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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鄭重寫的 研究研究論論文:研究歷程之科P解密與論文寫作SOP大公開 和盧非易的 台灣電影:政治.經濟.美學(1949-1994)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流 和遠流所出版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施雅軒所指導 洪碧真的 內埔地區社會脈絡下的區域變遷(1721-1945) (2011),提出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埔、社會脈絡、區域變遷、後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研究研究論論文:研究歷程之科P解密與論文寫作SOP大公開

為了解決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吳鄭重 這樣論述:

獨立出版一週完售,造成轟動! 應台港澳師生之需,全面問市。     繼《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研究生不死,只是生不如死》之後,論文寫作秘笈的「如來神掌」第三式──《研究研究論論文》正式推出,教你研究歷程、寫作技巧、規劃報告的完勝秘訣!     不要告訴同學,趕快買一本回家偷練,保證去傷解鬱。   讓你研究功力精進,論文寫作順利,從此笑傲學術江湖!     論文寫作解密內容:申請研究所的準論文寫作、修課/研討/論文三效合一的研究所生存之道、結合研究歷程與論文寫作的知識宮籟 × 學術沙漏雙螺旋取徑、科學敘事的經典範例、找尋研究方向與訂定論文題目的眉角、與指導教授的相處之道、從分析閱讀到整

合閱讀的文獻批判閱讀策略、從歸納演繹到辯證轉繹的科學創意邏輯、簡單有效的「五四三二一」學術論述技巧、口試攻防要領與後續論文修改的論文版本升級、研討會發表/期刊論文投稿/學術專書出版的進階學術寫作,還有指導教授也未必知道的論文審查意見撰寫要領…… 名人推薦   高雄師範大學校長 吳連賞、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台大地理環境資源系教授 周素卿、師大體育系教授兼主任 林玫君、台灣師範大學校長 張國恩、中原景觀學系副教授兼主任 張華蓀、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畢恆達、前臺北市立美術館館長 黃海鳴、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兼主任 戴伯芬、台大台灣文學研究所教授 蘇碩斌   一致肯定,強力推薦!

內埔地區社會脈絡下的區域變遷(1721-1945)

為了解決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洪碧真 這樣論述:

本文是屬於歷史地理的區域研究,以內埔地區為研究範圍,擬從社會脈絡的角度切入,探討國家施為與環境對地方的影響,從人與人及人與地之間的交互作用,結構內埔區域發展的變遷,旨在研究影響內埔地位興衰背後的社會脈絡為何,在清朝如何崛起成為屏東平原客家聚落與六堆的核心,迄日治時期,在國家有計畫的削弱之下,其內部關係如何調整作出回應。清代官治力量薄弱,環境威脅大,在求生存與保衛家園的需求下,百姓必須團結,社會秩序乃取決於民間的自治。內埔地區位處臺灣邊陲的社會環境,導致了客家族群發展出跨地域的社會組織,從而引導出客家族群的認同。內部基於血緣和地緣關係所衍生的各種人際網絡,以傳統社會組織作為媒介,促使南臺灣客家

社會,呈現有緊密內在關連的地域社會。康熙60年(1721),朱一貴事件「六堆組織」的成立將客家族群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內埔也經由六堆組織拉入此大地域的防禦組織中。內埔聚落能成為「區域觀」下六堆的核心,始於嘉慶8年(1803)以鍾麟江為首所捐造的天后宮。爾後,嘉慶20年(1815)的古令埔事件與咸豐3年(1853)的林恭事件「至粵莊內埔」,都不斷加深內埔的核心地位。清末後堆在整個六堆地區,不僅居地理交通上的中心位置,且在經濟文化執六堆領導地位,內埔雖名為「後堆」,實為六堆聯莊組織中樞。日治時期國家力量相對強大,民間力量相對萎縮,在日本政府計畫性的削弱六堆組織之下,原本獨立自主的客家地域,在刻意調整

的行政區域中被分割解構。隨著堆制軍事力量的瓦解,內埔在六堆「戰時行政中心」的角色亦隨之消逝,不過日本當局並未對後堆仕紳進行報復,仕紳反而被納入新的行政架構中,重新獲得權力。六堆組織的核心也納入到警察系統的末梢,使國家力量向下延伸,從而穩定局勢。此時期內埔地區客家地域社會地方仕紳的文化創造透過祠堂與族譜的興修來達成,殖民地下的經濟發展則與這一活動相輔相成,以宗族為基礎的嘗會組織,則是內埔地區社會內部緊密結合的機制之一。最後,在「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殖民經濟方針下,透過下淡水溪整治工程與鐵路交通建設,將本地納入以島內及日本為核心的經濟圈,為日本熱帶經濟作物及糧食生產地。

台灣電影:政治.經濟.美學(1949-1994)

為了解決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盧非易 這樣論述:

本書借用了J.Monaco、R. C. Allen、 D. Gomery、K.Thompson、D. Bordwell等人的論述方法,將電影放置在政治、經濟、美學的交互架構中,加以分析;藉此,探索台灣電影發展歷程的宏觀面貌。Monaco在《How to Read a Film》中指出,經濟因素決定了電影的下層結構,決定電影依此發展的基 礎,以及可能繁衍出的潛力;而政治則決定了電影的整體結構。電影一方面反映出人類的通則經驗,顯示其社會政治的一面;另一方面,也聯繫了個人經驗,顯示出心理政治的一面。 在這樣的環節背景下,美學發展也必然依附當時的經濟與政治條件,衍生出不同的美學理論與

樣貌。Monaco根據這樣的論點,交叉分析電影史發展過程中的技術、行銷通道、反壟斷法規、片廠、資金人才結構、電視與錄影帶等媒介競爭、企管趨勢(經濟),明星投射、文 禁忌、種族、兩性政治、法規與檢查制度、冷戰與白色恐怖(政治),寫實與表現主義美學、類型與作者論、好萊塢與歐洲或第三世界電影美學差異(美學)……等等因素,試圖勾勒出一個較全面的電影史觀。而同樣的分析方法,Monaco再度用於《American Film Now》一書,以呈現出美國電影與社會間的清晰關聯。 Allen和Gomery在《Film History: Theory and Practice》一書中指出,研究電影史

的主要角度,包括了電影美學史、技術史、經濟史、以及社會史。美學史討論經典傳統、作者論、電影語意學、電影美學變異;技術史討論發明家與關鍵技術、技術變革之經濟因素;經濟史討論馬克思批判理論、工業分析、工業構成;而社會史則探討作者、觀眾、電影訊息與意義、觀影情境、電影機制與社會機制之關聯……等等。該書雖然摘選數篇依不同角度撰寫之影史為範例,但也不忘提醒諸角度彼此間密不可分的脈絡關係。 本書確認電影作為綜合的藝術媒體,必然深受經濟環境與政治意識的影響,因此援用上述諸先進之方法,來探討台灣電影。特別是過去台灣電影研究多集中在美學角度,較少述及其背後的政經環境。因此,本書以此為徑,希望能走出一條

較新鮮的路來。 不過,由於作者的興趣焦點、資料證據的散逸程度,以及台灣電影發展的在地特殊性等等因素,本書探討的子題與上述所舉也有部分不同之處。政治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台灣電影權力的結構,權力運作的方式、法規技術等等;同時,探討政治氣候對電影類型發展的影響,以及電影如何反應社會的政治情緒。兩性與種族等議題則討論較少。 經濟部分,根據前面對政治角度的研究所得,進一步探討政府對電影資源分配的政治考量,以及其政策操控模式;並研究在這樣的架構下,台灣電影生產與行銷通道的互動關係,並發掘出各階段重要的生產與發行者;同時,檢討不同傳播娛樂媒介間的競爭,新科技的衝擊,以及總體經濟發展對電

影產業的宏觀影響。電影本身技術的發展則少提及。 美學部分的研究,大體循著前述政經脈絡,耙梳台灣電影發展過程中的幾種重要類型,解釋這些類型的美學技巧、意義,以及其反映社會情緒的狀況;並依作者論方法,分析四十多年來幾位重要創作者的風格成績。 除了上述架構為經外,本書在細部分析時,亦援引其他相關理論為緯,以確定論述過程清楚有據。在政治分析的部分,主要援引近年中外政治學者常用的「國權」概念,觀察台灣電影的政治結構、電影的組織與人事脈絡,以及法律架構內外的權力操作模式。 經濟部分,主要引用業師A. D. Murphy、 T. Balio……等人之電影經濟理論,以及H. Vo

gel的娛樂經濟學,透析台灣電影工業之製作、發行、映演三部門的互動關係和四十多年來變遷發展的原因。同時,也借用R. G. Picard、P. Golding、G. Murdock等人之媒介經濟學與政治經濟學理論,觀察外部經濟(如電視、錄影帶…等不同媒介競爭)、社會總體經濟(如人口、所得分配、鄉鎮變遷……)以及政治與政策因素對電影工業發展的影響。 藉著上述方法,作者希望能釐清台灣電影美學形成的政經因素,並在確定了台灣電影背後的這些生產條件、工具與生產關係後,才評估整個電影美學成績的社會意義及其藝術價值。本書對台灣電影美學的衡量,主要以古典電影理論為軸,但也嘗試Christian Metz

所謂的電影學(filmologie)方法,探討電影的心理、社會……等層面;此外,並借用部分傳播與文化批判理論,將台灣電影放在社會政經的脈絡下探討,以連結美學與政治、經濟之間的關係。由於篇幅所限,美學部分,僅能就主要類型討論,借用的是David Bordwell、Bill Nichols、 Stephen Neale……等人對類型的界定,至於單一導演或個別影片之論述則較少。幸好國內這一類的文字出版還算豐富,足匡本書之不逮。 本書企圖探討的面相較多,恐易流於紛雜,好在有上述前人的論述,幫著撐住一個基本的探索架構,希望讀者閱讀時尚覺得有跡可尋。由於所引理論之主題領域較多,篇幅又所限,因此未能

仿照一般研究論文的習慣,專闢一章,介紹本書引用之所有理論。為免讀者閱讀時可能之困擾,除盡量在文中相關處加註闡釋外,另將上述作者之相關著作列於參考書目中,提供讀者進一步研究之用。 本書以編年方式論述,主要是希望建立一種時間脈絡感,將存在於我們這一輩腦海中,種種政經歷史的、生活的、電影的紛亂記憶,編綴起來,歸依在時間的軌道上;藉著這樣的排列安置,作者希望敘述本身即能暗示一些線索,浮現出當時代的氛圍,或許讀者在本書作者觀點之外,亦能整理出自己的史觀。 至於編年的分期標準,過去的相關電影著作中,有以特定影片之發展為分期標準(如黃仁之《悲情台語片》),有以片廠發展為準(如焦雄屏之《改變歷

史的五年:國聯電影研究》),更有並陳多種標準者(如陳飛寶《台灣電影史話》)……。本書刻板地以五年為一期來討論,主要是因為綜論因素較多,有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電影變遷……等等不同面向,僅依其中單一因素分期,恐顧此失彼,因此選擇簡單的五年時間刻畫作準。同時,台灣電影發展時間不長,變化又快,為免討論流於粗略,因此以五年為期,而非一般常用之十年期。 至於,以一九四九年為始,主要因為作者觀察當時生產條件,主觀確信四九年的官民遷徙對台灣電影而言,有絕對性的影響;可以說,是真正開啟了台灣電影的歷史命運。至於四九年以前,台灣電影業的樣貌,請參考全書首章所作的概略整理。讀者若要深入回溯了解四九年以前台

灣電影的發展,可查閱參考書目中所列,呂訴上、葉龍彥、黃仁、李道明、陳飛寶……等前輩的相關著作。 本書第一章旨在探討一九四九年國共內戰對台灣電影的歷史意義;同時,回顧當時台灣電影產業的整體狀況,以作為而後篇章進一步討論的基礎。 第二章的討論重點置於遷台後,台灣政治經濟重整工程對整個電影業的影響。政治部分,包括了國權體制下,電影政治結構的建立過程。同時,探討在這樣的組織脈絡下,國家如何運作其權利,以達到控制產業發展的目的;經濟部分,討論當時的進口替代政策與土改政策,如何影響台灣電影市場。此外,也提到三家公營片廠在此一時期的初始表現。 第三章針對一九五五年頒布的電影檢查法與

同年成立的新聞局電影檢查處詳加探究,藉以瞭解遷台後,政府管制、輔導電影的源本。並希望據此解析四十多年電影政策的功過,作為未來國家電影政策的參考。同時,本章也檢討了一九五五年台語片興起的物質條件、生產背景,以及因此而發展出的美學意義。另外,本章亦介紹當時電影業界混亂結構下,幾家新興的製片與發行公司。 第四章分析六○年代台灣社會在壓抑氣氛下,走向穩定發展時,電影創作的種種表現。其中包括中影如何開發健康寫實主義電影,台語片如何積極開展變型;以及,此一時期裡,台語片復甦的條件,國語片起步的過程。此外,本章也注意到六○年代台灣經濟快速進步、人口社經結構巨變,對電影工業的潛在影響;特別是電視的出現

,對整個媒體生態潛藏的重大衝擊。 第五章延續前面的論點,進一步分析外部與總體經濟對電影產業的影響;重點置於城鄉變遷、人口結構、國語教育,以及電視媒介快速成長所產生的重大影響;藉此探討電影媒介由盛而衰的關鍵因素。同時,六○年代安逸的政治氣氛與外來文化的引進,如何影響台灣電影發展,如何促成愛情文藝與武俠武打等逃避主義電影的形成,也是本章探究方向。此外,本章並開 始追蹤嬰兒潮的人口成長與瓊瑤電影興衰的長久關係。至於,風行此時的現代主義如何影響電影青年,如何引導台灣實驗電影的出現,也在討論之列。當然,台語電影在本時期的由盛而衰,以及黑白片消失的原因與結果,更是本章重點。其探討方向

,除經濟面因素外,亦包括政府的語言政策與干預手段。 第六章回顧七○年代台灣開始面臨政治外交挫折時,電影界的反應態度。除了討論政府與民間如何在秩序重整與商業利益上,捭闔彼此的矛盾衝突外;也試著分析愛國政宣電影的生產背景,功夫武打電影興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經濟方面,注意石油危機下的電影經濟變化;同時,針對台港兩地電影在此時逐漸浮現的彼長我消形勢,預作分析,以找出日後台灣電影失利與沒落的根本原因。 第七章解釋七○年代後期,愛國政宣電影蔚然成風的政治背景;同時,探討政宣電影如何塑造國家危機意識,如何重建國民信心。此外,本章並分析當時逐漸鬆動的國權力量以及逐漸浮現的本土意識,對電影創作

的潛在影響。至於經濟層面,則針對石油危機所造成的全球性投資策略的轉變、片廠制度的瓦解、錄影帶業的出現、電影院線的興起以及電影院在城市空間裡的新意義……等現象,加以分析討論。 第八章面對了台灣電影發展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亦即新電影的出現。因此,本章重點在交代新電影出現的背景條件、當時的生產環境,以及新電影的政治、經濟、美學特質。在檢省新電影與過去文人電影傳統的臍帶關係時,本章亦提出數據,試解幾點關於新電影的刻板印象與迷思。至於經濟方面,本章比較了台灣導演工作室與香港獨立製片人制度的優缺點,以及兩種制度的優劣功過;同時,亦觀察大片廠制度瓦解後,台灣新興發行勢力的出現模式,以及其對本

地電影發展的影響。 第九章繼續對新電影的探討,除了解釋新電影結束之歷程外,並研究新電影所引發的台灣電影論述權位的移轉歷程。同時,本章注意到台灣解嚴所造成的政治、社會、文化的巨大變動,以及這些變動對電影的可能影響。另外,在經濟方面:本章將注意焦點置於解嚴後快速鬆動的外匯管制、泡沫經濟的衝擊,以及兩岸三地的新形勢等等;希望藉此找出此時期台灣電影產業外移、生產部門空洞化以及發行部門出現兼併現象的背後原因。 第十章觀察九○年代台灣社會焦慮的根源—統獨意識。在電影中尋找因統獨爭議所產生之認同危機的徵候。同時,本章也試圖從所謂新興人類族群的電影創作中,探索台灣的後現代文化現象。至於經

濟部分,藉由對外語影片市場的層層分析,揭開台灣電影文化工業的真相,證明好萊塢影片對台灣市場的傾銷壟斷,以及對台灣影視文化的深刻影響,希望藉此喚起政府對此一現象的反省。同時,本章再次探討台灣傳播媒介間替換挪移的現象。但是,這次的主角已由過去的電視、錄影帶,轉為MTV視聽中心與另一影響更為深遠的新媒介—有線電視。最後,本章並預析台灣電影媒介的未來,以作為本書的小結。並希望此一小結只是一個篇章的結束,而非台灣電影發展歷程的總停頓。 由於全書篇幅有限,僅能就犖犖大要者討論。為恐疏漏難免,因此,借用註釋和參考書目列舉相關文獻論述,以為補遺或追究閱讀之線索。至於佐證資料與數據的整理統計,亦另列圖

表,附於書後,俾便讀者一目瞭然;以省贅語嘮叨,徒然破壞閱讀興致。 在此二十餘圖表中,附圖一至十六,及二十一,係根據〈台灣送檢影片暨短片片目:1949-1994〉(盧非易,1994b)之資料統計而成。該書依照新聞局電影片檢查申請書檔案,逐部抄錄。除非原始申請書上所載有誤,否則基本上皆依照當時填寫內容編輯。由於台灣影片的認定複雜,有些為台資港製、有些為港資台製,更有許多資金來源複雜,以致認定模糊。為免標準不一,本書所做之統計皆基本依照當時送檢申請書上所載為準。一些往例視為台灣出品之電影,在這樣的情形下,可能依其原本之登記,而改列為香港電影(例如,李行以台灣人力為香港馬氏公司拍攝之影片,即依

當時所填資料,視為港片,不在本書統計之台產影片中)。為免這種因為數字化約,而反失精確細節之情形,在各章節中,均盡量以文字補述,說明統計數字所可能導致之誤讀。讀者在閱讀或引用本書統計數字時,請參酌文中之解釋,俾免掛一漏萬。 相似之情形,也見於各主要出品、發行公司之統計。由於電影公司為減省稅捐,慣以多家行號名義申報影片(如聯邦出品之影片,亦有部分以國際公司為名登記;其餘中小型公司的此類現象更多),因而造成統計困難。本書為使標準統一,仍以當時送檢登錄資料為準。並於文中,對此種現象加以文字補述,使讀者能大致了解其中千絲萬縷之複雜關係。 上述這些統計資料雖有其解釋上的限制,但大體觀之,

仍然能夠準確呈現出各時期之重要片廠與片商,並與過去文獻資料或多次深入訪談所獲之印象相符。至於其他關於資料庫收錄之細節原則,請參考該資料庫編輯說明。 此外,在戲院之統計方面,由於歷年來歇業之電影院常未辦理撤銷登記,因此仍在官方統計之中,使官方資料常與業界實況有所出入;為彌補此誤差,附圖十七至十九乃收集了一九四九至九四年間,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前後日)計兩日,台灣新生報、徵信新聞、中國時報各縣市地方版,所刊載之電影廣告,據以追蹤瞭解台灣電影院變遷情形。唯早年電影院刊登廣告之風尚不普遍,且報紙地方版分版工作亦不甚精確,故所得數字需再考證;但六○年代中期之後,則基本可信。當然,部分縣市

地方之二三輪小戲院或無刊載電影廣告之習,因此本圖統計結果僅應視為「主要」電影院之變遷。 至於圖二十一台灣社會經濟變遷之基本統計資料,係綜合官方歷年出版之各種相關統計資料,彙編而成;各項資料來源,均於表側說明,請參考。 最後,圖二十二係收集台北市四十一家首輪電影院、七十九放映廳,於一九九四年全年三百六十一天之票房紀錄,共三十萬六千餘筆資料,彙整統計而成。有關資料內容定義,引用之理論基礎,以及研究方法、研究限制等等,請參閱〈台灣電影映演市場研究:以1994年為例〉一文(盧非易,1997)。以上本書所搜錄與統計之各種資料,亦已置於「台灣電影資料庫」網路系統中,歡迎試用。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登記抄錄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