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白宗益寫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住宅補貼懶人包:租屋、購屋及修屋補貼方案報你知! - E政府也說明:更新日期:民國111年1月21日主要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整合住宅補貼方案每年8月開放申請,不論您是租屋、購屋或修屋,凡是符合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租金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徐千偉所指導 蔡湘汝的 我國社會住宅政策執行之研究:以嘉義縣及嘉義市為例 (2021),提出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住宅、住宅政策、居住正義、政策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闕蓓德所指導 葛凡宇的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以桃園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生命週期評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成本效益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南投縣110年度住宅補貼第二次受理申請期間則補充: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網頁(綱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一「重要政策」今「住宅補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31)日林佳龍委員在內政委員會針對102年營建署預算質詢李鴻源部長與葉世文署長

林佳龍在就居住正義質詢葉世文,101年度還未出售國宅有132戶,下個年度預估銷售只有60戶,也還剩下一半,這種效率令人不敢恭維,是否也可慮出租出去。葉世文表示,這些都是很久以前留下來,因為區位的關係或老舊,營建署也極力在促銷,現在賣不出去的都在地方政府手上,例如向台南大林國宅就以非常低的價格給伊甸基金會轉為社會住宅 ,營建署也朝這個方向積極與地方政府配合,甚至於161戶只要地方政府可以接受,「就算送也可以!」營建署是有這個決心,但是可能因為區位或其他因素,地方政府也躊躇不前。林佳龍表示,剩下100多戶,「明年不要只處理60戶」,應以一年內以全部出租或作為社會住宅或送公益團體等完全處理完畢,不然也是繼續成為蚊子館。

林佳龍指出,目前4000億優惠房貸利息補貼19億,政策一面倒向購屋,他要求營建署檢討增加租屋補貼,「沒有增加租屋的補貼政策? 」「台中還是4000元耶~」葉世文回答目前的確是一戶補助 4000元,在中南部可能夠,但在台北市新北市可能不夠,所以地方政府會加碼。

林佳龍指出,台中市政府在精密機械園區要蓋合宜住宅,精密機械園區是寸土寸金,裡面有41家進駐廠商,園區本來規劃41單位規劃要做員工宿舍,但台中市政府只是放20塊,保留21單位,每單位500坪到1000坪,以要蓋合宜住宅為名目。他說,結果一半廠商沒有資格抽籤,試問如果那邊廠商都沒辦法住宿,那蓋合宜住宅最後賣得出去嗎? 有人就質疑地方政府炒作土地,到最後市政府又說沒有合宜住宅的需求,配合旁邊的土地一起炒作,有一點偷天換日,「精密科學園區內的土地適合這麼使用嗎?」「台中市政府的作法你們瞭不瞭解?」,李鴻源與葉世文都說,「這是第一次聽到,不清楚。」查完再寫報告給林佳龍。

林佳龍提出內政部很多 入口網站性質重複,例如住宅資訊統計網、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及住宅e化網等網站等,資訊內容或網站性質有諸多重複,應檢討合併為一個入口,以便民眾查詢、降低成本及減少浪費。李鴻源回答: 「馬上來辦!」,測試資安問題後,11/2後就可以上線。林佳龍也說他會上去測試看看!

林佳龍指出,都市更新進度緩慢,影響都市之成長及外觀,也看出貴單位效能低落,所委託的技術服務案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對於都市更新的實務進展回饋也都很有限,有甚麼積極的政策反映在預算上?葉李鴻源表示,承認在公辦都更的確進度緩慢,公辦都更絕大部分是以設定地上權,三十年到五十年不等,所以開發商比較不認同,但也有政府介入公辦都更的幾個成功的案例,民間都更有1500多件,當然開始有受文林苑氣氛的影響但不大,各地方還有正常在運作,現在每年25件核准來開工的目標是沒問題的,不過大部分集中在大台北地區,中南部件數是比較少。

我國社會住宅政策執行之研究:以嘉義縣及嘉義市為例

為了解決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問題,作者蔡湘汝 這樣論述:

本研究為我國社會住宅政策執行,以嘉義縣及嘉義市社會住宅為個案進行分 析,探討政府於社會住宅的出現在政策執行層面上有哪些變化,分析社會住宅與 過去公共住宅運作模式有何差異,以及有哪些因素會影響社會住宅的政策執行。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法兩種研究方法,首先回顧文獻中對於居住 正義與我國居住政策的探討,並以政策執行理論作為研究基礎,分析我國社會住 宅的現況,及可能影響執行嘉義縣及嘉義市社會住宅政策的因素;再以研究架構 四個變項,依序為「執行機關」、「相關資源」、「標的團體」與「外部環境」, 與政府單位、民意代表、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一般民眾共 15 位受訪者進行訪談。根據研究結果發現由內政部成立

的行政法人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公平分 配政策資源至各縣市之原則,規劃嘉義縣及嘉義市之社會住宅。在規劃政策內容 階段,中央機關透過與地方政府溝通,使嘉義縣與嘉義市之社會住宅得因地制宜。 研究發現標的團體變項,為影響嘉義縣與嘉義市社會住宅政策執行最重要的因素, 中央單位於規劃政策內容時必須配合標的團體之需求,對於弱勢族群,需加入地 方社會福利單位之協助;對於一般民眾,社會住宅可減輕年輕人之生活壓力與年 長者的照護問題;而當嘉義縣與嘉義市擁有足夠的就業機會,將使社會住宅有需 求性,在解決人民所面臨的居住問題,大家會進而對社會住宅表示支持。另外, 影響民眾承租社會住宅之意願為租金及生活機能,因此政府

單位在選擇嘉義縣與 嘉義市之社會住宅建築基地上,努力在土地成本和區位間取得平衡,並在日後釋 出合理租金,且生活機能便利之社會住宅吸引民眾承租。茲將訪談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後,於本研究文末提出四項政策建議,作為未 來政策執行之參考。

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以桃園市為例

為了解決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查詢的問題,作者葛凡宇 這樣論述:

政府機關近年積極投入整治農地污染場址,不僅採納傳統整治工法,亦推廣轉作非食用作物、植生復育,以及作為生質能原料方法,然而土壤污染濃度達到整治標準而解除列管的農地,由於未善加管理或無法阻斷污染源,出現再次污染或農產品重金屬超標情形;農民考量投入成本和改善時程,不願轉作或採用植生復育改善方法;作為生質能原料則因農地狹小分散,不適合於國內發展。上述情形突顯政府機關耗資經費的整治作為,並未達到農地恢復種植功能的預期成效。因此本研究旨於建立一個兼顧環境面和經濟社會面的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評估工具,透過探討住宅、商業、工業、太陽光電和農業五種方案的再利用適宜性和效益,作為決策者優化農地污染場址管理效用以及

國土規劃策略之參考。 本評估工具分為兩階段,首先為再利用方案適宜性分析,採納18個環境面和社會經濟面因子,設定住宅、商業、工業、太陽光電和農業共五種再利用方案,透過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 (land use suitability analysis, LUSA) 評選適宜性分數最高方案為未來的再利用方案。第二階段運用成本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CBA) 計算場址以適宜方案再利用的耗費成本和產出效益,成本效益項目劃分為外部成本效益與內部成本效益;外部成本效益包括透過生命週期評估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計算的碳排成本與碳減緩效

益,以及藉由生態系統服務評估方法 (ecosystem services valuation, ESV) 量化的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內部成本效益定義場址以適宜方案再利用的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所涵蓋的直接成本和直接效益。最後採用淨現值方法 (net present value, NPV) 整合場址生命週期所有的外部成本效益和內部成本效益,評定適宜方案中淨效益最高方案為最佳再利用方案;若再利用成本高於再利用效益則恢復農業使用。 本研究以桃園市農地污染控制場址為研究案例,方案適宜性分析結果指出三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適合採用太陽光電方案,剩下二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適合採用農業方案。內部效益評估結

果說明五個密集區的場址,25年生命週期共能產出97,246,975~776,238,657元的內部效益,顯示污染農地整治後恢復耕作或是開發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皆能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具有內部效益;然而因為蒸發散量和期作天數的不確定性,太陽能發電量約為926.77~1162.01 kWh/kWp/yr,售電效益可能低於整治改善成本,而造成五個密集區內採太陽光電方案之場址產生約為0~-1,662,839元的內部成本。外部效益評估結果包含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結果和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結果,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結果指出由於三個密集區以太陽光電方案再利用,因此五個密集區可產出約324,396,311~

409,605,211元的溫室氣體減緩效益;不過也因為三個密集區開發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因此造成五個密集區約-218,943,042~-276,225,400元的農地生態系統價值損失。整合以上兩項外部效益評估結果,五個農地污染場址密集區整治改善後再利用能產出約48,170,913~190,662,182元的外部效益,突顯將污染農地開發作為其他用途,會損失高額的農地生態系統服務效益,因此相較採用太陽光電方案,污染農地整治後回復耕作能創造更高的外部效益。 本評估工具最後一個步驟係整合外部效益評估結果和內部效益評估結果,透過以NPV方法計算農地污染場址再利用的生命週期淨效益。由於應用太陽光電方

案的場址再利用所產生的外部成本衝擊高於再生能源販售的效益,造成淨效益為負值,說明本研究區域內之污染農地不宜作為太陽能發電設施,應回復農業耕作以創造更高的淨效益。因此本研究建議五個密集區內的場址最佳再利用方案為農業方案,約能帶來1,602,586,602~1,966,861,607元的淨效益,證明整治改善污染農地場址能帶來換環境價值和實際經濟效益,提供兼顧環境面和社會經濟面的土地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