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地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公法人地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育典寫的 教育行政法(三版) 和許育典的 教育行政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社會與文化研究所 林淑芬所指導 曹伃君的 農業到科技的脈動:論1990年後竹科中心水利秩序 (2020),提出公法人地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竹、水資源分配、新竹科學園區、高科技產業、工農搶水、公民運動。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黃國宬所指導 何嘉紘的 新北市區公所精進職能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直轄市、區公所、職能、區域治理、都會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法人地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法人地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教育行政法(三版)

為了解決公法人地位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

公民社會前提。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公法人地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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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到科技的脈動:論1990年後竹科中心水利秩序

為了解決公法人地位的問題,作者曹伃君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1990年代中期以後在新竹地區形成以竹科的用水需求為分配準則的「竹科中心水利秩序」如何與為何形成,以及這套秩序如何影響地方。秩序的內涵由不同行動者實踐而成,本研究主要處理的行動者包含國家水治理部門與地方團體,如:水利署、農民與公民團體。這些行動者如何挑戰或鞏固秩序,進一步形塑秩序的面貌。透過研究,發現1990年中期至2020年間,竹科中心水利秩序在最初的浮現並不穩定,然而在國家的協助之下,秩序持續壯大,並在與地方異議團體互動過程中持形成了一套更穩定且具支配性的秩序。這套秩序具備某些特徵,如竹科所領導高科技產業在國際產業鏈中的重要地位與經濟效益讓資方與國家得以建構其壟斷地方資源的正當性

。在由竹科主導的工業用水優先的情況下,同為權益受損的民生用水與農業用水所代表的農民與公民社會,雖然紛紛對這套秩序提出質疑,但對水資源治理的訴求也產生一定程度的歧異。

教育行政法

為了解決公法人地位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

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

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一、作為國家教育權的義務說/13 二、過渡時期的權利兼義務說/14 三、作為國民教育權的權利說/16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一、日據時期以來的專制文化背景/19 二、國民黨執政以來的威權文化統治/20 三、經濟奇蹟造就的物質文化取向/21 四、升學主義與管理主義

教育的文化遺毒/22 五、軍事、經濟與科技發展的文化迷思/23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一、教育基本權在被動地位上的意義/25 二、教育基本權在消極地位上的意義/26 三、教育基本權在積極地位上的意義/27 四、教育基本權在主動地位上的意義/28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壹、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本質/29 貳、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30 參、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31 一、他人的權利/32 二、合憲的秩序/32 三、道德法則/32 肆、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33 伍、從教育憲法到教育行政法的教育法/35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

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壹、對學生的精神思想自我實現的意義/37 貳、對學生的政治自我實現的意義/38 參、對學生的經濟自我實現的意義/39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壹、教育基本權的基本權主體/41 貳、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42 一、父 母/42 二、教 師/44 三、國 家/45 四、父母、教師及國家的共同參與/46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壹、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48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8 二、共享權的保護法益/50 貳、作為客觀法的功能/51 一、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51 二、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53 三、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

55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壹、我國憲法上教育基本權的理論與現實/57 貳、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概念釐清/57 參、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59 肆、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60 伍、教育基本權在我國保障範圍的釐清/61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壹、憲法教育的積極推動/64 貳、教育機會均等、教育經費編列與小班小校的保障/66 參、私人興學的鼓勵/68 肆、學校參與成員的權利保障/70 伍、教育事務在地方自治的落實/72 陸、教育基本法作為實證教育憲法/75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壹、民主國的發展/79 一、君主

專制與君主立憲/79 二、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79 三、內閣制與總統制/80 四、多黨國家與一黨國家/80 貳、民主國的主要內涵/80 一、直接民主或代議民主/81 二、多黨制度/81 三、民主正當性原則/82 四、多數原則與少數保障/82 五、政治言論與活動自由的保障/83 參、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84 一、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84 二、民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85 §2 法治國 壹、法治國的發展/86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87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87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88 貳、法治國原則的主要內涵/89 一、憲法的最高性/90 二、基

本權的保障/91 三、權力分立原則/91 四、依法行政原則/93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96 六、比例原則/99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101 八、國家賠償責任/102 參、法治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04 一、法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04 二、法治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06 §3 社會國 壹、社會國的發展與概念/108 一、社會國的發展/108 二、社會國的概念/110 貳、社會國的主要內涵/111 一、社會安全/111 二、社會正義/112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13 一、社會安全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13 二、社會正義對教育機會均等的教育法建構/116

§4 多元文化國 壹、多元文化國的發展與意義/117 一、多元文化國的發展/117 二、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120 貳、多元文化國的主要內涵/122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122 二、國家寬容原則/125 參、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26 一、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的連結/126 二、多元文化國、教育基本權與學校行政/128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壹、憲法教育在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重要性/133 一、憲法教育作為憲法基本原則在教育法的實踐/133 二、人權教育作為友善校園的建構與實踐/135 貳、憲法、人權與教育的互動/137 一、憲法為人權的保障書/137

二、人權的發展及其憲法意義/138 三、以教育人權為基礎的人權教育/140 參、人權教育的意義、內容與檢討/141 一、人權教育的意義/141 二、人權教育的內容/141 三、人權教育內容實施的檢討/143 肆、友善校園作為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145 一、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146 二、友善校園的具體落實/147 三、友善校園的未來願景/152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壹、在學關係的爭議及思考/153 貳、在學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155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與解構/155 二、特別權力關係對在學關係的影響/157 三、在學關係的現代意義/158 參、在學關係

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159 一、法律保留原則於在學關係的適用/160 二、在學關係成員的權利救濟保護/162 三、在學關係作為一般法律關係/163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壹、教育行政在權限與組織的法律關係/164 一、教育事務的行政權限歸屬分析/164 二、教育行政的組織法走向/165 貳、國家監督教育行政的憲法規定/167 一、憲法第162條作為國家監督的法律基礎/167 二、憲法第21條作為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169 參、國家對教育行政的依法律監督/170 一、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意義/170 二、憲法第162條依法律監督的內涵/172 §3 在學關係中學

校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意義/175 貳、在學關係中學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77 一、學校的教育規劃權與其它義務/177 二、學校的教育規劃權的界限/177 參、在學關係中學校的維持校園秩序措施/178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意義/180 貳、在學關係中學生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82 一、自我實現權與學習自由/182 二、言論自由/182 三、平等權/184 四、學生的主要義務/185 參、在學關係的學生成績評定/187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意義/189 一、教師在法律上的資格取得/189 二、教師在法律上的聘任

/193 三、教師在法律上的地位/198 貳、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教學自由/204 一、教師教學自由的概念/204 二、國民教育階段:憲法第21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206 三、大學教育階段:憲法第11條的講學自由/209 參、在學關係中教師的其他權利與義務/210 一、教師的其他權利/210 二、教師的主要義務/223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保護的重要性/233 貳、學生申訴制度的建構/234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2號/234 二、現行學生申訴制度的法源/236 三、我國學生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37 參、教師申訴制度的建構/239 一、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2號/

239 二、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的法源/240 三、我國教師申訴制度的程序及運作/241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壹、私立學校在學關係的理論基礎/246 貳、經許可的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同於公立學校的論證/249 一、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得否作為完全的私法上契約關係/249 二、私立學校得否作為行政機關/252 參、我國私立學校的相關法制/253 一、私立學校的憲法根據基礎/253 二、私立學校的設立自由/256 三、私立學校的設立原則與程序/259 四、獎勵私人興學的理由與法制/265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壹、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268 一、教師因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

任/268 二、教師因不作為而生的國家賠償責任/272 貳、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275 一、學校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276 二、學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276 三、師生生命、身體或財產是否受有損害/276 四、學校公共設施與損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277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壹、學校法制下的防禦權與教育改革/280 一、學生自我開展與決定權的問題/280 二、父母教育權的問題/281 三、教師教學自由的問題/283 貳、學校法制下的共享權與教育改革/284 一、現有教育設施入學請求權的問題/284 二、必要教育設施創設請求權的問

題/286 參、學校法制下的客觀價值秩序與教育改革/288 一、課程標準的問題/288 二、教育計畫的問題/291 三、教科書編制的問題/292 四、師資培育的問題/294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壹、中小學的學校自治問題/295 貳、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教育改革/297 參、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學校自治的理論基礎/300 一、民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1 二、法治國作為學校自治落實教育基本權的基礎/302 肆、教育基本權作為學校自治的憲法理論基礎/303 一、學校自治作為教育基本權組織與程序保障的理論基礎/304 二、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5

三、學生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6 四、父母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8 五、教師參與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309 伍、邁向學校自治的教育改革/310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壹、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權源與界限/311 貳、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保障內涵/313 一、課程編成權/313 二、教材選用自由/314 三、教學方式自由/316 四、學習評量自由/317 五、專業自由/318 參、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與懲戒問題/319 一、教師教學自由下的維持教學秩序權/319 二、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懲戒與體罰/320

三、教師行使輔導與管教權的原則/322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壹、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與權力轉變/326 一、知識、權力與教育/326 二、教科書作為特定知識的輸送帶/327 三、教科書編制與國家權力/329 四、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轉變/331 貳、教科書審定制對教育基本權的限制/338 一、對教育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限制/338 二、對教師教學自由的過度限制/339 三、對父母教育權的過度限制/340 四、對學生自我實現的可能限制/341 參、教科書審定制對出版自由的限制/342 一、出版自由與多元社會/343 二、教科書與傳播性的問題/344 三、事前審查與教科書審定/

345 四、審定對教科書內容的管制/346 肆、教科書審定制的合法性檢驗/349 一、教科書審定的法律羈束與行政自由性/349 二、對現行法規的檢討/354 伍、教科書審定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分析/357 一、公益目的的正當性檢驗/357 二、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檢驗/360 陸、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科書編制/365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壹、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比較/368 一、德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8 二、英國的學校教育財政制度/369 三、我國學校教育財政改革的過程/371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下的學校教育財政/373 一、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實施前後/373 二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委員會設置/374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容/376 四、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基金管理問題/381 參、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實踐問題/390 一、教育預算總額保障的問題/390 二、教育經費分配與管理的問題/391 三、教育財政監督的問題/397 肆、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出路反思/397 一、中央與地方財政能力不足的出路/397 二、地方教育財政功能的加強/399 三、專業視導制度的建立/400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源由/401 貳、從德國大學制度發展瞭解學術自由/402 一、中世紀時期的

大學制度/402 二、普魯士改革以前的近代大學制度/403 三、普魯士改革到第一次大戰期間的發展/405 四、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發展/406 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發展/408 六、德國大學綱要法的制定公布/410 參、我國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制度發展/412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414 貳、學術自由的主體/415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416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417 參、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418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418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423 肆、學術自由下大學教授的職位要求/428 一、

德國大學教授資格取得的參考/429 二、大學教授的能力、責任與自由/432 三、大學教授的多樣性作用/434 四、大學對教授的不同要求/434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壹、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爭議與發展/435 一、1994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起點/435 二、2005年大學法修正時的爭議發展/437 貳、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架構/439 一、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439 二、德國公立大學的組織架構/443 三、德國大學公法人制度作為我國的參考/449 參、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實踐檢討/451 一、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正反意見/451 二、大學自治與公法人地位的

關係/453 三、公法人的概念釐清/454 四、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組織架構/456 五、邁向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之路/457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461 一、教育基本權/461 二、平等權/462 三、學術自由/464 貳、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467 一、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更迭/468 二、大學入學考試的正當性/468 參、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檢討與建議/471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二一退學所涉及的基本權/473 一、可能涉及的基本權/473 二、將二一退學的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474 貳、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是否受侵犯/475 參、二一退學的形

式合憲性探討/477 一、合憲的憲法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477 二、合憲的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477 三、合憲的憲法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479 肆、二一退學的實質合憲性探討/481 一、公益理由的檢驗/481 二、比例原則的檢驗/482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壹、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現況/483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5 一、學術自由與教育基本權的交錯/485 二、學習自由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6 三、大學自治作為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87 參、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488 一、德國法制下的學生自治組織及其任務/488 二、我國大學學生自

治組織的發展導向/489 三、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定位/491 肆、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及大學的介入/494 一、學生自治組織的任務/495 二、非專屬學生的其他校務事項/496 三、補助作為大學輔導學生自治組織的權源/498 伍、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的未來出路/499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壹、人、教育與社區大學/501 貳、社區大學的發展及其理念/503 一、社區大學的發展/503 二、社區大學的理念/505 參、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507 一、終身學習的發展趨勢與我國問題/507 二、回流教育的體系建立與我國問題/

509 三、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及其問題/511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壹、終身學習的意義、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3 一、終身學習的意義與社區大學/513 二、終身學習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4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權/518 一、從學習權到終身學習權/518 二、我國終身學習權的憲法基礎/519 參、德國終身學習作為我國推展的參考/520 一、德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0 二、我國的終身學習推展/523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壹、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爭議問題/526 貳、社區大學法制化的背景/527 一、社區大學的定位問題/528 二、社區大學

的學位授予問題/529 三、社區大學的師資來源問題/530 四、社區大學的經費問題/531 參、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困難及迷思/532 一、從授予學位的爭議談起/533 二、社會運動作為社區大學的理念?/534 肆、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出路/535 一、制定開放大學法/535 二、制定地方社區大學設置自治條例/538 伍、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公民社會的願景/541 本書主要參考文獻/543 索引/547 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

國家作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   我的一生,能夠平安喜樂,皆緣教育。生命的記憶開始,是從六歲那一年。之前的歲月痕跡,已被一場火車意外除去。同樣是出生於醫院,卻與別人有兩樣情。印象中,看到的也是,母親夾雜著悲喜,而充滿關懷的偉大面容。只是母親喜的是我撿回生命。在這一場火車意外,老天爺奪走了我的左手。未料,卻給了我更多。而這改變的實質,是日後一連串的「人福」。在人福的沉載中,我克服了「環境」的限制,自我實現的理念,也悄悄植根在我的意志。   走出醫院之後,世界變了。一開始,我的名字先變,「斷手仔!」在街坊間此起彼落。好動的我,初不以為意,但他人眼光的「關

照」,總讓幼小的我感傷。進入小學後,這情形依舊,甚至偶爾還被拳腳欺侮。所幸,升學主義作祟,我的成績漸佳,主流社會接受了我。有趣的是,我研究教育法學,時時批評升學主義,可悲的升學主義,竟成我幼時的救命恩人。這讓我看到,無論事或制度,總有兩個面向,凡事在面對時,應深刻瞭解之後,比較不會執著。因事「實」兩面,沒有絕對,而堅持一面,執著的,只有人的「知」。過度確信的知,未經深刻瞭解,容易產生絕對的執。當青少年自我實現受到阻礙時,通常是來自成人經驗累積的執,而總是忽略了個體間的差異開展。   中小學時代,因父母以挑磚為生,在抱磚頭日子的磨練下,讓我懂得珍惜自我實現的機會。印象中,自己奮鬥向學的立志,是

小五目睹母親第一次挑磚時,肩膀沁血的痛苦表情,靜靜隱入廁所啜泣。我的「出身」,深深影響我的關懷,維繫我的法學思維,讓我深刻瞭解,出生或身體的「環境」,幾乎左右自我實現,範圍及於教育與未來。想想,一個法律人,能夠做什麼,想了十年,找到出路:人的自我實現,是法與教育的共同目的,如果法與教育的目的,可透過人權與法治教育的實施,經由法與教育的自然互動,型塑自我實現的多元文化環境,成為人民的具體生活文化,人的自我實現才有最大可能。事實上,教育是一個人的未來,是教育讓人生有了色彩。如果教育體制使人受限於環境,而無法自我實現與共享教育,這無異是一個不公義的社會,國家或執政者都難以卸責。   作為一個教育者

,我們應該瞭解:人,有血有肉,毛病很多。做人,難免會出錯,我自己就常犯錯。因此,我們必須理解,連成人在處理問題時,都無法避免出現一些錯誤,何況是正在學習成長的兒童?千萬別因孩子犯錯,就動輒施以體罰,那會使他失去嘗試的勇氣,從而逐漸失去主體性。為了鼓勵學生提問,我常跟學生說:「犯錯是進步的前提。」提問就是一種主體性的展現,因為那是發自本心的問題。提問本身就難得,養成習慣之後,對錯可慢慢累積,漸漸終辨是非。何況是非有時主觀,仔細思考,我們將發現,許多關於人生的見解與信念,早在人年幼的教育過程中,就已隨著社會的主流文化,植入我們的心中。社會主流的是非,難說為絕對的是非。為了能夠自我實現,人必須自我觀

照與反思,不斷的提問與明辨,以建立自我的主體性。也唯有如此,未來公民才能質問社會主流的政策,成為社會進步的泉源。   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而人在自我實現時,最重要的是不妨害他人的自我實現。如果我們仔細觀察,所有經由立法制定的法律,都透過民主的多數決方式,來解決個人與他人自我實現的衝突。而依據法律執行的行政,或依據法律審判的司法,也同樣在解決這個問題。在此我們知道,每個人的自我實現,都

應該對他人的自我實現負責。對他人的責任感,代表了作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社會一分子,我們有責任不妨害社會中的其他人,無論他們的身體狀況或心靈思考能力是優是劣。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   事實上,教育不只是知識與技術的傳承,而且應該開展學生的世界觀,使他們認識到他人的權利。為了邁向自由民主法治憲政國家,我們必須使下一代瞭解,他們的行為對別人應該負責。在此,最重要的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環境,國家應在學校教育中盡可能要求,學校與教師負起身教的責任。也就是說,教師應以自己的行為作榜樣,因為教師對學

童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會伴隨著學童一生。如果教師時時尊重學生,並處處對他學生負責,他們的價值觀將會在學生心中烙下深刻的印象。如此一來,教師對他人尊重與負責的教誨,將會直指學生的內心深處。在這樣友善校園的潛移默化下,自由民主法治的文化自然逐漸在台灣生根,校園暴力、家庭暴力、社會暴力等亂象才能消逝,因為人與人懂得尊重與負責。這其實是人權與法治教育的真諦,也是教育與法律在人自我實現下的共同追求。   這本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Ⅰ.)、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Ⅱ.)、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Ⅲ.)、教育

法上的在學關係(Ⅳ.)、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Ⅴ.)、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Ⅵ.)、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Ⅶ.)。   書稿寫就,沉吟不已。如果說,我的學術投入是塊園地,那它的成長與茁壯,要歸功於我的家人、師長、朋友與學生們。你們「人福」的持續灌溉與豐富,不斷形成我的奮鬥動力,源源不絕。在此,尤其感恩愛妻周慧珍的寬容與交摯,在伊的獨立自主與充分體諒的促勵下,我想利用青年歲月全力埋頭學術的理想,才得以漸漸點滴而略有所成。同時,也特別感謝德國宏博基金會(Ale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提供的研究獎學金,讓我有機會在杜賓根山城沉澱醞釀此書

。   事實上,這本教科書初版的撰寫始於2000年。在撰寫期間,筆者的學術思考與生命關懷,在教學過程深受學生的導引、督促與鼓勵。猶記1999年入秋之時,筆者初任教職,懷著成長背景所型塑的教育理想性格,用心設計著與學生進行對話的講學方式,講著……講著,就快要滿8年了。在這8年講學與研究的互動中,我的學生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面對他們求知的投入臉孔,我的思考脈絡得以生生不息。在此,感恩他們認真投入我的生命與學術,持續鼓勵著我的教育法學開展。吳幸怡、盧浩平、曹秀蘭、紀筱儀、凌赫、李佳蓉、王碩禧、林維毅、劉惠文、陳又禾、洪嘉佑、范欣蘋、蔡文健、張立群與陳碧玉等同學,無論是在討論上,或在校稿上,都對

這本書的出版有所貢獻,感謝他們。尤其是浩平在博士班與教學研究的忙碌下,仍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   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第2版,要感謝林宗翰、林修睿、李慶南、黃絲榆、陳頌揚、許文耀與黃鈺茹等同學的整理與校稿。尤其是宗翰與慶南主導校對與格式化等繁重工作,在此特別致謝。此外,這本第2版教科書的完成,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我的父母,來自鄉間,不識幾字,卻用真實生活,教育我一生。猶記 先父最常告誡我的話:「三日沒餾,就爬上樹」。意思是由冷食物的蒸熟,引申為新學習後的複習,即三日沒有複習,所學就會爬上樹,從而憑空消失。我一路走來,總

受益這句話,習慣於重複。凡事,我總在重複中熟練;凡物,我總在重複中懂得;凡人,我總在重複中瞭解。重複之後,感情投入,懂得珍惜,慈悲感恩。親恩無限,感謝我的父母,我的點點滴滴都受惠於他們。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他們,希望他們高興,也有安慰。 2016年8月5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新北市區公所精進職能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法人地位的問題,作者何嘉紘 這樣論述:

新北市自2010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直轄市近10年,鄉(鎮、市)公所在失去公法人地位的同時,其功能改由區公所補上,惟區公所作為派出機關,在職能上的表現不可能等同公法人,為此,新北市政府始終在摸索提升區公所在區域治理的表現,在此背景下,筆者過去3年同時在新北市市政府及區公所服務的經驗,發現府區運作的問題與困境,遂生本研究之研究動機。 為瞭解區公所職能之意涵、新北市區公所職能發展之現況及找出精進新北市區公所職能之方法,本研究以次級資料分析法,藉由蒐集相關文獻及資料,從「法制」、「業務」與「治理」三大面向來分析新北市區公所運作模式;再以深度訪談法,藉由自編之半結構式訪談大綱訪談十位

訪談對象,從「法制」、「業務」與「治理」三大面項瞭解訪談對象對新北市區公所職能的看法與未來建議。最終,參照各種資料與深度訪談結果,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提升新北市區公所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