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秀雄寫的 親屬法講義(七版) 和HIRO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免除或減少扶養義務申請服務 - 全宇通商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免除 或減少扶養義務申請服務 --基本辦理服務NTD20,000元起. 爸媽從小離開我,卻突然要我出扶養費? 從小離異的父母失智住養老院,社會局要求我負擔安置費用?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吳欣龍的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2021),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執行業務所得、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合夥、稅務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蔡培元所指導 柯俐妘的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社會救助法、給付扶養費訴訟、訴訟歷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扶養則補充:扶養義務 發生之要件 · 義務人有扶養之能力: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除扶養義務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親屬法講義(七版)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作者林秀雄 這樣論述: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作者吳欣龍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是我國租稅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租稅法,在諸多租稅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稅種,其牽扯的納稅人民人數眾多,其稅收亦大,但也是在所有的稅種中爭議較大的稅目之一。個人所得稅亦是自然人所得稅,所得稅之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採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有:稅基較寛、在稅制設計上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較能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能力,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能配合嚴密的源泉扣繳制度,有利於培養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意識。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與營業人所採權責發生制不同。執行業務者之收入來源如為

公司、行號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均會有扣繳憑單為其收入依據,但如為個人時則有賴於執業務者自行開立之收據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查核依「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為查核準則,所有費用均須以其執行業務相關費用支出為原則,如與家庭共用者只可列報費用之50%,其中交際費和職工福利之支出總額有限額,其中交際費成因要能增本業之業務,故並非所有執行業務者均可列支交際費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目前實務上有:(一)按書審純益率申報,(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四)依帳載數核實申報,書審純益率申報查無法依據,而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有其特別適用條件。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合法且具體履行法律所定之納稅義

務,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逕向納稅義務人調查其所得或其他課稅要件。而稅捐稽徵機關未直接參與納稅人的私經濟活動,所能掌握的資料也多來自納稅義務人處所,為稽徵的便利的考量,且為貫撤公平實現稅捐債權及合法課稅的目的,在租稅法上多課予納稅義務人於稽徵程序中應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稱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且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課稅之收入層面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之責任,與稅捐債務之成立或提高有關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反之與稅捐債務之免除或減輕有關的構成要作事實,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費用的問題,作者柯俐妘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為申請社會救助而進入給付扶養費訴訟的案件歷程,瞭解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的訴訟事由及案件樣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引起的壓力與衝突、給付扶養費訴訟在司法系統的議題與困境。本文採用質性研究,透過立意抽樣邀請10位近2年曾接觸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執業律師,並以半結構式深度訪談進行資料蒐集。本研究共提出三點研究發現:(一)未通過社會救助而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有兩種常見的類型,包含因為當事人生活困境,希望藉由訴訟取得低收入戶身份,以及父母親被政府協助安置,成年子女被政府聯繫要求繳納父母親的安置費用;(二)訴訟過程對於當事人,除了可能產生經濟壓力與心理傷害,更可能在訴訟期間引起雙方當事人的衝突與

爭議;(三)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問題,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問題,包含成年子女主動提出免除扶養費訴訟難以成立、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卻被迫要求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增加民眾負擔及障礙、法院與社工重複審核,恐徒增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的調查程序、當事人舉證的困難性、法院認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標準相當嚴格、社會局不採認強制調解的結果、不同社會局對於「五三九條款」的「未履行扶養義務」標準不一、給付扶養費訴訟結束後仍無法取得扶養費等問題。最後,針對第一線工作者、司法部門與政策制定者分別提出「協助當事人瞭解給付扶養費訴訟的目的,減輕雙方的傷害」、「讓成年子女能夠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建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五三九條款)

及處理原則,統一實務操作者之審核」建議,並說明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以及對未來研究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