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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家揚寫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和胡興平的 贏在機制:邁向保險多功能的年代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儲蓄型保險的滿期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給付要課稅嗎 ...也說明:如民眾購買非終身型的壽險,常見的為養老險,其保險期間可能是7年、15年..,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保險公司會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保單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財經傳訊 和誌成文化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升星所指導 徐來弟的 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研究 (2018),提出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身專屬權、強制執行、受益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林國彬所指導 温宏毅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2016),提出因為有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強制執行、受益人、介入權、保險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終止契約- 保單服務 - 南山人壽則補充:要保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文件: · 個人保件. 「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每份保單一張):要保人須於要保人欄位親自簽名; 要保人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非中華民國籍人士者須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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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王軍凱 朱芳君
電視首播頻道:非凡新聞台
每週六日晚上:22:00-23:00

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徐來弟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 1第二節 研究範圍 3第三節 研究方法 4第二章 人壽保險契約的財產價值 5第一節 不喪失價值概念 5第一項 不喪失價值之意義 5第二項 不喪失價值之形成 6第一款 平準保費制下所溢繳之純保費 7第二款 躉繳保險費 8第三款 投資型保險 9第四款 儲蓄型保險 10第五款 小結 11第二節 不喪失價值之計算方式 12第一項 準備金的意義及差異 12第一款 責任準備金 12第二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 13第三款 兩者之差異 13第二項 計算方式及計算基礎 13第一款 責任準備金 13第二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 14第三款 兩者差

異 14第三項 小結 15第三節 不喪失價值之歸屬 16第一項 要保人 16第二項 被保險人 17第三項 受益人 17第四項 小結 19第四節 不喪失價值運用 20第一項 保單借款權利 20第二項 保單借款契約之法律屬性 21第一款 證券質權之消費借貸說 21第二款 債權質權之消費借貸說 21第三款 附抵銷預約之消費借貸說 21第四款 解約金一部先付說 22第五款 要保人特殊權利說 22第六款 預支現金說 23第七款 小結 23第三章 保險契約權利強制執行之爭議 25第一節 實務問題 25第一項 問題之說明 25第二項 問題之提出 26

第二節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責任財產 27第一項 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 27第一款 諾成契約 27第二款 發生債權效果之財產行為 27第一目 有償雙務契約 27第二目 具有經濟上利益 28第三目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區分 28第二項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 30第一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意義 30第二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用途 31第三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要保人的責任財產 34第一目 肯定說 34第二目 否定說 34第四款 小結 35第三節 強制執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之權利 37第一項 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 37第一款 保險金 38第二款 保單價

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43第二項 保單借款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可行性 47第一款 保單借款之基本概念 47第二款 保單借款之屬性 47第三款 學說見解之評析 47第四款 實務判決 49第一目 案例事實 49第二目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 49第三目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保險上更(二)字第13號 49第四目 判決爭點 51第五目 判決評析 51第五款 保單借款權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52第六款 小結 53第四節 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變價手段 55第一款 民法第242條之適用 55第二款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適用 56第三款 兩者間之異同

58第四款 收取權能之爭議 59第五節 債權人得否代位終止保險契約 61第一項 要保人終止權之爭議 61第一款 權利之專屬性 61第一目 專屬權 61第二目 非專屬權 62第二款 要保人終止權之性質 62第一目 實務見解爭議 62第二目 要保人終止權非專屬權 62第二項 債權人得否代位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64第一款 解約金債權之 法律性質 64第一目 解約金係附條件債權 64第二目 解約金非附條件債權 65第二款 債權人得代位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65第一目 錯誤引用保險代位法理 65第二目 無不得代位之理 67第三目 認定一身專屬權,無法保障要保人 67

第四目 要保人同一情況,未同一處理 67第五目 擴大解釋為專屬權之缺失 68第三款 小結 68第四章 債權人與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平衡保障 69第一節 實務問題 69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69第二項 受益權與債權人之緊張關係與保護機制 69第二節 德國保險契約法上受益人之介入權 71第一項 概說 71第二項 介入權要件 72第一款 適用範圍 72第二款 介入權人 72第一目 記名指定之受益人 72第二目 配偶、伴侶之子女 73第三款 保險請求權的查封、強制執行或要保人破產 73第四款 介入權之行使 73第一目 要保人之同意 74第二目 通知保險人 74第三目 支付

解約金 75第四目 介入之期限 75第三項 介入效果 76第一款 對要保人之效果 76第二款 對介入權人之效果 76第三款 對債權人之效果 77第四款 對保險人之效果 77第三節 日本保險法上受益人之介入權 78第一項 概說 78第二項 介入權要件 78第一款 適用客體 78第二款 介入權人 78第三款 介入權之行使 79第四款 介入權法律效果 80第三項 調整介入權人與解除權人利益 80第一款 條文規定 80第二款 條文釋義 81第四節 實務問題處理 82第一項 約定契約承擔及其難題 82第二項 受益人介入權之立法 83第五章 臺灣實務問題的處

理 84第一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9 號 84第一項 法律問題 84第二項 討論意見 84第一款 甲說:應為確認之訴判決(肯定說) 84第二款 乙說:駁回確認之訴(否定說) 86第三項 審查意見 88第二節 評析 88第一項 否定執行適格性的法律感情糾結及法律論述 89第一款 法律感情糾結 89第二款 法律論述 89第二項 對否定執行適格性的法律感情糾結及法律論述之回應 90第一款 否定說感情糾結之回應 90第二款 否定說法律論述之回應 95第三項 小結 900第六章 結論 110參考文獻 114

贏在機制:邁向保險多功能的年代

為了解決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胡興平 這樣論述:

  當資金大量投入保險公司時,透過保險公司的運用,就能將資金致力於國家建設的推廣,進而促進整體國家社會的經濟繁榮,因而能增進大家的生活福祉,所以保險的意義與功能是非常正面的,因此在過去,政府為鼓勵人民多多購買保險,於是在保險法和稅法的制訂上,都會給予各項稅負及法律上的優惠,而這些的優惠,如果有效加以掌握及運用,對於個人財產的稅務、資產保全及財產傳承三個面相上是很有幫助的,保單的行銷也從此而來,至於攸關這些優惠及法律功能的基本法條,保險從業人員一定要仔細加以探討,因為所有重大的法律功效,皆係從這些基本法條而加以衍伸。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儲蓄 險要 保 人 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温宏毅 這樣論述:

保險之功能在於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藉以落實穩定其經濟生活之目的,故謂「無損失,無保險」,惟保險既係匯聚眾多個人之力量以達到損失分攤的目的,保險人便須向個別成員處收取將來用以填補損失之資金,以維持對價衡平原則,而保險人向要保人所收取承擔危險之費用,即稱為「保險費」。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累積有財產價值,保險法上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為「保單不喪失價值」或「現金價值」。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累積於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因此,要保人若有負債,債權人得聲請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倘要保人怠於行使其對保險人之權利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得代位終止要保人與保險人之

保險契約,並聲請強制執行與受領保險人之給付,藉以清償債權。 惟實務判決上有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乃一身專屬權、解約金債權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等理由,阻止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強制執行,滋有疑義。然而,在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之前,宜先釐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方屬的論。因此本文分析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概念後,再行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時所生之爭議,以期就此一法律概念能有妥適之解釋與適用。此外,作法律解釋的依據在於價值取捨,在保險契約受益人與債權人之間,應優先保障何者之權利?以及在法律上有無平衡二者之機制?