少重複辦理相同目的之採購作業,有效節省人力與降低行政成本,透過大量採購,並可獲取以量制價的經濟效益。我國政府自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即於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近年來各級政府部門已陸續就共同之採購需求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落實推動集中採購制度,其中以台灣銀行採購部所辦理者最具規模與代表性,而各級政府機關透過台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下訂之採購金額逐年急遽增加,民國98年全年度訂購金額已高達527億餘元,該部門代理採購共同

需求之商品或服務,已足以影響適用機關之預算執行與行政效率。本研究利用文獻探討、蒐集共同供應契約執行問題、問卷調查、一致性模糊語意偏好關係分析(Consistent Fuzzy Linguistic Preference Relations;Fuzzy LinPreRa) 等研究方法,針對台灣銀行採購部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實務作業部分,以及適用機關利用該部簽訂契約向立約商訂購商品或服務的情形,蒐集彙整相關意見,藉此揭發該採購制度在整體運作上的執行問題,再利用一致性模糊語意偏好關係分析法,進一步評估各項執行問題待解決之優先順序,並探討執行問題之肇因,對照研析國外類似制度作法(美國複數決標計畫),有無

值供作為參採改進之處。研究結果,問卷受訪者認為共同供應契約各構面執行問題,應解決優先之順序依序為執行面問題、制度面問題及法令面問題;個別執行問題應解決優先順序前3名為:「滿意度調查結果未予妥善利用」、「訂購程序及電子下訂技術仍待改進,手續費、電子交易服務費過高」及「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欠妥」。關於各項執行問題之解決,本研究另再探討美國複數決標計畫幾種特殊的作法與機制,提出數項建議意見,供主管機關及訂約機關施政參考,俾能妥適調配運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優先解決關鍵的執行問題,提昇政府機關採購的品質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