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國內基金淨值表也說明:基金名稱 投信公司 淨值日期 淨值 漲/跌 漲跌幅 (%) 一... 群益15年期以上新興市場主權債ETF基金 群益投信 07/18 33.3956 0.1609 0.48 2.79 群益25年期以上美國政府債券ETF基金 群益投信 07/18 32.7996 0.1075 0.33 0.45 群益15年期以上A級美元公司債ETF基金 群益投信 07/18 33.6312 0.1055 0.31 1.74

義守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 吳昭彥所指導 徐麗雯的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之探討---以4433法則挑選出的台灣國內外基金為例 (2009),提出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同基&、共同基&、共同基&、共同基&、共同基&。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月清所指導 李巧菱的 無董事身分者適用短線交易規範之研究-以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為中心 (2004),提出因為有 無董事身分 短線交易 金控 所屬的重點而找出了 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的解答。

最後網站研究報告-內文則補充:00724B, 群益10年IG金融債, 1,793, 63, -50, 1,002. 00761B, 國泰A級公司債, 512, 45, 122, 156. 00786B, 元大10年IG銀行債, 500, 29, 89, 143.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之探討---以4433法則挑選出的台灣國內外基金為例

為了解決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的問題,作者徐麗雯 這樣論述:

金融市場中有各式各樣的資產存在,資產種類數也一直增多;但隨著資產流通所處的市場環境或其總體環境因素之不同,資產的投資報酬率、投資風險及與其他資產間的報酬率相關程度也會不同。因此投資人可根據其投資回收的目標、回收的時間、風險偏好度找出一組最適合自己的資產配置。投資組合(Portfolio)管理的目的在於依照投資者的需求,選擇各式的標的資產,並將所有的資產組成投資組合,然後管理這些投資組合,以實現投資的目標。本研究以共同基金為投資組合的資產,因每檔共同基金在持有其投資組合時,已有持有資產數十種以上,達到分散風險的效用;所以本研究以更改資產配置之權重來增加投資組合之報酬率及分散風險效用。本研究採用

的方法是:一、個案研究,以台灣大學教授邱顯比所提供的國內共同基金評比之十年的報酬率、晨星星號評級、理柏基金Leader 評級及標準普爾星號評等為基礎,再依照4433法則挑選出共10檔國內外共同基金作為本研究的樣本;分別以5檔股票型基金(匯豐龍騰電子、元大卓越、富蘭克林坦柏頓成長、富達歐洲、富達新興市場)及5檔債券型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公司債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美國政府基金、貝萊徳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景順債券基金A股基金、富達美元債券基金)為研究對象;二、基金資料處理,本研究以2000年1月2日-2009年12月31日共10年之每日淨值為實證研究依據,以不同投資比例組合找出同時投資股票型

基金與債券型基金之最適投資組合,進行累積報酬率之計算。

無董事身分者適用短線交易規範之研究-以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元大投資級公司債淨值的問題,作者李巧菱 這樣論述:

所謂短線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東,在六個月內,對公司之上市股票買進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進的行為,有關短線交易之規範源自美國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下稱美國證交法)第十六條(b)項,短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在防止內部人憑藉特殊地位,濫用公司內幕消息,買賣股票牟利,而影響證券市場公平性及投資者信心。然而在實踐上,要證明內部人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股票交易具有相當難度,故立法只能運用最簡略的機械方法,使內部人對其不忠不義、公器私用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以收事前遏阻內線交易之效。短線交易規範之對象看似明確,但無董事身份者,是否短線交易所規範之主體?依我公司法,董事為

各類型公司所必備之業務執行機關,具有董事頭銜者即為短線交易之主體,而依美國證交法第三條第(a)(7)項,董事包括具有董事身份及實際執行董事職務之人。是故具董事頭銜且實際執行董事職務者,不論依我國法或美國法均為短線交易規範之主體無疑,惟具董事頭銜但實際上未執行董事職務之人,美國實務固認定不受規範,而依我國法制則無法免責;又未具董事頭銜但卻實際執行董事職務之人,固在美國證交法短線交易規範主體內,且美國證管會之行政規章亦間接採取不論頭銜,只要事實上擔任類似董事之職務者即為董事之見解,實務亦參考主管機關對「董事」之定義,採取從事實層面考量,個案分析之態度。但依我國現行法,並不屬短線交易規範之主體,但有

論者從防止其不當利用內幕消息之觀點言,認該等人應受短線交易約束。至於以法人名義當選董事者及以法人代表人名義當選董監事者,該法人本身與其代表人是否均同受短線交易規範?我國證交法並未特別規範,但延續前述觀點,以法人名義當選董事者,其代表人雖無董事之身分,但經常有機會接觸公司內幕消息,應與法人董事同為歸入權行使對象,以法人代表人名義當選董事者,該法人雖不具董事身份,惟其既可對其代表人行使指揮監督之控制權,故法人亦可接觸被投資公司之內幕消息,因認法人應與代表人同受規範。美國就此問題則發展出判例法之代理原則,該理論就法人何時應同為其代表人身為另一家法人之董事時,亦負起董事之責任列出構成要件。因此,初步的

見解是短線交易之規範似乎可以放射至法條文義以外不具有董事頭銜但事實上有能力執行相等功能之人,始能落實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立法目的。短線交易之規範可以放射至法條文義以外不具有董事頭銜之人,這的確是相當粗糙之說法,雖然美國行政法規及判例已經提供相當多標準來使得上述說法具體化,但在我國立法及實務上,除學說及證管會針對以法人名義當選為董事或是以法人代表人名義當選為董事時,該法人本身與其代表人是否同受短線交易之規範提出見解外,尚未注意到無董事身份者適用短線交易規範之相關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在我國,因為中小企業多為家族企業,以及企業間習慣以交叉持股之方式強化控制力,確保董監事席位,乃至於有在數家企業背後以

總營運處操縱數家企業營運等現象,以及最近流行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營運之決策者,真正操縱者,透過卸除董事名義之方式規避公司負責人責任之現象實不容忽視。金控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係以投資不同領域之金融機構為專業,本身並無何等營業項目,換句話說,金控公司之股票價值係由所屬被控制公司之表現來反應,是營業額、獲利率、資產淨值、人力資源占金控公司一定比例之被控制公司之表現依據合理期待足以影響金控公司之股票價格,該等公司之「董事」買賣所持有「該被控制公司」之股票時,需受證交法短線交易之規範,但所交易者若為「金控公司」之股票,是否受證交法短線交易禁止之規範即有疑問。若此種「董事」無須受短線交

易禁止之限制,相較於其他規模相當,但非金控公司所屬之被控制公司之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需受短線交易禁止之箝制,是否有失公平?不免令人有遁入金控公司下所屬被控制公司,即可享有不受短線交易規範之保護傘之聯想。再就該被控制公司董事與一般投資人對足以影響金控公司股票價值內幕消息之取得便利性、可能性而言,該董事因上述理由易於接近或取得該內幕消息,而與一般投資人立於不平等之地位,若該董事可以任意為短線交易,恐有危害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平交易之疑慮,職是之故,確有規範上之重要性。且此一問題,除在金融控股公司有其重要性外,於一般控股公司亦屬尚待解決之疑問。惟前述董事在現行法下是否為短線交易規範之主體?又應否

為規範之主體,是引起本文研究之動機。是否取締短線交易固曾為爭執之議題,然現已成為各國證券制度共同規制之現象卻不容否認,簡言之,禁止公司內部人為短線交易肩負著維持公平、公正與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之重責大任,適當地界定出公司內部人之範圍,如無董事身分者是否為該規範之主體,無疑係充分發揮該制度應有功能之方法,本文研究目的即在確保應受短線交易規範之人被列入短線交易禁止之名單。而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之董事,囿於我國成文法國家之明文規定,恐怕並非法條文義放射所及之規範對象,惟為避免鼓勵不忠不義、公器私用之行為及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實不應容其有逃避規範之機會,本文研究預期之結果在提供從立法、行政及業者之自律規範

等方面對無董事身分者適用短線交易規範之建議。故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證券交易法上短線交易之禁止,探討短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與歸責理論,期以之做為類推適用之基礎,並就學說及實務探討之短線交易主體做一整理。第三章為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董事之地位,在探討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之董事有無短線交易規範之適用前,先釐清金控公司與被控制公司董事之關係,如被控制公司董事之選任,二者間之控制關係,及被控制公司董事之義務與責任。第四章為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董事免於短線交易規範之缺失,延續金控公司與所屬被控制公司董事間之關係,被控制公司董事與一般投資人進行金控公司股票之買賣,實與證券交易法維護公平證券

交易市場之目的有違,而有鼓勵從事短線交易、公器私用之虞,而悖於短線交易立法目的。第五章為金控公司所屬被控制公司董事受短線交易規範之適法性,基於貫徹證券交易法規範短線交易維護公平之證券交易市場之立法目的,嘗試提供對被控制公司董事進行金控公司股票之行為加以規範。第六章為金控公司及被控制公司之揭露義務,在金控公司模式,如同關係企業下,有母子公司財務狀況不清楚之弊病,被控制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隱藏在金控公司下,亦有不透明之疑慮,而被控制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其董事持股情形之公開,有助於一般投資人對金控公司股票價值之判斷,基於證券交易法上公開原則立法目的之貫徹,探討金控公司與被控制公司應公開之資訊。第七章

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