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寫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 熊彬成所指導 洪瀚鍏的 公共工程因情事變更衍生履約爭議之探討 (2019),提出公共工程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情事變更、工期展延、履約爭議、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裁判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黃立、顏玉明所指導 饒孟皓的 統包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相關爭議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統包、風險分配、新黃皮書、銀皮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工程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公共工程或是民間的建案,都被廣泛的使用。作者之前已經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進行整理解析,現在再就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服務廠商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加以剖析。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工程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公共工程契約範本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鍾佳濱抨擊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壓榨勞工20171109】

政府單位紛紛以派遣員工取代臨時人員,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勞動派遣契約範本卻有「任何請假」要有代理又不給錢的選項,立委鍾佳濱抨擊這樣的契約範本形同壓榨勞工,工程會主委吳宏謀應允檢討改進,以保障勞工權益。

在一例一休修法爭議之際,鍾佳濱質詢指出,政府機關以派遣勞工從事行政服務、檢查協助、専案性協助、具期限性計畫等工作,而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擬訂的「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中,派遣勞工請假方式有三個選項,其中一項規定「任何請假」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且自應派代理日起算逾期違約金。

「除非是機器人,否則怎麼可能不請假?」鍾佳濱抨擊這樣的規範等於讓勞工無法請假,助長廠商壓榨勞工,他要求勞動派遣契約範本應符合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當派遣勞工依法請假,廠商派員代理,代理費用應合理計入廠商成本。

吳宏謀表示認同,將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優先,檢討改進。

鍾佳濱指出,在實務上,勞工派遣往往採最低價得標,廠商為低價得標就會壓低成本,派遣勞工只能領取最低工資,且未享有法定福利待遇,導致勞工被剝削,機關獲得的勞動力不佳,頗受詬病;雖然工程會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但如何設定有利條件?他限工程會在一個月內訂出標準,使各機關能滿足用人需求,又能善待派遣勞工。

公共工程因情事變更衍生履約爭議之探討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洪瀚鍏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其主要特性為金額龐大、履約期限長、涉及機關單位繁多,常因各單位需求或原設計未預期之因素等導致工程進行中辦理契約變更而展延工期,然因外在因素衍生之契約變更,常因兩造雙方立場不同產生許多非必要性之履約爭議,本研究為求降低雙方爭議數量,整理近五年內(民國104年至108年)國內公共工程因情事變更提出民事訴訟案件之高等法院裁判書,希望從中可找尋出雙方爭點,於契約層面進行修正,進而達到降低爭議之目的。本研究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蒐集全臺五個高等法院裁判書,共蒐得241件判決案例,經統計,歸納出較常見之七大產生履約爭議因素,「情事變更-改變工法」、「情事變更-業主需求改變或追加減工項」、「情事

變更-設計問題或編列漏項」、「情事變更-現況條件異常」、「機關單位無如期完成申請事項或取得用地或他案影響」、「不可抗力因素(含民眾抗爭或物調)」、「機關暫停或終止契約或因缺失無法完成驗收程序」,對於上開爭議因素,經本研究匯整後得知法院判決對於情事變更訴訟案件以承商請求成立比例較高,對於工期展延期間傾向給付除施工費外之管理費用。本研究將裁判書匯整分析後,進行相關議題的問卷填答與結果分析,根據填答者任職單位不同,可從中發現業主與承商產生些許意見相左,多數業主認為雖因情事變更衍生工期展延事實,惟承商額外衍生之管理費用或監造服務費用因契約並無明訂,故無法給付,反觀承商必然會因非己方因素而需另外負擔之費

用,向業主請求補償,然七大爭議因素雙方亦非全然意見相左,綜上各單位意見比對本研究案例法院判決結果,給予相對應之補償條款訂定於契約中,於契約層面即可過濾多數爭議。

統包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相關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饒孟皓 這樣論述:

國內公共工程對於採取統包工程模式並不陌生,但工程實務上往往對於統包之定義及區分並不精確,進一步使得不同統包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可能相互混淆誤用,最後造成工程契約當事人間之分險分配界定有失公平,而於風險發生時產生爭議,最常見者,即當事人對於個案統包契約究屬Design-build與EPC之爭執,若一開始契約定性不明,則兩造往往選擇對己有利之契約權利義務解釋各執一詞。本文除先就統包之定義、種類、適用情形、優缺點以及架構、週期等作概括介紹外,統包契約風險分配規定之合理建構為其重點,擬先介紹契約風險分配之原則,而後,由於FIDIC契約範本具有全球之泛用性及一定公信力,故擬藉由系統化之樹狀分類方式,確定

其規範中之風險種類後,再針對不同種類之風險找出對應之風險分配條款,勾勒出Design-build及EPC統包契約下,風險分配應有之輪廓,並嘗試分析FIDIC新黃皮書與銀皮書彼此間風險分配之差異,藉此凸顯不同統包契約區分之重要性,再進一步與我國統包契約範本作比較,了解國內統包契約之不足之處並給予修正建議;又由於FIDIC契約範本之之高度參考價值及實踐上之重要性,故於前述分析比較前,亦試圖對FIDIC契約範本之法源地位進行分析,瞭解契約於引用FIDIC契約範本時之法律正當性為何。一言以蔽之,公共工程之契約當事人,若能事先依照工程性質,明確且完整的訂定合適之風險分配契約條款,則可避免不少爭議產生,故

建議國內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似可藉由區分不同統包類型,完整引入相關FIDIC契約條款之規定,使得當事人之間得引用參照,以達到風險分配真正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