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管孟忠寫的 創新管理標準化 和管孟忠的 創新型組織的敏捷創新專案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經營管理EMBA專班 蔡榮發所指導 賴玉秀的 保險從業人員離職傾向因素之研究 -以F公司北部營業管理處為例 (2021),提出元智資管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離職、人格特質、工作滿意度、績效管理、工作投入。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漆泓毅的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雇主之法律責任、私法自治、契約正義、給付義務群、就業歧視、職業隔離、同值同酬、不利差別待遇禁止、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元智資管評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元智資管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創新管理標準化

為了解決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作者管孟忠 這樣論述:

  國外學者的企業案例研究表明,標準化創新管理系統的引入可以使企業具備快速識別新興技術∕科技的能力,並有效改善企業內部創新技術、產品與服務的產生過程,最終提升企業競爭力。創新管理系統的目的是為導入、開發和維護系統的創新管理實踐提供指導,以提高組織的創新能力,從而在創新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功。創新管理的標準化則支持創新管理關鍵成功因素的建立和創新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建構。   本專著的目標是向讀者介紹歐盟發布的CEN/TS16555創新管理系列標準中的完整結構和思路,並向您展示如何進入創新管理標準化的機會。如果您的組織已經使用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您可以在ISO組織制定

的高階架構下,系統地整合ISO 9001及創新管理系統。如果您的組織不使用ISO 9001,CEN/TS16555標準將為您的組織提供一個靈活的框架,以便在您的組織中發展創新管理,並遵循最適合組織的路徑來建構創新管理系統,進而成為創新型組織。  

保險從業人員離職傾向因素之研究 -以F公司北部營業管理處為例

為了解決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作者賴玉秀 這樣論述:

保險從業人員的使命是成為客戶終身的理財夥伴,隨著客戶不同的需求而提供滿意的解決方案及服務,所以業務人員的長期服務是很重要的。然而目前保險公司的每年召募之人力留存率卻不到50%,因此從業人員離職時對公司、對主管、對客戶的影響極大。所以本研究希望能夠找出一些策略及方法不論是從公司、主管、招募、訓練、激勵、工作環境等等去避免人員離職的因素進而降低離職率並增加留存率。 本研究透過問卷分析以四大構面為研究方向,分別為人格特質、工作滿意度、績效管理及其他因素。其中權重最重要的前三項為工作滿意度中的薪資福利、人格特質中的神經質性、嚴謹性。 透過本研究所得到的結論及建議事業單位在招募人才時人資主管應該

有一份人格特質之問卷。找出適合從事保險人員的個性屬性,如抗壓性高、正面樂觀、守紀律、工作投入度高,在招募面談時清楚說明公司的業務制度、獎金制度、訓練制度。而主管也能因個別人格特質的結果去輔導、訓練,幫助從業人員更能定著且能有更好的業務發展。

創新型組織的敏捷創新專案管理

為了解決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作者管孟忠 這樣論述:

  本專書延續2015年出版的《敏捷創新專案管理》一書,主要探討創新型組織如何應用敏捷專案管理實現持續競爭優勢,並定書名為《創新型組織的敏捷創新專案管理》。創新型組織的主要特徵是以持續創新來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持續創新需要全面的創新領導和組織協同創新文化。無論企業在開發新產品 / 新服務和應用方面的能力有多好,如果沒有促進創新的專案管理環境,這些都難以產生任何創新結果。為了保持和持續提高創新能力,創新型組織的高層管理者應該認知,持續創新能力是由複雜而相互影響的元素為達成組織共同創新策略目標的系統所創建的 ─ 這個系統就是創新管理系統。反過來,這個創新管理系統受到組織選

擇的總體企業商業策略與創新策略方向的影響。本研究目的是探討如何應用敏捷創新專案管理支持創新型組織建構有效的創新管理系統,主要是建構一個基於精實 / 敏捷 / 創新思維結合系統工程、專案管理與商業模式之概念架構,以建立創新型組織的持續創新能力及持續競爭優勢,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的目標。   本專著共計12章。第1章 新產品開發專案管理與創新專案管理。第2章 組建高效的敏捷創新專案團。第3章 建立創新型組織的持續競爭優。第4章 現代專案管理的系統方法問題解決。第5章 敏捷創新方法對新產品開發專案的影響。第6章 整合商業模式創新與敏捷新產品開發。第7章 創新型組織持續創新的支持保證。第8章 敏捷創新專

案的專案品質管理。第9章 敏捷創新專案的產品設計品質與風險。第10章 創新型組織的協同創新系統。第11章 建構組織創新管理系統成熟度模型。第12章 現代專案管理方法的有機融合。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元智資管評價的問題,作者漆泓毅 這樣論述:

根據勞動部指出,男女薪資差距為14%,換言之,女性必須多工作51天,薪資才能與男性齊平,對比以往來說均有逐年進步之趨向,惟歧視問題不僅存在於性別,尚可能包含不同項目之因素,舉凡來說,在高齡化社會中,年齡在45歲以上者欲獲得工作即是一種挑戰,且雇主在給付薪資上常以各種不合理之事由不願付出勞工所應得之工資。勞工往往為了生存,避免得罪雇主而選擇漠視自己應有權益,進而造成薪資差距越大、職業隔離等問題接踵而至。 本文研究問題在於禁止就業歧視,並深度探討工資差別待遇之問題,我國對禁止就業歧視規範以就業服務法為總則性規定,其餘則散見於各該法令之中,如: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

法等,對於防範就業歧視之規範良莠不齊,且多缺乏強而有力之保護手段,難以期待能發揮保護作用,因此本文參考美國、歐盟及德國之法律制度與相關文獻,藉以文獻分析法、判決研究法與比較研究法方式,歸納、整理出我國未來在就業歧視防制上可實踐之目標。 雇主之營業自由權與勞工之工作權兩相互調和下,當涉及就業歧視爭議時,有鑒於雇主對勞工負有保護照顧義務,除了不得對勞工基於歧視而給予不利益之差別待遇外,更應積極防止勞工於職場上遭受歧視,因此應優先保障勞工權益,故立法者對就業歧視之防制責無旁貸,亦應發揮國家保護義務之基本權利功能;此外,如何公平地分配工資,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雖有同值同酬之規定

,然而企業中似得自主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制度作為參考依據。 針對我國防制就業歧視相關法規之研究,在設有行政處罰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漏未對各歧視項目定義,淪以執法者主觀之見判斷,於適用法律上難免衍生爭議,況且以列舉為規範方式,易生掛一漏萬之風險,本文認為應明確限制與工作無關之因素而予以歧視,故不妨以概括條款方式規範;次者,在各該防制就業歧視法規中,非但對「同值同酬」無確切定義外,在法律作用上更缺乏對被歧視者實質保護之規定,因此於法規中宜增設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法律效果,並應減輕被歧視者於訴訟上之負擔,對吹哨者更應積極保護使其不受報復。綜合以上問題,本

文以為工資差別待遇通常係基於就業歧視所生,除了改善我國法律制度、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標準之外,根深蒂固地解決辦法應從如何避免職業隔離為終極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