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寫的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宜蘭縣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標準及注意事項也說明:三)申請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十五歲設籍於本縣,並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下 ... 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 五、辦理流程:.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洲富所指導 陳見明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債務清理、更生、清算、重整、免責、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擔保權消滅聲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人看家庭照顧協議則補充:法院免除負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民事裁定:. 「…相對人抗辯聲請人33年來未盡扶養之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問題,作者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 這樣論述:

  機構照顧人員面對失智住民不同的認知階段,需申請不同的監護之專業照顧,究竟應在何時、何種程度與何種情境給予介入,才能保障失智症患者權益;再者,尚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監護制度等相關法規,機構工作人員如何能妥切回應家屬需求與失智住民之權益,實須具備相關知識及實務技巧,才能促進家屬與工作人員之情緒抒發及共識,達到紓解工作壓力之目標。      本書歷時兩年之討論,整合理論及實務專業解析,結合臨床經驗,彙整相關案例,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分析,以增進工作人員與家屬對法律知識之認識,讓實務工作人員、家屬及失智症患者,在自我安排照顧方式及財務管理上,能有更具體可供參考的依

據。 名人推薦   「台灣民眾(包括長照機構經營者)通常對法律和法律延伸出來的法律行為相當陌生(契約、監護內涵),許多人總是遇到問題之後 再來急就章尋找答案,而忽略了透過理解法律、尋找法律專業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並預防問題的發生。用這種心情來讀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得到很大的收穫。」 ——立法委員 吳玉琴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的問題,作者陳見明 這樣論述:

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2008年4月11日公布施行後,社會各界對於本條例推動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提升消費者債務清理效用,達成消費者個人更生,俾於重建經濟生活,保障基本生存權利,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莫不寄予厚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初期,因條文規定不甚周延,或部分法官、司法事務官對立法本旨有所誤會,或債務人、債權人對相關程序未能完全瞭解,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迄今,法院通過債務人更生與清算之比例明顯偏低,未能解決卡債族困境。導致卡債風暴持續延燒迄今,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促使卡債族迭經發動遊行,並呼籲「修法救卡債族」。基上所論,本論文遂擬針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理論構造,暨法院

實際運作所發生之核准債務人聲請更生比例偏低之嚴重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同時介紹美國、日本之個人債務重整制度,並論述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改革建議與修法探討。此外,另介紹甫經三讀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以期能提供解決更生通過比例偏低之問題,而提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與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有機會獲得更生,重建經濟生活。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欠債還錢」向為國人根深蒂固觀念,此與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藉以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權利義務關係,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等,自有相當程度扞格。職是,審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事件之法官、司法事務官解釋與適用本條例之際,應就國人之上揭觀念,作相當程度修正,以維護債務人之人性尊嚴與生存權保障,俾符合立法本旨。同時債權人觀念亦應有所改變,體認債務清理之目的,切勿就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任意否決。而債務人亦應本諸誠信原則盡力清償。準此,藉由立法、司法及當事人之多方努力,期待本論文之研究,能有效提供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制度有正確認知,以邁入個人債務清理改革之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